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豪研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海外进口捐赠抗疫物资的海关合规相关问题解读

时间:2020/02/08 阅读:4581

 

一场突如其来的新冠疫情让鼠年春节有些不同寻常。面对海外人道主义物资捐赠者的高涨热情,为配合抗疫工作的顺利推进,缓解国内抗疫物资的紧张局面,相关部门及时出台相关政策为海外进口捐赠物资开启绿色通道。

 

2020年2月1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下文简称《免税政策》)。在《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下文简称《暂行办法》)基础上,就免税主体、免税物资范围等方面进行了扩大。同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了《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不实施对美加征关税的措施》(下文简称《财委会6号公告》)。笔者结合多年海关合规法律实务经验,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法规政策,对海外进口捐赠抗疫物资的海关合规相关问题进行解析,以供参考。

 

一、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三部委为何要同日发布此两项措施?

作为对美国加征关税的反制手段,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际法基本原则,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分三批于2018年4月4日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大豆、汽车、化工品等14类106项商品加征25%的关税;于2018年8月3日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5207个税目进口商品加征关税,该措施涉及自美进口贸易额约600亿美元;于2019年8月23日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5078个税目、约750亿美元进口商品加征关税。
本次疫情的爆发适逢春节假期,相关物资源制造企业的产能不足的大背景下,面对来势汹汹的疫情,采取国内加码、国外进口这种双管齐下的方式成为现实选择。然而有些抗疫物资恰巧就在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加征关税的货物清单上。举个例子,一线医务人员在救治患者时为保障自身安全必备的医用防护服(税则号列62101030)便在《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第二批)加征关税的公告》所列的对美加征10%关税商品清单上。若此时仍然按照关税税则委员会的规定执行,势必影响本次疫情的防控工作。

 

同时,按照《免税政策》进口且原产于美国的物资是否要继续加征报复性关税亦需要政策的同步协调。故,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了《财委会6号公告》明确对按照《免税政策》进口且原产于美国的物资不实施加征关税措施。这样便理顺了相关政策的衔接关系,为海外捐赠抗疫物资的行为,留足了法律及政策空间。

 

二、免税捐赠物资的范围有哪些?

根据2015年公布的《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是指:

(一)衣服、被褥、鞋帽、帐篷、手套、睡袋、毛毯及其他生活必需用品等。

(二)食品类及饮用水(调味品、水产品、水果、饮料、烟酒等除外)。

(三)医疗类包括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医疗书籍和资料。其中,对于医疗药品及医疗器械捐赠进口,按照相关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四)直接用于公共图书馆、公共博物馆、各类职业学校、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教育的教学仪器、教材、图书、资料和一般学习用品。其中,教学仪器是指专用于教学的检验、观察、计量、演示用的仪器和器具;一般学习用品是指用于各类职业学校、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学和学生专用的文具、教具、体育用品、婴幼儿玩具、标本、模型、切片、各类学习软件、实验室用器皿和试剂、学生校服(含鞋帽)和书包等。

(五)直接用于环境保护的专用仪器。包括环保系统专用的空气质量与污染源废气监测仪器及治理设备、环境水质与污水监测仪器及治理设备、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仪器、固体废物监测仪器及处置设备、辐射防护与电磁辐射监测仪器及设备、生态保护监测仪器及设备、噪声及振动监测仪器和实验室通用分析仪器及设备。

(六)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

 

《免税政策》适度扩大《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新增了进口物资增加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

 

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一点就是海关的商品归类。由于国际贸易交易的商品种类繁多,给每一个商品制定一个税率不具备可操作性,国际海关组织达成一致意见,形成一种海关编码(HS CODE)对每一种商品进行归类,比如动物产品、矿产品、化学工业及其他工业产品这样的大类,然后在这些大类下再细分类,尽量把产品类别分开。虽然不能做到每个产品都单独对应一个税则号列,但大部分商品货物均可以经过这个归类规则被放到税则的子目录里面。

 

本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为传染病,感染途径为飞沫传播。目前,消毒物品、防护用品均为医疗机构的急缺物资,其是否可以直接适用《暂行办法》第六条的医疗类范围,需要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消毒药品如零售杀菌剂的税则号列为38089210属于第三十八章的杂项化学品章,该章注释明确将药品排除商品范围;药品则在第三十章独立地被列为商品范围。故对零售杀菌剂这类看似用于疫情防控的重要物资实行免税,适用的依据是《免税政策》的新增范围,而非2015年的《暂行办法》所列明的物资。近期的热门物资N95口罩同样面临这个问题,口罩几乎是整个抗疫工作的最重要或者说是被提及频率最高的物资,但它属于第六十章其他纺织制成品等,既非第三十章药品类,也不属于第九十章的医疗及外科用仪器及设备类。

 

故,符合《暂行办法》和《免税政策》规定的进口免税捐赠物资均不实施对美加征关税措施,并按《暂行办法》免征进口税收。同时值得注意的是,《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对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免税政策》在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基础上还免征了消费税,更有助于提升捐赠行为的积极性。

 

三、接受免税捐赠物资的受赠人有无限制?

受赠人的主体是有限制的。

 

《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受赠人是指:

(一)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和中国癌症基金会。

(三)经民政部或省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且被评定为5A级的以人道救助和发展慈善事业为宗旨的社会团体或基金会。民政部或省级民政部门负责出具证明有关社会团体或基金会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受赠人条件的文件。

 

《暂行办法》所列举外的受赠人并非无受赠人主体资格,其物资亦不会被海关查没,只是无法办理减免税手续,其依法缴税清关后也可以获得物资。

 

同时,《免税政策》在《暂行办法》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了受赠人范围,增加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不过在省级民政部门指定单位(比如医院或者特殊时期代红十字会派发物资的物流民企)时,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的主体是省级民政部门还是其指定的单位,还需遵循各地海关的实操。

 

四、国内的爱心人士(自然人)或企业,通过自身渠道在海外购买的防疫物资用于捐赠是否可以免税?

《免税政策》第一条第(2)项在《暂行办法》基础上,扩大了享受免税政策捐赠主体的范围: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基础上,增加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也即,特殊时期境内企业、个人等进口的物资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义捐赠,且享受免税的优惠政策。国内爱心人士(自然人)或企业均在新增范围内,但其海外购买的抗疫物资是否享受免税待遇依旧需要区分情形:只有当国内爱心人士(自然人)或企业购买的抗疫物资符合免税捐赠物资的范围的且受赠人符合《暂行办法》第五条、《免税政策》第一条第(3)项之情形时,才能享受免税待遇。国内爱心人士(自然人)或企业购买的其他用于抗疫的物资,并不能享受免税政策。鉴于海关商品货物的归类有一定技术性和认知偏差,建议捐赠人就具体进口用于抗疫捐赠的物品是否属于免税范围提前咨询当地海关或者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另外需要解释的是,国内爱心人士(自然人)或企业购买的抗疫物资即使符合免税物资范围,但是受赠人不是《暂行办法》《免税政策》规定主体的也不能够享受免税政策。其中本意并不是堵塞民众需求通道,严格规定受赠人范围实为降低监管风险,防止不法之徒借定向捐赠之名,行走私之实。

 

五、办理捐赠免税手续需要哪些材料?

通常而言,办理捐赠免税手续需要《捐赠意向书》、《受赠人接受境外慈善物资进口证明》、《捐赠物资分配使用清单》、受赠人属于省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以慈善事业为宗旨的5A级社会团体或基金会的证明文件等。具体为:

 

(一)《受赠人接受境外慈善物资进口证明》(下文简称《证明》)随附盖有受赠人公章的物资清单及《捐赠物资分配使用清单》(下文简称《清单》)由受赠人按样式自行印制,一次性使用,由受赠人审核盖章之日起半年内有效,允许跨年度使用。

(二)《证明》中“所在地海关”应该填写受赠人办理进口捐赠物资减免税手续的海关根据目前已经发布的公告及相关操作指引来看,各直属海关所需要的材料还是有一点出入的,因此仍然建议大家根据当地海关要求提供相应的材料。

(三)捐赠物资申报进口前,受赠人应持《证明》、《清单》正本向其所在地海关办理减免税手续,《证明》、《清单》内容不得更改,复印件无效。

(四)《证明》、《清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海关留存,第二联由受赠人留存。

(五)受赠人为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由各有关部门和政府办公厅出具《证明》和《清单》;对受赠人为《暂行办法》所称的社会团体或基金会的,由该社会团体或基金会出具《证明》和《清单》。

 

目前各直属海关所需要的材料还未统一,因此仍然建议大家根据当地海关要求提供相应的材料。

 

六、捐赠物资运抵口岸申报时未获得征免税证明的能否通关?

我们根据实务经验,以重庆海关为例,若遇此情形,通关现场按照登记放行操作,具体包括:收取该批物资的《境外捐赠函》复印件、市政府办公厅或5A级慈善机构接受证明(即受赠人接受证明、commercial invoice发票和packing list箱单,并填制记录表格以便于受赠人或使用人以及委托人事后补办减免税相关手续。

 

七、个人随身携带进境的防疫物资是捐赠物资,是否需要提供捐赠文件?

如果旅客个人携带的防护物资非自用,而是捐赠的物资,仍需提供相关捐赠证明材料办理快速通关放行。否则,旅客仍需要按一般入境情形申报清关。

 

八、受赠的免税抗疫物资可否另行销售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二十条规定,受赠人每年度应当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监督。必要时,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对其财务进行审计。海关对减免关税的捐赠物品依法实施监督和管理。

该条文明确了即使是受赠免税物资,依然需要接受海关的监管,任何擅自出卖的行为,如未事前申报补缴税款,都会存在违法风险。

 

新冠病毒肆虐之时,海外踊跃捐赠抗疫物资的行为,体现了人类在面对疫情灾难时的同理心。国家相关职能部门顺应善举及时调整法律法规及政策也坚定了我们战胜疫情的信心。待到春暖花开时,我们再看车水马龙。

 

山川异域,风月同天!

(作者:黄景竑 / 李云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