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庚子年注定是一个不平凡的年份。中美两国历经多轮谈判终于签署第一阶段的贸易协定,大家刚刚松了一口气,认为今年的经济形势相较去年将会有所好转的时候,新冠疫情却突然爆发,给全国人民的生产生活带来严重影响。本次疫情对中小企业的冲击尤其巨大,特别是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工厂停工、银行还贷压力、人力和房租等成本不减等都将压垮众多无力抵抗风险的中小企业主。为此,本公众号已经连发《疫情影响下的企业用工关系问题解答及实操建议》和《新冠疫情下商场租赁合同相关法律问题解析》等两篇文章,就企业主关心的新冠疫情下的劳动用工和房屋租金等问题进行了分析。企业主同样也会关心在疫情冲击之下,企业收入巨减,无力支付贷款本息怎么办?这个问题还可以进一步细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借款企业不能按期支付利息,也无法归还到期的本金,银行要追究违约责任怎么办?二是在目前的困境下,贷款企业是否有权要求银行降息甚至减免部分本金?本文将就此问题进行分析。
一、无法还本付息,银行追究违约责任怎么办?
银行向企业发放贷款最常见的模式就是:贷款企业按月或按季支付利息,贷款到期后,一次性归还贷款本金。银行通常会在贷款合同中明确,如果有一期或多期利息未能按期支付,银行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将利率上浮30-50%计收逾期罚息,同时要求企业一次性归还贷款本息。企业贷款逾期后,还会被银行录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导致企业信用评级降低,严重影响企业未来的融资。就算企业想方设法按期支付了利息,但如果贷款到期后无力归还本金,则同样会被计收逾期罚息并影响征信。
但如果企业无法还本付息是由于本次新冠疫情直接造成,则企业主可以主张违约是由于不可抗力导致而免除或减轻自身责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据此,针对当事人的主观状况而言,不可抗力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所不能控制、不能预见的情况;从事实本身的客观层面出发,不可抗力是当事人无法避免也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通说认为,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灾害、政府行为及社会异常事件,如地震、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如政府颁发新的政策、法律和行政法规,还有战争、骚乱、传染性疾病等社会异常事件。《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也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1.不可抗力免除的责任仅限于违约责任。不可抗力作为违约责任的法定免责条件,是现代各国法律的通例。2.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不当然是全部免除违约责任。应视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分别处理:如果不可抗力已使合同债务人的履行成为不可能,则应解除双方当事人的合同,并免除债务人的违约责任;如果不可抗力只造成合同债务人的履行部分不能,则应变更合同内容,免除违约方的部分违约责任;如果不可抗力仅造成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暂时困难,则可要求债务人迟延履行,但免除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3.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当事人怠于履行通知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仍应承担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规定,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当事人应将不可抗力的事实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应提供有关机构关于不可抗力的有效证明。
本次新冠疫情属于非常严重的传染性疾病,疫情防控形势异常严峻,全国大多数地区已经启动疫情一级响应措施。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尚未针对本次新冠疫情涉及的案件出台专门的指导意见,但我们可以把2003年的非典疫情期间最高法及其他法院等出台的文件来做个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11日颁发《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要求:依法妥善处理好与“非典”防治有关的民事案件,对于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
北京和广东是2003年非典疫情最严重的两个地区,北京二中院牵头,广东省高院协办,共同制定了《正确处理“非典”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免责事由案件》的审判指导意见,其中明确认为:非典疫情是人类无法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存在,其性质属于法律上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在该意见中还要求: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如果当事人以非典型肺炎疫情作为债务不能适时履行的抗辩事由,要求法院免除其债务责任的,法院应当坚持既要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又要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依法、客观、公正地认定非典型肺炎疫情对当事人债权债务的影响。非典型肺炎疫情一旦构成不可抗力,法院应从促成交易、降低交易成本的立场出发,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实事求是地处理案件,不应一概判决解除一切合同,免除债务人的全部责任。总体说来,对于一时不能或部分不能履行的合同,债权人要求变更合同或延期履行的,法院应判令当事人变更合同,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对于全部不能履行的合同,或者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法院应当判决解除合同。
我们还对涉及“非典”疫情的案例进行了检索,从部分典型案例可以看出,对由于涉及“非典”疫情导致严重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况下,法官大部分倾向于将“非典”疫情评判为不可抗力或以公平原则主动调整、平衡各方利益。如在上诉人南京机电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苏平潮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承包人江苏平潮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发生“非典”疫情后,及时告知发包方南京机电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其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并请求延长工期,法院予以认定逾期完工不予承担违约责任。又如:原告辽源市巨源工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姜玉阁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襄垣县五阳新世纪有限责任公司与郭宏伟、王树文租赁合同纠纷案,上海拍谱娱乐有限公司与上海新黄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中,均予以认定“非典”疫情为不可抗力,予以免除疫情期间的承包金租金。
综合以上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审判指导意见以及案例,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本次新冠疫情的确可以认定为不可抗力。如果贷款企业由于新冠疫情严重影响了生产经营,导致出现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期还本付息,可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除违约责任。在此特殊时期,银行不得要求提前收贷,也不应要求收取逾期罚息。
二、贷款企业能否要求减免利息乃至本金?
由于本次新冠疫情导致部分企业损失惨重,即便银行不追究违约责任,这部分贷款企业仍有无法支付正常利息,企业主迫切希望银行能够减免利息乃至部分本金。但遗憾的是,我国法律无法支持该种主张。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举个例子,某餐饮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用途为采购食材等用于春节期间的经营。而由于本次新冠疫情,政府严禁一切聚集活动,食客都不上门了。由于新冠疫情这个不可抗力导致该企业的贷款目的无法实现了,该企业可以主张解除贷款合同。在合同解除的情况下,即便银行不要求其赔偿损失,但该企业仍需承担恢复原状的责任,即应当将借到的银行贷款本金归还给银行。
虽然法律规定并不支持受疫情影响的贷款企业减免利息和本金的主张,但银行的主管部门也看到了企业的实际困难,认识到减轻还贷压力对受影响企业的重要性,因此纷纷出台相关文件。银保监会于2020年1月26日下发了《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于2020年1月31日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其中均要求各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
银监会等主管部门的文件为企业和银行联合对抗疫情指明了方向,即虽然法律没有规定,但银行应当主动承担社会责任,通过降息、展期或续贷等方式为企业分担压力和损失。并且银行作为我国盈利能力最强的行业,也完全有能力承担起这部分责任。Wind数据显示,2018年A股上市公司合计实现营业总收入45.25万亿元,实现净利润3.38万亿元。而其中32家上市银行共实现营业收入42,479.35亿元,实现净利润14,893.25亿元。也就是说,上市银行以9.39%的营业总收入的占比,实现了44.08%的利润。2019年一季度32家上市银行净利润4,446.24亿元,占3,605家沪深上市公司净利润1.03万亿元的43.17%。由以上数据可以看出,银行完全有能力与企业分担损失。
三、给企业的建议
本次新冠疫情仍在肆虐且会持续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其对全国社会经济生活的影响还在不断加深,必将影响着每个人、每个企业的生产、活动。即便目前暂未波及或者影响较少的地区或企业将来恐怕也无法完全独善其身。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以不可抗力为由避免不必要的损失,但不可抗力的法律适用仍有相应规则,如未严格遵守将难以得到法律支持。为降低企业合同履行风险及减少不必要的损失,企业应当做到:
(一)尽快对企业正在履行中及将要履行的合同作及时梳理,以判断合同的履行是否会受到此次疫情的影响,比如能否按照合同约定按期交货、竣工或按时履行付款义务。
(二)倘若受到此次疫情影响,企业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履行义务,企业应尽快向合同相对方发送书面函件或电子邮件,将此次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事件、因疫情导致企业无法按约履行合同的情况作出明确说明,并提出按照“不可抗力”情形对合同作出变更,如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义务,并附上有关政府部门关于道路封锁、延长春节假期及/或延迟企业复工的行政指令作为证明文件。
(三)如果企业无法按期还本付息的,应当主动联系贷款银行,告知其经营面临的实际困难,求得银行的理解和支持,与银行协商降低贷款利率,延长还款期限,或者变更还款方式。如因疫情影响导致资金困难需要新增贷款的,还可与银行协商申请发放信用贷款。
(四)倘若受到此次疫情影响,企业已经完全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或延迟或部分履行合同义务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企业可以直接向合同相对方发出书面解除合同通知书,将此次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事件、此次疫情导致企业无法按约履行合同且此次疫情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作出详细说明,并提出按照《合同法》相关规定解除合同。如对方有异议的,企业可寻求律师的专业意见,并可进一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五)企业还应注意收集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证明文件,包括:1.有关政府部门因控制疫情而发布的行政措施或行政命令;2.贸促会等有关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3.如涉及企业关键岗位员工为“新冠肺炎”患者或者疑似病例被隔离观察的,应提供住院证明、诊断证明、出院证明及被隔离观察的相关证明等。
(作者:梁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