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重庆自贸区在金融领域开放有创新,运输物流领域探索有成果,但航运和金融的结合程度有待进一步提高。在境内自贸区中,上海、天津和厦门等城市的自贸区在航运金融方面树立了较好的样本,多渠道的航运融资、铁路提单单证融资,加快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等实践经验,为重庆自贸区解决现有困境提供了思路。随着全球化低碳减排的共识,绿色航运金融适应了环保需求,重新引导金融机构对航运金融进行关注。境外航运在银行直接融资、银团贷款、股权投资基金、债务基金等多渠道航运融资路径,以及迪拜杰贝阿里自由区、英国、亚洲新加坡在航运金融方面的经验,都可以作为发展重庆自贸区航运金融的参考。建议重庆响应中央号召及国际趋势,打造“绿色航运金融”,发挥差异化物流运输特色,探索多式联运单证融资实践,探索多种类、多渠道的融资路径,配套设立航运金融专门调解机构,完善重庆自贸区的航运金融生态。
关键词:自贸区 制度创新 航运金融 绿色金融
自2013年我国首次设立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起,截至2023年1月,已经批准设立了21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地处内陆的重庆连通西部陆海新通道,有较好的运输物流资源,根据上海国际航运研究中心公布的《2022年全球港口发展报告》中全球50大港口吞吐量排名,重庆港排名全球第36位,作为内河港口代表表现优异。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重庆自贸区”)的战略定位就是“以制度创新为核心,……努力将(重庆)自贸试验区建设成为‘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互联互通重要枢纽、西部大开发战略重要支点” ① 。《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明确了重庆自贸区的两个重要功能定位是内陆国际物流枢纽核心承载地和西部金融中心示范区 ② 。重庆自贸区江北板块的重点产业就涵盖了航运金融。③
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欧洲传统的商业航运融资银行受到重创而纷纷退出市场,2008年以后,中资金融机构弥补了前述空缺,依附于沿海城市航运发展起来的中国航运金融在不断学习和发展中逐步成熟。重庆的水上运输主要为江河船舶,与之对应的航运金融有着明显的长江沿线特色,航运金融是重庆自贸区制度创新的应有之义和重要内容。本文主要对重庆航运金融的制度和实务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一些思考。囿于篇幅有限,本文航运金融不包括航运保险,也不包括船东互保协会的金融属性。
一、全国及重庆自贸区的航运金融及制度现状
(一)全国自贸区航运金融现状:航运金融占全球市场份额较大,自贸区金融制度仍存在一定不足
据统计,截至2020年底,中资金融机构船舶融资存量规模约900亿美元,在全球船舶融资市场的占比超过25%,其中中资租赁企业持有存量船舶资产665亿美元。2020年,中资租赁企业持续支持航运业的融资需求,全年投放资金147亿美元,在全球占比超过30%,成为世界船舶融资市场的中坚力量 ④ 。根据BLUE SEA CAPITAL, INC.的执行总裁和MARINE MONEY的主席MATT McCLEERY对船舶金融重大趋势的分析,认为未来船舶市场会在中期变得强劲,而船舶租赁主要采取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的方式,且主要的出借人来自中国和日本。⑤ 在自贸区的航运金融发展层面,《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创新白皮书(2021)》显示,沿海、沿江自贸试验区均提出大力发展航运金融,但存在的一些不足主要体现在:一是部分金融开放创新仍未取得实质性突破,一些自贸试验区的融资租赁、航运金融业务没有创新案例;二是各地改革创新差异化探索不足,各自贸区的创新内容雷同;三是金融改革创新系统集成不够,呈现碎片化特征,缺乏对整个系统或者全局性的考量 ⑥ 。
(二)重庆自贸区航运金融及制度现状:金融开放有创新,多式联运探索有成果,但金融与航运业的结合程度有待进一步提高
1、在自贸区制度层面,推动金融和运输行业发展的措施多效并举
在重庆自贸区设立之初,《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并未明确提出“航运金融”的概念和内容,但具备“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内外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开展飞机、船舶和大型工程设备等融资租赁业务”的描述。
2022年4月3日,《关于印发推进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中,在提升国际物流便利度方面,提出了加快推进多式联运“一单制”和创新铁路运输单证融资方式等措施,而在探索司法对贸易投资便利的保障功能方面,提出了探索赋予多式联运单证物权凭证功能和提升商事法律服务水平的措施。
2.在实施层面,金融行业创新成果显著,运输行业差异化探索成绩斐然
在优化跨境金融结算服务,重庆自贸试验区上线全国首个跨境金融区块链西部陆海新通道融资结算应用场景已累计服务400余家企业与美国、德国、印尼等140多个国家(地区)的贸易往来,被评为重庆市区块链十大典型应用案例之一,并成功入选16部委联合组织的国家区块链创新应用试点。⑦
2022年5月15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显示:“促进绿色金融发展,支持重庆银行发放首笔碳排放权质押贷款,渝农商理财公司发行首款绿色金融理财产品,兴业银行落地首笔‘绿票通’再贴现业务。……在运输物流差异化的探索方面,重庆自贸区取得突破,开展以铁路运单物权化、多式联运‘一单制’为重点的陆上贸易规则探索,开立全球首份‘铁路提单国际信用证’并实现批量化运用。”⑧
2023年3月21日,重庆商务委员会发布的《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九个板块情况》显示:“在拓展融资渠道方面,……推动重庆银行、三峡银行等在‘单一窗口’场景金融服务领域进行大胆创新和有益探索,运用跨境金融区块链服务,推出‘出口e融’‘融e贷’等‘单一窗口’场景专属产品,为对外贸易提供金融支持。”⑨
3.航运金融的发展在区域范围内有探索成果,但仍存在较大局限性
至于航运金融方面,不仅仅是自贸区,在整个重庆的发展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究其原因,重庆航运交易所研究分析并提出了航运金融服务存在的六个方面问题:一是金融机构把航运业列为过剩产业;二是融资授信额度不平衡,普遍低于其他行业1-2个百分点;三是航运企业自身存在的问题;四是融资渠道单一,基本上都是通过银行融资,融资租赁、上市、债券发行等融资方式不到20%;五是行业的特殊性难以把握,导致金融机构不太愿意进入;六是船舶建造竞争大,重庆的船舶建造市场流出。上述原因分析在一定程度上能反映出重庆航运金融的困境。为此,重庆市交委组建成立重庆航运融资担保公司,为航运企业提供货运交易、船舶建造、物流仓储、多式联运、供应链融资等金融服务。⑩ 前述担保公司的设立,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船舶企业的融资困难,但单一机构的业务载量并不能满足整个重庆全行业的资金需求。
二、境内其他自贸区的航运金融制度创新
(一)上海的航运金融经验
上海作为国际金融中心和航运中心的地位和丰富经验对重庆乃至国内其他自贸区都有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2009年4月29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明确了“完善现代航运发展配套支持政策。加快发展航运金融服务,支持开展船舶融资、航运保险等高端服务。积极发展多种航运融资方式,探索通过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等方式,为航运服务业和航运制造业提供融资服务。允许大型船舶制造企业参与组建金融租赁公司,积极稳妥鼓励金融租赁公司进入银行间市场拆借资金和发行债券。积极研究有实力的金融机构、航运企业等在上海成立专业性航运保险机构。优化航运金融服务发展环境,对注册在上海的保险企业从事国际航运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积极研究从事国际航运船舶融资租赁业务的融资租赁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具备时,可先行在上海试点。研究进出口企业海上货物运输保费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丰富航运金融产品,加快开发航运运价指数衍生品,为我国航运企业控制船运风险创造条件”。一方面,在金融危机爆发初期,上海政府有预见性地看到了欧洲船舶金融市场的疲软,找准了进入时机;另一方面,航运金融的具体实施路径,包括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等多种融资模式、船舶制造企业组建金融租赁公司的措施,即便是直到现在仍有借鉴意义。
(二)天津的航运金融经验
同为直辖市的天津,与重庆有很多相似之处。天津东疆自贸区在海事金融产业的成绩斐然。天津东疆在围绕跨境租赁业务,与天津海事法院、国家外汇局滨海中心支局等监管部门一起推出了多项创新试点,先后推出外债指标管理、海关异地监管、融资租赁、出口退税等40多项新举措和新模式。国务院正式批复天津明确128项改革任务,涉及口岸功能、自贸投资、金融改革方面有85项,进一步为贸易自由化、终端便利化,行业自身建设明确了目标。早在2019年9月3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中,就提到了“支持开展赋予国际铁路运单物权凭证功能的研究和探索,将铁路运单作为信用证议付票据,提高国际铁路货运联运水平,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对重庆多式联运的发展实践和自贸区“十四五”规划的单证实践有参考意义。
(三)厦门的航运金融经验
厦门政府针对航运金融大力推行了一些新举措。2023年6月,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厦门市加快推进航运金融发展行动方案(2023-2025)》(以下简称《行动方案》),还同步出台了《厦门市加快航运金融发展若干措施》。具体来看,《行动方案》鼓励银行主动对接本市航运产业链上中下游企业,提供差异化信贷产品服务,鼓励银行采取银团贷款、组合贷款、联合授信等模式,积极稳妥推动在建船舶、远洋船舶抵押贷款及码头、船坞、船台等资产抵质押贷款业务。支持各类金融机构探索基于海上/陆上运输、多式联运的国际贸易融资结算新模式。此外,为提升航运金融数智化程度,《行动方案》提出加强金融科技企业培育,加快向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提升金融科技在航运金融方面的应用水平。这些针对航运金融发展的方案和措施,将具体工作细化和分解,走在了很多自贸区的前面。
三、境外航运金融制度参考
根据2015年的《巴黎协定》的全球减排目标,为减少航运业的温室气体排放,国际海事组织(IMO)在2018年4月通过航运业温室气体减排标准,即以2008年碳排放为基准,提出到2050年碳排放总量降低50%的明确目标。基于此背景,航运业金融机构在2019年6月共同签署“波塞冬原则”行业框架。波塞冬原则是国际金融行业参与温室气体减排推行的首个准则。在船舶融资领域,波塞冬原则是一个评估和披露船舶融资有关的投资组合与气候一致性的框架。根据波塞冬原则官方网站 ⑫ 提供的数据,目前波塞冬原则的签署方共计30家金融机构,代表了占全球船舶融资组合70%以上的航运银行贷款组合。拥有清洁燃料驱动系统的环保船型和使用零碳燃料的船舶将会受到关注,同时也将带动船舶改造行业的有关企业的业务增长。此外,根据欧洲环境署和欧洲海事安全局于2021年发布的欧洲海运环境报告(European Maritime Transport Environmental Report) ⑬ ,与2008年相比,大多数停靠欧盟的船只已经将速度降低了20%,从而减少了碳排放。同时,非传统燃料和能源,如生物燃料、电池、氢气或氨,正在成为航运的可能替代品,有可能使该行业脱碳并实现零排放。因此,航运领域相关减排措施以及节能带来的经济收益已经逐步显现。
实务中,除银行贷款外,资本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在航运业进行投资,包括与船东建立合资企业、直接持有船舶所有权、充当夹层融资的贷款人或从银行购买现有债务资产包等。由于私募股权基金比传统银行贷款受到的监管更少,基金广泛的投资者基础,也可以通过商业谈判达成更灵活的融资方案。境外资本市场中,在船舶融资领域比较活跃的机构包括摩根大通资产管理公司(JPM)、橡树资本管理公司(OAK)、凯雷集团、黑石集团、阿波罗全球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和WL Ross&Co.LLC等知名资产管理机构。
1.迪拜杰贝阿里自由区经验
自1985年起,在不到30年的时间内,迪拜的杰贝阿里自由区已成为全球金融和贸易中心 ⑭ ,得益于迪拜政府在前期整合海陆空运输资源,修建迪拜物流走廊,促成世界500强企业的快速落户。而在后期的金融监管层面,迪拜设立了金融服务局。一方面,执行严格的授权准入标准,保证金融机构质量;另一方面,执行最高级别的法律监督和约束,与企业建立牢固的监管联系,保持对企业情况的全面掌握。在开放与监管之间,迪拜在不同的阶段进行了不同的取舍,有破有立。
2.英国航运金融经验
(1)抵押贷款融资为主,运费衍生品为新趋势。根据伦敦证券交易所的观点,英国海事金融服务仍然占据国际航运业的主导地位 ⑮ 。传统意义上,英国的大多数航运融资都是以抵押贷款融资的形式提供的,但租赁、公司融资和公共债券发行的重要性也在逐步增加。从趋势上看,越来越多的银行现在活跃在运费衍生品市场。
(2)融资贷款和税收制度对境外机构友好。在贷款和担保制度层面,英国允许外国银行或其他贷款人向英国公司提供信贷而不需要寻求英国监管部门的批准,也没有限制英国公司向此类外国贷款人付款的外汇管制措施。以外币偿还贷款通常不需要监管部门的批准,但须遵守适用于与货币相关的国际制裁,以及遵守反洗钱和反恐条例。公司贷款人不视为英国税务居民(在英国注册成立或在英国进行集中管理和控制的情况除外),无常设机构可以不用在英国缴纳公司税。⑯
(3)发展绿色航运。受国际海事组织IMO限硫令和“波塞冬原则”脱碳的影响,航运业的绿色化转型非常突出,英国在船舶能源转型方面反应迅速。2023年,英国发起了一项耗资数百万英镑的零排放船舶和基础设施(ZEVI)竞赛,以帮助其海事部门脱碳。⑰
3.新加坡经验
(1)自由贸易政策创新。新加坡拥有发达的航运金融业,也是亚洲银行业中心。⑱ 自由贸易政策是新加坡的核心战略,几乎全部货物都可以通过零关税进入新加坡自贸港,当前,新加坡自贸港的发展状况与非课税区域较为接近,其中超过90%的货类不需要缴纳关税,金融自由化水平相对较高。此外,新加坡的金融创新有具体的法律配套,包括立法促进离岸金融发展、促进金融服务创新、促进金融监管创新。对于一些标准化、可以控制金融风险的产品,允许金融科技的创新业务快速实施。⑲
(2)政企合作基金。新加坡推出海事金融优惠计划、海事创新及科技基金等经验,出台扶持政策,成立以政府主导,民间以及社会资本参与的船型标准化发展基金、航运产业基金等,支持航运市场发展。⑳
(3)绿色金融探索。为了响应航运业脱碳趋势,2021年8月,(新加坡)海洋保护局利用海洋保护局和六个创始合作伙伴提供的1.2亿新元资金成立了全球海洋脱碳中心(GCMD),探索减少该行业排放的方法。此外,新加坡未来的绿船金融中心也在探索相关行业主题与金融机构的联系,从而增加银行生态系统的融资流量。㉑
四、对发展重庆自贸区航运金融的思考
中国自贸区和重庆自贸区的探索之路,既要考虑国情,要考虑差异化和重庆特色,还要兼顾统筹避免碎片化发展。展望国际航运、借鉴东部沿海先进实践和立足重庆航运金融现状,笔者对重庆自贸区航运金融的建设提出一些思考。
(一)响应中央及国际航运脱碳趋势,打造“绿色航运金融”
2015年,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首次明确地指出构建中国绿色金融体系的顶层设计,并在“十三五”规划中将建设绿色金融体系进一步提升至国家战略层面。交通运输部在2021年发布的《海事系统“十四五”发展规划》中明确,要实施我国碳达峰、碳中和重大决策海事应对策略,内陆地区自贸区可以考虑围绕绿色金融打造航运金融产业优势:
1.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发行与航运业有关的绿色金融产品
在全球航运融资领域,克拉克森研究公司基于 ㉒ 最新预测模型,预测未来十年将有2.1万亿融资需求,到2050年共计4.2万亿美金。其中有76%来自新造船投资需求,其余为二手船投资需求以及约1%用于节能设备改造的资金需求。同时在IMO2050减排目标下,船舶投资向低碳及零碳燃料动力船舶倾斜,未来30年将有大量的绿色融资需求。因此,银行等金融机构是实现我国航运领域双碳目标的重要支撑。
目前,重庆市已于2023年1月20日出台了《重庆市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实施细则》,引导金融机构加大绿色资产投放比例,力争到2025年末全市绿色贷款余额达到6000亿元以上,建立可满足能源、建筑、交通、制造和农林等主要产业绿色低碳发展的投融资服务体系和配套激励机制。对此,在自贸区出台相关政策等进行支持和引导下,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增加和创新与航运业有关的绿色金融产品,提高航运业绿色金融等融资规模和比例,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同时,满足银行金融机构的绿色金融目标,打造航运绿色金融集群和中心。
2.加大对绿色航运企业的支持力度
根据克拉克森研究公司统计数据 ㉓ ,当前中国租赁船队Eco节能型船舶以总吨计占比75%,高于全球船队43%的占比。2022年新增租赁项目中,使用替代燃料的船舶吨位占比较2016年的3.5%上升到19.1%。共计185艘双燃料船舶中,有164艘船使用LNG作为替代燃料。国内船东加快船舶替代燃料转换,相应也产生了大量的融资需求和节能改造的技术及供应需求。
因此,国内航运企业在发展绿色航运已经有所尝试和突破。自贸区可以通过航运金融领域具体措施进一步推动低碳环保船舶广泛应用,对满足绿色环保要求的航运企业,符合国际海事组织碳减排相关规范要求的船舶,以及环保船舶设备制造和研发,船舶建造及改装等航运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提供专项、低利率的融资和企业落户政策支持,吸引以绿色航运为新业务方向的航运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前往自贸区落户。
(二)发挥差异化物流运输特色,探索多式联运单证融资实践
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顺利实施,重庆陆上贸易迎来新的发展机遇。2019年8月,国家发改委印发《西部陆海新通道总体规划》,正式提出了“铁路提单”概念,并规划“推动并完善国际铁路提单融资工程,使其在国际贸易中更好发挥作用”。《国际铁路货物运送公约》和《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协定》下,认定铁路运单属性为铁路运输合同的凭证,而铁路提单与之不同,属于自贸区发展国际铁路联运的先行先试举措。2020年6月30日,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铁路提单第一案”确认了铁路提单的物权凭证属性。
《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中,明确提出加快推进多式联运“一单制”发展,探索赋予多式联运单证物权凭证功能,开展赋予铁路运输单证物权属性探索等要求。《关于印发推进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中,明确了“创新铁路运输单证融资方式。……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开展赋予铁路运输单证物权属性的有益实践探索”,进而提出“探索赋予多式联运单证物权凭证功能。积极培育赋予铁路运输单证、多式联运单证物权凭证属性的典型案例,为完善国内相关立法提供实践支撑。研究相关国际规则,配合国家有关部委推动在国际规则层面解决铁路运单物权凭证问题。”重庆自贸区的“十四五”规划更是写入了:“深入推进陆上贸易规则探索重点任务:完善单证规范和标准化建设;……争取最高人民法院将铁路提单第一案裁判规则上升为指导案例,强化铁路运输单证物权凭证功能。 ㉔ ”国家鼓励自贸区差异化发展,重庆积极努力探寻陆上贸易新规和单证融资实践,探索多式联运单证的融资,一方面考虑了地方化差异和重庆运输的本地特色发展自贸区建设,另一方面积极探索建立陆上新规,增加内陆地区在国际运输物流的话语权,推动全球法治的建设和发展。
除了单证融资的担保法律属性以外,还要考虑“一单制”“一箱制”下电子提单的大规模实践应用所带来的知识产权、安全性以及相关的法律问题,配套完善立法。
(三)积极发展多种航运融资方式,探索通过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债券融资等方式,为航运服务业和航运制造业提供融资服务
我国船舶企业在船舶管理、航运业税务、航运保险、航运理赔、离岸租赁、船舶不良资产管理等方面,与其他先进国家仍存在一定差距。㉕ 本身我国的航运市场起步较晚,且重庆地处内陆,江河船舶与远洋船舶的实践本就存在较大差异,船舶企业比较单一和低端且中小型公司比较多,资金问题困扰很多中小企业。银行业对航运金融的支持力度有限,重庆航运融资担保公司难凭一己之力支持整个航运业的融资需求,在实践中可以考虑探索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债券融资等方式,为航运服务业和航运制造业提供融资服务。《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中明确,要拓宽跨境投融资渠道,在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框架下,允许注册在重庆自贸试验区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与其下设的特殊目的公司(SPV)共享外债额度。除股权投资基金以外,参考荷兰绿色航运基金等多种基金形式,通过制度落地,为航运企业提供境外融资渠道。早在2009年,我国船舶基金就有中船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探索,也可参考经验、总结教训,从设立一些小规模的基金项目摸索适合重庆发展航运融资的基金模式。此外,从拓展多种航运融资途径的角度出发,可参考国际资本市场中高收益债券、可转换债以及优先股权结构等方式,为航运企业增加境外融资途径;借鉴新加坡推出海事金融优惠计划、海事创新及科技基金等经验,进行政企业合作;同时鼓励国家资本和境内外民营资本进入航运融资租赁和担保行业,为中小企业航运融资增信。
(四)配套完善航运金融纠纷专门调解机构
在争议解决机构布局来看,重庆已经设立了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法院级别生态链完整,还设立了武汉海事法院的重庆法庭管辖长江流域上游的海事纠纷,涉自贸区或金融问题的纠纷也有自贸区法院和成渝金融法院等专门法院管辖。在仲裁机构方面,既有本地的重庆仲裁委,也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西南分会,海事仲裁委员会也在重庆挂牌成立。
由于重庆海事法庭的上级法院是武汉中院和湖北高院,重庆自贸区内的航运金融纠纷如跨省解决,涉及很多实务障碍,加之航运金融专业性较强,如在调解阶段能有专门的机构提前介入,既可以降低当事人解决争议的成本,避免争议跨省解决,也能让有金融和航运知识的专业人士在诉讼前或仲裁前更专业地解决问题。经过上海海事法院赴上海航运保险协会、上海市律师协会海事海商业务研究委员会、航运保险公司等单位走访调研,航运市场主体普遍反映部分航运金融纠纷尚存一定调解空间。 ㉖ 2023年6月,中国贸促会浙江自贸试验区(海事商事)调解中心在舟山揭牌,已有实践在前。根据重庆自贸区的实际情况,可以考虑在重庆设立一家对航运金融纠纷进行专业化解的调解机构,让自贸区在航运金融领域的争议解决机构配套更加完善。
注 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