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豪破产研究丨以四川信托为例浅析信托公司破产相关问题

时间:2024/05/09 阅读:918

 

前  言

2024年4月1日,四川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信托)发布《关于四川信托有限公司风险处置进展的公告》,宣布取得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复,同意此前提交的关于对四川信托实施重整的行政许可申请。

自1979年我国第一家信托机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成立之后,信托公司在各地纷纷成立,在1988年达到最高峰时的1000多家。随后经历六次整顿,最后只剩下68家信托公司。这68家信托公司可进一步划分为16家央企控股、13家金融机构控股(包括金控集团、AMC和银行)、29家地方控股、10家民营企业控股。而同为持牌金融机构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的数量远比信托公司要多,并且信托公司的经营手段也更加灵活,社会上普遍认为信托牌照是稀缺资源,信托公司都是手捧金饭碗,不愁收入。但为什么信托机构会进入破产程序?信托公司破产与一般企业的破产又存在什么区别呢?笔者现根据公开资料和对信托公司的服务经验,就以上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关键词:四川信托   重整   破产清算

 

   1     四川信托破产背后可能潜藏的原因


根据《信托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以及《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三条之规定,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信托财产与信托公司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应分别管理、分别记账。简单来说,信托财产的盈利或亏损均由信托财产本身享有或承担。虽然近来因经济形势下行导致相当部分信托计划不能按期兑付,但只要信托公司是严格按照信托文件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相关风险就应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只有在信托公司管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才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此,通常情况下,信托计划出现损失不会导致信托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信托财产的亏损不会导致信托公司破产。值得一提的是,非业内人士往往容易把信托财产的亏损理解为是信托公司自身的对外负债。例如,针对近日爆出延期的“平安信托福宁615号信托计划”,网络上就有类似“平安一年利润好几百亿,拿出7.7亿兜底很困难吗”这样的声音,这实际上就是混淆了信托公司固有财产和信托财产的区别,平安信托没有责任和义务使用固有财产兑付“平安信托福宁615号信托计划”。

 

既然从理论上信托计划的爆雷不会牵连到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但四川信托为什么资不抵债达到申请重整的条件了呢?从四川信托的股权结构来看,其第一大股东为四川宏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大股东为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两者合计持有54.20%的股权,而两股东均属于“宏达系”,实际控制人是四川富豪刘沧龙。2020年12月22日,原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发布通告称,四川信托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背离受托人职责定位,将部分固有贷款或信托资金违规用于相关股东及其关联方,即刘沧龙的四川老乡“达州帮”、原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信托)曾经的实际控制人高天国等。通过四川信托、安信信托相互发行信托产品,刘沧龙与高天国多次为对方融资。随着刘沧龙控制下的“宏达系”出现财务危机,无法归还四川信托挪用的信托计划资金,导致信托产品大面积逾期,并进一步导致四川信托破产。因此,笔者认为,四川信托破产最根本的原因正是民营股东控股违规经营,挪用资金,未做好风险防范。

 

   2     信托公司破产在程序上的特别要求


(一)申请破产的前置程序不同

对于普通企业来说,《企业破产法》只要求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并没有要求提出破产申请前有其他前置程序。但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本次四川信托进入重整程序,事先得到了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复同意。

 

(二)提出重整或破产清算的主体不同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条之规定,只有债务人、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公司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在特定条件下有权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但《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均规定,金融机构符合破产清算或重整申请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或破产清算的申请。不过,法律虽有特别规定,但目前国内仅有的2家已向法院提出重整或破产清算的信托公司,均为债务人自己向法院提出申请,而非由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代为提出。

    3     四川信托选择重整以重获新生


从理论上,进入重整或破产清算程序的前提都需要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的规定,即达到“资不抵债”的条件,而两者最实质的区别在于,重整的对象应当是具有挽救价值和可能的困境企业,而破产清算的对象已丧失继续经营的必要性,不具备重整价值以及拯救可能性的企业。当然,企业最终选择重整还是破产清算,往往还会受到很多其他因素的影响。

国家金融监管局批准四川信托实施重整,而非破产清算。2023年12月25日,四川信托发布《关于四川天府春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受让四川信托自然人投资者信托受益权的通知》,由四川省国资委、成都市青羊区国资委控股的四川天府春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府公司)按不同的本金档次受让自然人投资者信托受益权,兑付比例为4折至8折,受让价款的支付将以四川信托获得法院裁定重整为前提。据网络信息,截至2024年2月26日,与天府公司签约的自然人投资者已达到8055人,整体签约率95.02%。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如果四川信托债权人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且法院裁定批准的,四川信托不仅暂时不会丧失信托牌照,且与老债务进行切割后,在国有独资的天府公司规范管理下,四川信托极有可能重获新生。

 

   4     结  语


从根本上说,信托公司的投资人是有限的,能够募集到的资金也是有限的。信托公司可以选择把募集资金用于无关的第三方,仅收取信托报酬;也可以选择把资金用于自己实控人的其他企业,让实控人获取高额的投资回报。一旦信托公司的内外部监管措施不到位,民营企业控股的信托公司往往就会选择将募集来的资金违规用于关联方,这也是四川信托破产的最根本原因。

目前存续的信托公司中,除四川信托外,前期出现风险的机构还包括安信信托、新时代信托、雪松信托、中融信托等信托公司。近日,民生信托也在公司官网发布公告,已与中信信托、华融信托签订《委托服务协议》,聘请2家信托公司为日常经营管理提供服务。虽然从表面上看,国家金融监管局目前尚未接管民生信托或者督促其重组,但从民生信托的公告不难推测,公司或已出现重大经营风险,民生信托是否会成为下一家破产的信托机构,信托行业是否会掀起新一轮的行业震荡也未可知。而目前公开爆雷的均系民营企业控股,说明民营系信托公司在经营上确有其先天的风险,投资人在选择投资项目时应当对此加以关注。

(作者:曹梦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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