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豪研究】虚拟主播的声音使用及权利保护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时间:2022/11/30 阅读:1410

 

虚拟主播在日常直播过程中,除了展示的2D或3D形象以外,另一元素便是主播的声音。无论是御姐音、萝莉音、奇妙动物音等,均是虚拟主播展现其特点及吸引观众的重要因素,不少主播更是以其独特声线成功出圈,作为吸引新观众的重要原因。

如《简析虚拟主播“人格权”的保护路径》一文中所言,虚拟主播所享有的“肖像权”可参照美术作品的形式进行保护。与此同时,也应当重视对主播声音特殊性的重视及保护,由主播或企划通过法律赋予的权利对主播特有的声线及声音进行保护。

 

  一、保护声音权利的规定  

 

(一)《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在第1023条第2款设立了关于声音权利的保护规则,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目前《民法典》在相关条款中并未明确设立“声音权”这一概念或将其列入到“人格权”的范围内,仅仅设定了声音权利可以参照肖像权进行保护的规则。可以说目前来看,声音权利的保护层级相较人格权相关权利而言仍然较低,在司法实践中也将遇到较多问题。

 

(二)声音权利的主体

从《民法典》可以看出,与皮套作为美术作品能够将著作权约定归属于企划不一样的是,享有声音权利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即在皮套背后扮演的中之人。中之人有权将声音权利的使用权授予企划,但其权利无法转让,中之人对声音权利享有“最终权利”。


另一需要讨论的问题 ,则是如初音未来或洛天依等声音由电脑合成的声音是否也拥有声音权利呢?此类虚拟偶像并未由中之人扮演,因此其声音并非由真人发出,自然就缺乏了享受声音权利的主体,不存在声音权利;其声音及由此衍生的相关权利,更多应从背后的合成技术及算法角度进行保护。但另一方面,如洛天依的声源来源于山新(王宥霁),若洛天依的部分声音片段可以被识别为声源本人的声音,则相关权利被侵犯时,可以尝试通过主张声音权利予以保护。

 

 

(三)声音权利的客体

《民法典》中并未对声音权利进行定义,也即并未对保护客体进行明确规定。参照第1018条第2款关于肖像权的定义,即“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我们可以推导出声音权利应当是“能够通过录制或制作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声音”。

 

从此处可以看出,声音权利应具备以下几种属性

1. 声音权利应具备可识别性

与肖像权一致,声音若作为权利主张时,应当具备一定的可识别性,即观众听到该声音时,能够联想到对应的人物或是个人的特征。

 

2.声音权利应具备财产权性

声音权与其他知识产权一样,应具备一定经济价值,可以在使用过程中为权利人提供收益,如各大地图APP厂商采集明星声音制作语言包的过程中,将支付给明星一定的报酬,将声音权利转化为经济收益。

 

3.声音权利应具备可复制性或可复现性

如肖像权中的定义所述,声音权利也应可以在一定载体上反映,并通过不同的方式在不同的场景下复现传播,实现其所应有的价值。

 

 

(四)侵犯声音权的行为类型

参照《民法典》第1019条列举的侵犯肖像权的行为类型,对于侵犯声音权的行为也可归类列举如下:

1.丑化、污损他人声音的行为,如在不恰当的鬼畜、二创或直播内容中模仿他人声音,使观众将不良内容与被模仿者的整体形象挂钩,导致被模仿者社会评价降低的。

2.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声音权利的行为,如通过电子合成技术伪造他人声音,用于商业场景或不恰当场景的。

3.未经许可制作他人声音的行为,此处的制作应指通过剪辑、合成或混响等方式,编辑他人声音并制作的行为。

4.未经他人许可使用他人声音的行为,如未经授权在视听作品中加入他人声音的行为。

5.未经他人许可公开他人声音的行为,如私自将私人场景中的谈话或通话语音发布在互联网平台,甚至配以恶搞内容的。

 

 二、声音商标问题 

 

在《民法典》设立声音权利前,《商标法》在2014年修订后即将声音列为可申请商标的要素范围。将声音申请作为商标,无疑能更好地保护权利人利益,但同时申请声音商标的难度也较大,需要同时满足显著性及非功能性的条件,国内目前仅有不到30件声音商标注册成功。

国外较为知名的声音商标有摩托罗拉的“Hello MOTO”、米高梅电影公司的“狮子吼”,还有诺基亚的经典铃声“Nokia Tune”等 ③ 。而从国内来看,首件核准注册的声音商标为2016年通过的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广播节目开始曲,而大家熟悉的腾讯QQ“滴滴滴滴滴滴”消息提示音则是经历了商标局初审驳回到法院最终判决支持的艰难申请流程最终核准注册。

最近讨论热度较高的声音商标注册案例,则是某著名带货主播旗下上海妆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拟就“Oh my god,买它买它!”的声音注册商标。虽然经商标局的审核最终驳回了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但其申请的描述内容可供后续注册时参考:“该声音商标具体描述为本件声音商标以知名网络主播李××人声,念出“Oh my god,买它买它!”。语速较快,奔放有力,极具情绪调动性,声音具有极强的个人风格和识别度。”

 

 三、对虚拟主播的建议及应注意的问题 

 

(一)审慎模仿他人声音或语句

在直播过程中,很多主播会出于吸引观众的目的进行“整活”,通过模仿他人声音或部分知名语录的形式填充直播内容。主播在模仿他人声音时,应注意使用场景,避免模仿他人语音时说出不恰当的语句或在不恰当的语句中加入他人语录。

 

(二)合理使用他人声音

若在直播或剪辑视频过程中需要用到他人声音的,除应注意使用场景以外,还应注意使用的限度。从实践角度看,低频次、小范围、小篇幅地使用他人语音或声音能够最大程度地避免侵犯他人声音权利。同时,亦可参照《民法典》中关于肖像权合理使用的场景,尽可能地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内使用他人声音,包括:

 

1.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声音权利人已经公开的声音;

2.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声音权利人的声音;

3.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声音权利人的声音;

4.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声音权利人的肖像;

5.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声音权利人的声音的其他行为。

 

(三)注意区分对音乐和声音的使用

目前直播使用版权音乐付费的制度已在逐步推广,在直播间播放或演唱音乐应按使用期限支付相应费用(虽然目前B站的付费通道尚未开启)。而在低频次模仿他人声音或播放语音的情境下,若构成合理使用的,则暂无需考虑付费等问题。

 

(四)虚拟主播也可考虑注册声音商标

目前较多虚拟主播均在运营过程中,前瞻性地提前就其标志或虚拟形象注册了商标,以便提前做好“防御性”保护。除形象以外,不少主播均有辨识度较高的宣传语或口头禅,如永雏塔菲的“关注永雏塔菲喵,关注永雏塔菲谢谢喵”、嘉然的“关注嘉然顿顿解馋”以及七海Nanami的“YBB”等,相关语音或语句能够作为推广或宣传的重要标志,具备商标注册所需的显著性及非功能性。虽然部分语句可能存在一定的争议,可能无法完成商标注册,但对虚拟主播而言,仍可以尝试通过注册声音商标的方式维护自身权利。

 

  注   释  

《民法典中声音权的理解与适用》

《民法典的“声音权”:恶搞他人声音是否侵权?霍金的“电脑声音”受法律保护吗?》

《李佳琦申请注册“OMG买它”声音商标被驳回案件》

(作者:陈明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