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香港公司是否可在公司章程或其他文件中规定专门条文豁免公司董事不当履职产生的法律责任?
通常情况下,香港公司可在公司章程或其他文件中规定,或在董事与公司签署的相关协议中约定,在董事勤勉和合规履职的情况下,董事自身或给公司产生的法律责任与风险由公司承担或作出补偿。但香港《公司条例》第468条规定的如下情况除外:
(一)如《公司章程》或公司的其他文件中的某条文的本意是豁免公司的董事,使该董事无需承担因疏忽、失责、失职或违反信托行为本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则该条文无效。
(二)如公司借某条文直接或间接向公司的董事或其关联公司的董事提供补偿,以补偿该董事因疏忽、失责、失职或违反信托行为本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则该条文无效。
根据上述规定,香港公司不能在公司章程或其他文件中设置专门条款,其本意旨在豁免董事不当履职产生的法律责任,或公司直接或间接向该董事提供补偿。
2
董事不当履职产生的法律责任是否可以获得公司补偿(indemnity)?
根据《公司条例》第469条与470条规定,如公司董事或前董事在履职过程中,因疏忽、失责、失职或违反信托的行为需要对第三者(即公司或其关联公司以外的任何人)承担法律责任,则可用公司的资产补偿该董事因此承担的法律责任。但以下情形除外:
(一)该董事缴付在刑事法律程序中判处的罚款,或因不遵守相关规定而以罚款形式缴付的款项;
(二)如该董事在刑事法律程序中被定罪,该董事因在该法律程序中作抗辩而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如公司或其关联公司、公司股东或其关联公司股东代表公司提起民事法律程序,而在该法律程序中,该董事被判败诉,该董事因在该法律程序中作抗辩而承担的法律责任;
(四)如该董事根据《公司条例》第903条或904条规定申请就其疏忽、失责、违反责任或违反信托行为授予济助,而原讼法庭拒绝向该董事授予该济助,该董事因此承担的法律责任。
如该董事拟获得公司补偿,公司还必须在公司董事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有关董事补偿的相关内容,以备公司股东查阅。
根据上述规定,在符合《公司条例》第469条与470条规定的情况下,公司可就董事或前董事在履职过程中因疏忽、失责、失职或违反信托的行为需要对第三者承担的法律责任给予补偿。
特别提请注意上述除外情形规定,即董事被免除责任之前,针对董事提起的刑事诉讼或民事诉讼中,香港公司不能就董事为自己辩护所产生的诉讼费用进行补偿。否则,如果最终判决对董事不利(被定罪或败诉),则已经提供的任何补偿都是违法的。这意味着董事本人通常需要自行支付高额甚至巨额的诉讼费用,对董事来说,这是极大的风险。
3
香港公司是否可就董事责任购买保险?
根据《公司条例》第468条规定,虽然《公司章程》或公司的其他文件不能豁免董事因疏忽、失责、失职或违反信托行为本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或直接或间接向公司董事提供补偿,但公司可自行承担费用就以下法律责任,为公司的董事或其关联公司董事购买保险:
(一)该董事因疏忽、失责、失职或违反信托行为(欺诈行为除外)对任何人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该董事在针对其提出的民事或刑事法律程序中作抗辩而承担的法律责任,而该法律程序是针对该董事因疏忽、失责、失职或违反信托行为(包括欺诈行为)而提出的。
同时,香港证券交易所《香港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应为其董事购买适当的保险。因此,购买董事责任保险是香港上市公司治理中防范董事责任风险的标配。
根据《公司条例》第469条与470条规定,公司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有限情况下,为董事不当履职产生的法律责任作出补偿;在针对董事提起的刑事诉讼或民事诉讼中,董事本人可能需要自行支付高额甚至巨额诉讼费用为自己进行抗辩;当董事无法承受诉讼费用而无法聘请高水平的大律师进行辩护时,则可能大大增加被定罪或败诉的风险。因此,香港公司通过向保险公司为董事购买董事责任保险是有效防范董事履职风险的最佳方式之一。
4
香港公司如何向保险公司购买董事责任保险?
(一)什么是董事责任保险?
董事责任保险的全称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Directors & Officers Liability Insurance)(以下简称董事责任保险),是以公司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过错履职向公司或第三者(股东、债权人等)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如今,超过90%的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购买了董事责任保险,约65%的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购买了董事责任保险。因此,董事责任保险几乎成了上市公司董事的必需品。除了上市公司,很多香港私营公司也购买了董事责任保险,以防范董事履职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与风险。
(二)董事责任保险保障范围
董事责任保险保单的承保范围主要有3种形式,即A型、B型和C型保单。B型保单和C型保单的承保范围只包括投保公司本身,不包括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在B型保单中,保险公司赔偿投保公司向其董事和高管人员补偿的因其不当履职自己承担的责任。B型保单可使公司将其弥补其董事和高管人员的任何合同责任转移给保险公司。C型保单中,保险公司赔偿投保公司自身的责任。A型保单直接向董事和高管人员提供赔偿,以弥补他们因无法从公司获得赔偿而遭受的任何损失,因为公司不能向董事提供赔偿(如公司资不抵债),或公司不允许提供补偿。因为香港公司法律对公司补偿董事责任的范围作出了很多限制性规定,因此香港公司可通过购买A型保单为其董事和高管人员防范履职风险。
一般而言,香港公司董事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包括如下几方面:
1.董事不当履职提起刑事或民事诉讼聘请律师支付的抗辩费用、法律代理费用,损害赔偿、判决、和解、保释保证费用,危机处理费用,生活保障费用,起诉费用及公关费用;
2.引渡程序产生的费用;
3.公司破产而导致受保人个人依法须承担公司未缴付的税项。
值得注意的是,每家保险公司提供的董事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存在较大区别,投保前建议向保险公司了解清楚其可提供的具体保险责任范围。
(三)董事责任保险投保流程及保险费
由于董事责任保险是一种团体险,即为某香港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整个团队的责任进行投保,而非针对某个董事责任投保,因此在保险公司向投保公司提供准确保险费报价前,保险公司会要求投保公司填写一份详细和完整的问卷调查表,问卷内容包括提供香港投保公司过去3-5年所属行业、主要业务、经营状况、股东、资产、财务、董事及高管人员、雇员、投保责任限额等信息,并提供公司最新的年度报告和经审计的账目等资料,以使保险公司在了解拟投保公司的详细情况下,对可能产生的董事及高管人员责任风险进行评估后,再测算出投保公司投保董事责任保险需支付的保险费。AXA、AIG、MSIG及Chubb等保险公司均可提供董事责任保险。有关投保董事责任保险的具体内容,可上其官网进行查阅。由于董事责任保险的专业性很强,而每家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及保险责任条款差别较大,投保前可向保险经纪人进行咨询。保险经纪人可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向公司推荐合适的保险公司。
5
建 议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由于香港公司董事法律责任、履职与风险防范制度已经很完善。对已在香港设立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或在香港上市的内地企业来说,就如何建立规范、完善的董事管理、履职和风险保障合规制度,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一)全面了解和熟悉香港公司董事责任制度,提高董事履职标准和风险防范意识
由于香港公司董事责任广、风险大,内地企业不能再按照内地企业董事管理和履职标准和要求管理香港公司,而需要对香港董事责任、履职要求及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有详细的了解,并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整体提高董事履职风险防范和合规意识。
(二)建立规范和完善的董事责任、履职及风险防范合规制度,完善公司治理体系
总体而言,多数内地企业的管理还比较粗放,相比之下,香港公司已经实现了规范化和精细化管理,形成了规范和成熟的职业管理层。企业需要按国际标准,建立规范的董事管理制度,职责明细化,履职流程标准与规范化,风险防范与保障机制系统化,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体系,从而让香港公司成为加快内地企业国际化的助推器。
(三)充分利用香港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为香港公司投保董事责任保险,在帮助公司防范董事责任履职风险的同时,建立更加高效的管理团队
由于香港《公司条例》对董事责任补偿作出诸多限制,给董事增加了诸多风险,实际履职过程中,董事为了防范自身风险,在作出重大决策时可能存在诸多顾虑,从而影响了公司决策的效率和经营业绩。通过投保董事责任保险,不但可以为董事及公司自身建立更为完善的风险保障体系,而且可以让董事履职和决策时消除责任顾虑,从而提升公司的整体决策与运营效率和公司业绩。香港上市公司和有实质运营的香港公司不要为了节省保险费而不投董事责任保险,最后可能因小失大。
(作者:杨青 李慕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