【中豪研究】《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规则解析与应用

时间:2019/11/14 阅读:14302

 

【摘要】《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2020版本实施在即,笔者通过解析和比较2010版本与2020版本的主要内容,着重关注了2020版本在FCA术语下的“已装船提单”的附加选项、CIP术语的最低保险范围、D组术语名称变化等调整内容,并对国际贸易的参与方容易出现的问题和易诱发争议的细节进行了披露和提示,建议各方在采纳国际贸易术语时明确术语版本、在术语后插入准确的交货地点、谨防“价格陷阱”、结合交易背景选择对己方最为有利的贸易术语,以及通过合同约定所有权、违约责任和合同适用法律等内容,完善贸易合同交易。

 

【关键词】INCOTERMS 2010   INCOTERMS 2020   国际贸易   术语调整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 缩写INCOTERMS)是国际商会于1936年起为统一各种贸易术语而制定的一套解释规则,虽然INCOTERMS并非法律,但是在实践中深受国际贸易参与方的青睐而自愿接受其约束以开展相关国际贸易业务。国际商会甚至将INCOTERMS注册成为商标,更是提升了该规则在全球范围内的知名度。几十年来,为了适应国际贸易实践发展的需要,国际商会先后于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1990年、2011年和2019年对INCOTERMS进行了七次修订和补充,自1980年版本起,就形成了每十年一修的惯例。最新版本的INCOTERMS 2020自2016年就开始投入修订工作,并于2019年9月发布,将自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虽然INCOTERMS已经更新到了2020的版本,但是并不意味着其他历史版本的失效,国际贸易的参与方仍然可以选择任一版本适用于其贸易合同。

作者特通过本文对当前广泛适用的INCOTERMS 2010和即将实施的INCOTERMS 2020两个版本进行规则简析,并对应用贸易术语提出实务建议,望读者能对贸易术语进一步了解和关注。

 

一、INCOTERMS 2010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INCOTERMS 2010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将贸易术语分为E、F、C、D四组共11种,在INCOTERMS 2000版本的基础上,对D组术语作了重大调整。

 

(一)INCOTERMS 2010的主要内容 

1.将术语分为分E、F、C、D四组,以A条款规定卖方义务,以B条款规定买方义务。

E组仅1个术语,为EXW(Ex Works);F组为3个术语,分别为 FCA(Free Carrier)、FOB(Free on Board)和FAS(Free Alongside Ship);C组为4个术语,分别为CFR(Cost and Freight)、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CPT(Carriage Paid to)和CIP(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D组为3个术语,分别为DAP(Delivered At Place)、DAT(Delivered At Terminal)和DDP(Delivered Duty Paid)。在每个分组的每个术语下,INCOTERMS区分卖方和买方义务,分别通过A条款和B条款予以规定。

 

2.4个术语适用于传统水运,7个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

在11个术语中:FAS、FOB、CFR和CIF属于仅适用于水运的贸易术语,所以交货地点或者目的地均为港口;而其余7个可以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可能包括或不包括水运。

 

3.各个术语主要解决税费承担、货物风险转移和交货地点等问题,并不解决货物所有权转移的问题。

国际贸易的参与方通过约定所选择的贸易术语,一目了然地确定交易下所涉及的进出口清关、运输方式、保险、货物风险转移和货物交付等问题。各个术语并未解决货物所有权转移的问题,给买卖双方赋予了协商决定的空间,各国通过制定本国法律制定货物所有权的转移规则。

 

4.按照E、F、C、D的顺序,卖方义务和责任递减,买方义务和责任递增。

按照E、F、C、D的顺序,卖方义务和责任递减,买方义务和责任递增。在EXW术语下,卖方义务最小,交货地点为工厂所在地,交由买方处置后货物的风险即发生转移,而运输、保险、进出口清关等均为买方义务;然而到了DDP术语下,卖方的义务最大,交货需在进口国指定目的地,交由买方处置后货物风险才发生转移,运输、保险、进出口清关等均为卖方义务。

 

(二)INCOTERMS 2010的特点 

1.同时可适用于国际贸易和国内贸易

INCOTERMS产生的初衷是为了解决跨越国境的货物买卖合同下的买卖双方义务、运输、保险和通关的问题,然而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大型贸易集团,如东盟和欧盟这种单一市场的存在,使得原本实际存在的边界通关手续等问题变得不再那么有意义。其次,在实践操作中,很多内贸合同的交易者也青睐于采用INCOTERMS。有鉴于此,2010版本明确说明了只有在适用的地方,各方才有义务遵守出口/进口所需的手续,使得INCOTERMS在操作上可以同时适用于国际贸易和国内贸易。

 

2.电子通信方式被赋予与纸质单据完全等同的功效

INCOTERMS早期版本已经对需要的单据作出了规定,随着电子通讯的发展,很多单据可以被电子数据所替代,只要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或在当地已有惯例,2010版本赋予了电子通讯内容与纸质单据完全等同的功效。

 

3.对保险合同的内容更细化,并与《协会货物保险条款》的相关内容挂钩

2010版本是《协会货物保险条款》修改以来的第一个版本,这个版本在修改内容中充分考虑了货物保险条款的调整内容,在CIP、CIF等涉及保险的术语中,将原本泛化的保险相关的内容与后者挂钩并更为具体,例如最低承保范围、最低投保金额、对保险公司直接索赔权等方面都有细致规定。

 

4.对装卸费用做了更详细的规定

考虑到买卖双方未及时通知对方船舶信息、或者船舶提前或推迟抵达、船舶未承运货物等情形,2010版本在A6/B6的条款中对于装卸费用的分担做了更详细的划分,使得装卸费用的分摊有更明确的标准。

 

5.考虑了“连串销售”的实践操作

连串销售是与直接销售相对的销售方式。在国际贸易中,由于中间商的加入,连串销售越来越普遍,很多买卖交易的发生是货物已经被销售且正在运输之时,也导致了连串销售中参与交易环节的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需要被规制。在某个特殊的交易链条下,前一交易的买方可能成为下一个交易下的卖方,这种中间销售商对其买方应承担的义务不是将货物装船,而是“设法获取”已装船货物。有鉴于此种交易模式,在相关术语中,2010版本同时规定了“设法获取已装船货物”和“将货物装船”的义务,以使得相关术语能同时适用于连串销售和直接销售。

 

二、INCONTERMS 2020的主要内容

为了精准地适应当前国际贸易的交易背景,INCOTERMS 2020应运而生。该版本的起草小组中加入了中国专家,在起草过程中听取了来自中国的意见,也充分说明我国作为国际贸易的大国,在该领域的参与程度越来越高,并且通过各种途径反映中国的需求、发出中国的声音。

 

(一)INCONTERMS 2020的术语分组 

INCOTERMS仍为E、F、C、D四组11个术语。E组仍为1个术语,为EXW(Ex Works);F组仍为3个术语,分别为 FCA(Free Carrier)、FOB(Free on Board)和FAS(Free Alongside Ship);C组仍为4个术语,分别为CFR(Cost and Freight)、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CPT(Carriage Paid to)和CIP(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D组虽然仍为3个术语,但名称有所调整,分别为DAP(Delivered At Place)、DPU(Delivered At Place Unloaded)和DDP(Delivered Duty Paid)。

 

(二)INCOTERMS的调整内容 

较之前一版本INCOTERMS 2010,INCOTERMS 2020主要在如下五个方面有所调整:

 

1.增加FCA术语下关于“已装船”提单的附加选项

FCA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据统计,该术语为目前使用最为广泛的贸易术语(大约有40%国际贸易在此术语下运作)。FCA即“货交承运人”,卖方在出口国的约定地点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则货物即发生交付和风险转移。在信用证或者银行链的交易背景下,做了“已装船”批注的提单往往是银行议付时卖方所需要提供的常见单据,但是在2010版本的FCA术语下,卖方把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即完成了交货义务,卖方难以从买方指定的承运人获得“已装船”提单,这样就会导致卖方通过银行收款时的困境。INCOTERMS 2020考虑到了交易市场中卖方对于“已装船”提单的需求,就提单问题引入了新的附加选项。根据该新引入的附加选项,买卖双方可以约定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在装货后将向卖方签发已装船提单,然后再由卖方向买方做出交单。

 

2.在CIP和CIF术语下,设置了不同的最低保险范围

在2010年版本的CIP和CIF术语下,根据A3条款,卖方必须要自负费用取得至少符合《协会货物保险条款》C条款或者其他任何类似条款所提供最低保险范围的货物保险。在2020版本下,通则区分了CIP和CIF术语下卖方应投保的最低保险范围得货物保险:在CIF术语下,卖方应当投保不低于《协会货物保险条款》(C)条款要求的保险范围的货物保险;而在CIP术语下,最低保险范围已经提高到《协会货物保险条款》(A)条款的要求(即“一切险”,不包括除外责任)。该种区别调整的原因为,主要采用水路运输的CIF更多地适用于散装货物交易,而主要采用多式联运运输方式的CIP则更多地适用于加工货物交易,后者在运输过程中的风险更大,对于保险承保范围的要求更高。

 

3.DAT术语被重命名为DPU术语

DAT (Delivered at Terminal) 术语被重命名为DPU (Delivered at Place Unloaded),此种改变设置的原因,一是为了反映目的地交货地点可以是任何地方而非仅仅是目的地运输终端,而是字母U也明确了货物在未被从运输工具上卸载时即完成了交付。

 

4.在FCA、DAP、DPU和DPP术语下,买卖双方可以使用自有运输方式

在INCOTERMS 2010下,并未考虑交易双方自行运输的情形;INCOTERMS 2020允许在FCA、DAP、DPU和DPP术语下,买卖双方可以使用自有运输工具,而不再像2010年版本那样推定使用第三方承运人进行运输。

 

5.在运输义务和成本中加入了安全相关的要求

INCOTERMS 2020下,每个国际贸易术语项下的A4和A7条款都明确规定了与安全有关的义务的分配规则,并在A9/B9部分明确了履行相关义务的费用承担问题。这些调整也反映了当前国际贸易领域对安全问题日益增长的关注。

 

除上述调整外,INCOTERMS 2020版本较2010版本并无实质性的变化。总体而言,此次升级的INCOTERMS版本内容,比公布前外界预测的大刀阔斧的调整内容保守得多,且之前为业界广泛讨论的现有规则的缺陷未能通过修订得以弥补(例如FOB术语与集装箱运输存在不太匹配的缺陷)。

 

三、INCOTERMS的应用建议

根据国际贸易领域的操作实践,结合参与国际贸易的当事人一些常见的问题和容易引发纠纷的细节,笔者提出INCOTERMS的应用建议如下:

 

(一)在合同中明确术语版本 

INCOTERMS下的各个术语,通过简单的三个英文字母,即可代替千言万语,约定贸易合同下的包括权利义务和交易模式在内的主要内容。诚如前文所述,即使INCOTERMS的版本不断更新,此前版本的贸易术语仍可适用,但即使是相同名称的术语,在不同版本下的具体内容仍可能有所差异。在合同中约定贸易术语时,各个术语的援引版本往往会被遗忘,导致交易合同内容存在不确定性,为未来可能引发的纠纷买下隐患。在贸易合同中使用具体术语时,建议先行了解和比较该术语在各个版本中的异同,选取对该交易下对己方最有利或者更能约束对方的版本,并在合同中的在术语后明确标注援引的具体版本。

 

(二)在术语后,插入准确的交货地点 

除了不标注术语援引版本外,术语后面未标注或未准确标注交货地点也是另一个国际贸易合同实务中的常见问题。术语后插入的交货地点能反映是否运输、何种方式运输、在出口国还是进口国交货,在码头、仓库、集装箱堆积场或公路、铁路、空运货站交货等重要信息。在实践中,有的术语后应该接的是装运港或者起运地,却被写成了目的港或目的地,或者发生相反情形;而有的术语后面所接的地域范围太广(如某个城市存在多个港口的情形下仅约定交货城市)导致交货地点不确定。在使用术语时,尤其不要遗漏约定、笼统约定或错误约定交货地点。

 

(三)关注交易价格的金额与术语,谨防“价格陷阱”

在国际贸易下,卖方是否承担运输、保险、关税、码头操作费等费用,决定了货物的交易价格的高低。随着E、F、C、D四组术语下卖方的义务逐渐增加,货物的价格也理所应当呈上升趋势。在货比三家的交易心理下,买方除了关注交易价格的金额,也应当关注贸易术语。例如,EXW术语下的200美元和DDP下的200美元决计不会相提并论,前者买方需自行安排运输提货,而后者卖方会承担进口国的清关费用,买方应自行鉴别甄选,警惕“价格陷阱”。

 

(四)结合交易背景,选择对己方最为有利的贸易术语 

在与交易对方共同议定贸易术语时,一来切忌凭经验判断或想当然,二来需要结合具体的交易背景,选择对己方最为有利的贸易术语。笔者所述的交易背景,包括但不限于运输、保险、关税、码头操作费等费用的成本考量、货物的特征、交通运输方式的局限程度、交货和运输时间、自行订立运输和保险合同的难易程度及追责机制、合同可能适用的法律、国际惯例和规则、交易双方的供求关系及谈判筹码等因素。

 

例如,虽然FOB和CIF均在起运港即完成了货物的风险转移,但是前者卖方不承担运费和保险费,后者卖方需承担运费和保险费,在其他交易条件和价格相同的情况下,卖方更青睐FOB而买方更青睐CIF。又例如,同样为C组术语下的卖方承担保险的目的地交货的交易模式,是否仅仅采用水路运输决定了到底适用CIP术语还是CIF术语。总之,每个具体交易下适用的贸易术语,最好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切勿一视同仁。

 

(五)通过合同约定所有权、违约责任和合同适用法律等内容,完善贸易合同交易 

INCOTERMS虽然在很大程度上细化了交易内容和相关的权利义务,但其仍不能单独构成一份完整的贸易合同,有很多至关重要的内容并不能依靠贸易术语解决。除了商业条款需要交易双方自行敲定外,法律条款诸如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地点,交易双方在贸易下的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合同适用法律等内容,也需要双方通过贸易合同加以完善。

 

国际贸易的参与方,即便拥有丰富的贸易经验,对于交易规则和合同文字细节的正确把握,以及对于具体权利义务的解析,往往并不擅长。跨境交易的特征之一就是,一旦发生争议,争议解决的成本高且时间长、债务追索难度大。在从事跨境贸易时,除了谨慎挑选交易对手外,完善的交易合同在一定程度上能减少争议的发生,即便争议发生了,一份严谨、有据可依的合同也能协助双方尽快定纷止争。而国际贸易合同中,贸易术语是其非常重要的合同内容。建议国际贸易的参与方在选择和采纳国际贸易术语时,咨询并参考律师等专业人士的意见,确保己方利益的合理保护,降低交易的法律风险。

(作者:文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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