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豪研究】破产程序中利息债权审查相关法律问题

时间:2021/01/19 阅读:3306

 

摘要:公平公正受偿是各债权人关注焦点,破产管理人专业地审查确认债权是与债权人建立信任、高效协作的前提,但因确认利息债权的法律规定比较分散,且有些具体问题缺乏细化规定,导致利息债权审查标准各有不同。作者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之机,对利息债权审查工作中的四个关键点进行了重新梳理。

关键词:破产债权审查 利息债权

 

管理人对债权的审查是破产债权确认程序的起点,管理人对破产债权进行实质审查确认后,编制债权表报债权人会议审核。公平公正受偿是各债权人关注焦点,破产管理人专业地审查确认债权是与债权人建立信任、高效协作的前提。破产管理人审查确认的债权大多分为本金与利息两部分。其中,本金债权确认是依据相应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来直接确定,实际数额与破产债权确认金额无实质性差异;利息债权确认是根据各自本金债权基础法律关系,选择使用不同的计息标准,最终确认利息债权金额及受偿顺序。但在以往的破产清算工作中,由于确认利息的法律规定比较分散,且有些具体问题缺乏细化规定,导致利息债权审查标准各有不同,给管理人审查工作带来极大的困惑。因此,公平、公正、高效地审查确认利息债权,既是一项富有挑战性的艰巨工作,同时也是对破产管理人勤勉尽责、忠实履职的基本要求。基于此,笔者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实际经验和研究,对利息债权审查的以下四个问题进行梳理,供大家分享交流。

 

一、对金融借贷罚息的审查确认

罚息利率标准:1.本币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标准:有约定,按约定。不得超过“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的标准来约定罚息。2.外币借款中的罚息利率标准:有约定,按约定。应根据该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的外币利率管理办法的计息标准来约定罚息。3.“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提前收贷的罚息利率标准:有约定,按约定。不得超过“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的标准约定罚息。4.银行承兑汇票垫款罚息利率标准:按日万分之五的利率标准收取罚息。

“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提前收贷时罚息计息起始日:根据不同的解约情形,分别确定。1.通知到达对方之日计息。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起计算罚息。2.宽限期届满之日计息。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起计算罚息。3.起诉状副本或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之日计息。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起计息罚息。

罚息停息规定:主债务及担保债务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起停止计息,即主债务停止计息,从债务同时停止计息。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特殊规定:受让人不能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及罚息。

关联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四十六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 《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第三条第一款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外币贷款利率管理体制的通知》(银发〔2000〕267号)第一条

● 《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银发〔1997〕394号)第九十一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

● 《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九条

 

二、对民间借贷利息的审查确认

约定利率最高限额:1.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双方约定的利率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2.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逾期利率的计算标准:1.有约定,按约定。逾期利率约定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2.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特殊情形:1.前期利息计入本金。本息之和,不能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2.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总计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逾期利息停息规定:主债务及担保债务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起停止计息,即主债务停止计息,从债务同时停止计息。

相关信息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法释〔2020〕27号)关于适用范围问题。经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关联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四十六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三、工程垫资和欠款利息的审查确认

垫资利息计算标准:1.有约定,按约定。约定不能高于垫资时的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没有约定,按工程欠款处理。

欠款利息计算标准:1.有约定,按约定。2.没有约定,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计息起始日:1.付款日有约定的,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2.付款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分别确定。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交付之日为付款日;未交付的,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为付款日;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款未结算,当事人起诉之日为付款日。

清偿顺位:逾期支付建设工程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无优先受偿权,应为普通债权。

关联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四十六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第二款

 

四、延迟履行利息的审查确认

延迟履行利息计息公式:1.2014年8月1日之前的,延迟履行=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2.2014年8月1日后,区分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

外币计息规定: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外币的,执行时以该种外币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申请执行人主张以人民币计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外币折算或者套算为人民币标准:外币以人民币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应当先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外币折算或者套算为人民币后再进行计算。按照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起算之日的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外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该日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外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外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

延迟履行利息停息标准:自人民法院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审查确认标准:惩罚性债权应劣后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属于劣后债权,管理人应向债权人告知债权的劣后性质,债权人坚持申报的,应依法审查确认,但需要在审查结果中特别标注其相应部分金额的劣后性质。

关联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四十六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三条

● 《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二十八条

● 《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

(作者: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