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管理人会讲这将产生禁止个别清偿、执行中止、保全措施解除等法定效力,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都有约束力。但是作为债权人来说,我们需要进一步分析前述法律效力和破产受理给债权实现带来的影响与利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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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同清偿顺位债权人的整体影响
破产程序中,按照清偿顺位的不同,通常可以分为四类债权人,分别是有财产担保债权人、职工债权人、税款债权人以及普通债权人。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对前四类债权人的具体法律效力及影响有所不同。
(一)有财产担保债权人
有财产担保债权人,是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实践中,通常还包括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
对于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其对特定财产享有的优先受偿权不会因为进入破产程序而灭失,但其行使的条件将受到限制,债权实现方式也可能有所变化。一是破产重整期间担保物权将暂停行使,即使是破产清算与和解程序中,管理人也通常会要求与其他破产财产整体处置,避免因单独处置担保财产会降低其他破产财产的价值。二是担保物与其他破产财产整体处置或者重整时不变现时,如该担保物评估价值低于市场价值,债权人利益将受到损害。三是破产重整程序中,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可能会被强制性接受非货币方式的清偿,比如以物抵债、以股抵债以及信托权益受偿等,在抵偿物高于市场价值时,债权人利益将受到实质损害。
因此,相比破产程序之外单独执行担保物受偿,有财产担保债权人特别是担保物足值的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其担保物权行使和债权实现的不确定性将增大。整体来讲,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对其不利方面更多一些。
(二)职工债权人和税款债权人
职工债权人包括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时已经离职和在职的员工债权人,债权内容包括欠付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其他依法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除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外,职工债权处于第一清偿顺位,破产案件中职工债权人通常获得较高比例甚至全额清偿。据重庆破产法庭发布的2021年破产审判白皮书显示,破产清算案件职工债权平均清偿率为78.72%,重整案件中职工债权平均清偿率为100%,和解案件中职工债权平均清偿率为100%,在四类债权中清偿率最高。可以说,职工债权人在破产程序可以获得最大程度的保障。
税款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也可以获得较高比例清偿。
(三)普通债权人
普通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处于最后的清偿顺位,清偿率较低甚至是没有。但是在债务人已经资不抵债的情况下,除非能够首轮查封债务人资产或者债务人偏向性的清偿等少数特殊情况外,普通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之外,并不比在破产之内利益更有保障。相反,出于对债权人整体利益的平衡以及争取普通债权人对重整计划草案或者其他方案的表决同意,法院和管理人会尽可能想办法使其获得一些清偿,如追缴出资、应收债权或者要求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等。
整体来说,债务人已经资不抵债的情况下,相比于程序外的颗粒无收,普通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获得清偿的可能性更大,其利益更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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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特殊债权人的影响
(一)债权附利息的债权人
破产法规定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受理之日停止计息,并且实务中采取宽泛的理解,停止计算的还包括违约金、滞纳金等本金产生的滋息。
破产受理之日停止计息,是各国破产法比较通行的规定,是为让债权在破产之时处于较为固定的状态,在债务人资不抵债的情况下是合理的。但是对于抵押物足值或者其他能够获得完全清偿的债权人来说,这是不利的,其实际遭受了清算期间利息上的损失,而且破产程序的时间也较长。据重庆破产法庭发布的2021年破产审判白皮书披露,已结破产案件平均审理天数212天(0.58年),其中破产清算案件平均审理天数209天(0.57年),破产重整案件平均审理天数247天(0.68年),已结破产和解案件平均审理天数188天(0.52年)。
(二)债权未到期的债权人
破产法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因此,附期限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但是应当扣减未到期部分对应的利息。
主债务未到期的,保证债权在保证人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主张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在一般保证人破产程序中的分配额应予提存,待一般保证人应承担的保证责任确定后,再按照破产清偿比例予以分配。
(三)债权附条件的债权人
附条件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但不因破产受理视为债权成就。债权所附条件,可以分为生效条件和解除条件,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
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成就的,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生效条件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的,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交付给债权人。
(四)即将获得清偿的债权人
破产受理之后禁止个别清偿。破产程序是债权人集体受偿的概括执行,在债务人资不抵债情况下,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有违公平原则。因此,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破产法禁止债务人不通过破产程序向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对于即将获得清偿的债权人来讲,这一点对其是不利的。
当然,前述的债权指破产受理之前形成的债权,而非受理之后新产生的债权。破产受理之后,因法定原因产生的债权,作为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权,以债务人财产优先即时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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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本系列文章的作者来自中豪律师事务所破产重整债权保障团队,团队成员包括柴佳、邓舒丹、尹璐和胡俊律师,均具有丰富的破产重整案件办理以及债权保障法律服务经验。如有任何问题,欢迎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