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进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的重要指示要求,促进长江航运经济在法治轨道上实现高质量发展,12月14日,市律师协会与长江海商法学会在雾都宾馆共同举办“陆海新通道与长江航运法治论建设研讨会”。来自全国航运业企业、行业协会、律师、海事法院、自贸区法院的领导与嘉宾代表近200人参会。合伙人受邀作“重庆探索陆海新通道与长江航运金融中心建设制度创新实务与思考”主旨演讲,合伙人范珈铭、律师李慕乔、王钰翔等参会。
重庆连通西部陆海新通道,有较好的运输物流资源,可以制度创新为核心,将(重庆)自贸试验区建设成为“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互联互通重要枢纽、西部大开发战略重要支点。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十四五”规划明确重庆自贸区的两个重要功能定位是内陆国际物流枢纽核心承载地和西部金融中心示范区。
文律师分析了重庆物流金融的现状,目前重庆航运金融开放有创新,多式联运探索有成果,但金融与航运业的结合度有待进一步提高,航运金融发展在区域范围内有探索成果但仍存在较大局限性。鉴于境内外发展物流金融的经验,文律师引述了绿色金融的国际实践,在2015年《巴黎协定》全球减排目标和“波塞冬原则”签署背景下,航运领域相关减排措施以及节能带来的经济收益已经逐步显现;国际航运融资中,除银行贷款外,资本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在航运业进行投资,包括与船东建立合资企业、直接持有船舶所有权、充当夹层融资的贷款人或从银行购买现有债务资产包等。实践中,上海、天津和厦门等在航运金融中的举措值得借鉴。
基于上述分析论证,文律师建议重庆发展陆海新通道与长江航运金融中心建设制度创新,既要考虑差异化和重庆特色,还要兼顾统筹避免碎片化发展,并建议:1.响应中央及国际航运脱碳趋势,打造“绿色航运金融”;2.发挥差异化物流运输特色,探索多式联运单证融资实践;3.积极发展多种航运融资方式,为航运服务业和航运制造业提供融资服务;4.配套完善航运金融专门调解机构。
此次会议是长江海商法学会首次在长江上游选址办会,获得了航运业企业、行业协会、律师、海事法院的广泛关注和支持,会议反响热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