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破产法律制度下,有破产清算、重整与和解三大程序,其中重整程序最为复杂,破产清算与和解程序相对次之。债权人参与破产重整程序,通常从申报债权开始,到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获得清偿而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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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参与破产清算程序的基本流程
在不考虑转为重整或者和解程序的特殊情况下,破产清算是对发生破产原因的债务人财产依法进行清理、变价、向债权人分配并最终注销企业的程序。债权人参与的基本流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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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参与重整程序的基本流程
重整,是指对可能或者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具有挽救希望与价值的企业,通过对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协调、强制性进行营业重组与债务重组,以使企业避免破产、获得新生的法律程序。债权人参与的基本流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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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参与和解程序的基本流程
和解,是指经发生破产原因的债务人申请,在法院主持下由其和债权人进行协商,就债务偿还事项制订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及法院裁定认可后生效,由债务人按和解协议执行,避免债务人破产的法律程序。债权人参与的基本流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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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系列文章的作者来自中豪律师事务所破产重整债权保障团队,团队成员包括柴佳、邓舒丹、尹璐和胡俊律师,均具有丰富的破产重整案件办理以及债权保障法律服务经验。如有任何问题,欢迎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