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豪研究丨国内律师在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的地位与作用

时间:2020/12/19 阅读:571

 

随着中国经济实力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积极参与到国际商事交易当中,既获得了巨大的经济收益,也同时面临着许多交易风险。许多中国企业在对外经贸交往中都发生过商事争议,也或多或少地参与到国际商事仲裁、诉讼、或国际商事调解当中。但由于中国企业对国际商事交易规则不够熟悉,对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也缺乏深入的理解和认知,往往在国际商事纠纷的处理中面临诸多困难。这其中,当然需要中国律师的积极参与,协助中国企业化解难题。但相对于国内仲裁和诉讼而言,大多数中国律师在面对国际商事案件时,仍然会觉得较为陌生,而且也会因为不熟悉规则、语言和机制而处于相对的弱势。

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当中最为常见的当属仲裁。以国际商事仲裁为例,在管辖仲裁机构、适用仲裁规则、仲裁地点、适用的程序和实体法律等方面具有明显的跨境或跨法域特点。当中国企业涉及的国际商事争议发生在中国境内、适用中国法或约定中国仲裁机构仲裁时,往往会考虑选择中国律师提供服务;但如果争议发生在境外、或是适用外国法、约定域外仲裁机构管辖时,企业大多会认为应当寻找适用法律所在国的律师或仲裁机构所在国的律师,而对中国律师的作用较为忽视。在此情况下,许多中国律师也认为自己不具备相应的境外执业资格,无法在域外商事仲裁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但笔者认为,中国企业在国际商事争议的防范和化解过程中,应当更加重视中国律师的地位,且中国律师应当在各阶段均发挥主导的作用。

 

一、在商事交易缔约和争议解决机制的确立阶段,中国律师应深入参与协助制订更有利于中国企业的争议解决条款

在商业谈判与缔约阶段,中国律师的工作重点在于协助中国企业制定具体的争议解决机制,通过参与或协助客户与对方的谈判、草拟或修订交易文件中的相应条款,以订立对中国企业更为有利的法律适用条款、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或选择更利于中国企业的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例如,笔者曾协助某中国企业与境外供应商进行谈判,双方就某特殊货物买卖与技术许可在内的系列交易文件所适用的法律各有倾向性选择,境外供应商要求适用外国法并在伦敦仲裁。最终为了促成交易,中国企业同意适用外国法,我们则积极建议在此让步的基础上各方选择由中国国内的仲裁机构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机制,并利用中国律师的本土优势,向境外交易对手全面解释了中国国内已有的国际仲裁机构的现状、外籍仲裁员情况、仲裁语言的选择及适用外国法进行仲裁的相关先例,最后说服各方同意选择中国的仲裁机构管辖,大大降低了中国企业未来可能发生争议时的工作支出、管理半径和沟通成本。

又比如,有些中国企业更关心做成生意,而对未来可能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机制并不在意。当中国企业在某些国际商事交易中处于相对交易弱势,或急于达成交易时,通常境外交易对手也会拿出一些所谓的“通行规则、交易模板、固定格式”等文件,要求中国企业接受其已经制定的争议解决机制。笔者曾看到某境外公司提供的合同约定适用某外国法、由ICC仲裁,并单独约定了仲裁地是一个不知名的小国且并非交易对手的所在国。由于仲裁地决定了仲裁裁决的国籍,也决定了仲裁本身的一些程序性事项的适用法律,比如撤裁,因此仲裁地本身的法制情况和对仲裁的友好程度也将影响仲裁的有效性。由于对该国的法制环境实在不抱信心,笔者强烈要求客户在接受适用外国法和ICC仲裁的同时,坚持修改仲裁地,更好地防范了将来可能发生的不利风险。

所以,中国律师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专业和经验,在交易谈判和缔约阶段,向客户提供更全面的意见,协助其在促成交易的同时,又尽可能地在交易文件中选择对自己有利的仲裁机构、仲裁规则、仲裁地点、仲裁庭组成方式、仲裁前置条件和仲裁语言等诸多事项。

 

二、在中国企业发生商事争议后的交涉阶段,需要及早引入中国律师参与协助制订应对策略、收集固定相关证据

很多中国企业认为只有到双方矛盾无可化解必须打官司时才需要请律师,如果发生争议时就让律师参与没有必要,有些企业还担心过早的让律师介入会激化与对方的矛盾,或担心律师总是建议企业打官司从而收取更多的代理费。其实,这当中的担心大多是错误的。在国际商事争议发生的初期就引入专业的中国律师,可以为企业提供更全面深入的预判参考,制订更有效的应对措施,并发挥更好的风险防范作用。

 

(一)律师可以协助企业避免错误的法律行动,更好地固定证据 

在对外经贸交往中,我们经常看到境外的交易对手有自己的法律顾问,即便是正常交易过程中的一些往来函件,都会让律师审阅;一旦涉及到争议,更是很早就让律师介入,共同决定应对策略,对书面文件的内容进行把关。但中国企业往往在一些往来函件中直接安排公司的经办部门或业务人员进行回复,这就很容易产生不利的后果。

例如,某中国公司认为其境外合作方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履行标准,但中国公司只是“委婉”地提醒境外合作方自己很关注合同的履行,却没有直接指出境外交易对手的违约行为,或明确描述自己对该违约行为主张什么权利或提出何等要求。因为有些中国公司在商业交往中比较照顾各方的“面子”,强调以和为贵,即使是发函通知交易对手时,也往往采用客气礼貌的表达方式,但这可能在商事争议解决中留下对自己不利的证据。因为当发生仲裁或诉讼时,对方可能会举示这些往来函件,以证明中国企业在争议谈判过程中并没有明确通知境外交易方的违约情形存在,也没有对违约情形的修正提出明确的要求或给予明确的期限,那么中国企业如果要求以交易对手的根本违约情形而解除合同,则可能难以得到支持。在这种情况下,中国企业完全可以请律师协助其拟定或审查往来的函件,在函件中以法律的语言礼貌而坚定、明确地表达自己的主张、描述相关的事实,以及时固定相应的程序权利、明确重要的事实证据并避免将来在仲裁或诉讼中留下对自己不利的证据。

还有一些中国公司对交易文件、往来函件的保管、归档不够重视,或对交易往来文件的送达方式不够规范。笔者经常遇到中国企业在面临国际商事争议时,告诉律师其重要文件有所遗失,或是经办人员离职后无法找到他经手的相关文件。或是相关的重要往来信息既没有通过交易文件约定的通讯方式进行送达,也没有通过公司的官方邮箱进行收发,而使用微信、QQ聊天等即时通讯软件或APP进行沟通的情形。虽然微信和QQ等通讯软件的聊天内容可能具备相应的证明效力,但毕竟存在巨大的不确定性风险。

国际商事仲裁很关注争议的事实经过,仲裁双方需要花费巨大精力向仲裁庭阐述有利于己方的事实以说服仲裁庭。但“故事”的说服力完全取决于一方提供的有效证据。很多中国企业常用的语言和逻辑就是“客观事实本来如此,不容否认和争辩”。但仲裁庭认可的并非“客观事实”,而是“证据事实”。因此,律师可以在争议发生初期,尽快协助中国企业梳理证据,如果发现缺失或遗漏的及时进行弥补,或通过合适的方式在与对方的往来函件中重新进行固化。

此外,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中的证据披露制度往往被中国企业所忽略。中国企业在国内诉讼或国内仲裁中大多形成了固定思维,认为只要对自己不利的证据,完全可以不提供、拒绝提供、否认该证据存在甚至是销毁,且很多时候不会产生不利的后果。但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原则上一方需要根据另一方合理的请求披露相关的文件,哪怕对己方不利。如果没有合理理由未提供或拒绝提供文件的,仲裁庭可能会因此作出对拒不披露文件一方不利的认定。因此,如何更好地帮助中国企业梳理准备相关证据以更好地应对可能发生的诉讼或仲裁,都需要及时引入中国律师提供指导和帮助。

 

(二)律师可以协助企业更好地制定应对策略,做好诉讼或仲裁的准备工作 

中国律师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在诉讼或仲裁发生之前对中国企业提供支持。例如选择合适的境外律师进行跨法域合作进行提前的咨询或沟通,结合中国企业目前掌握的证据情况,提前了解在适用法下对各方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以更好地选择是否主动提起诉讼或仲裁。目前,重庆的试点政策已允许重庆本地的每家律所可聘请不超过12个国家或地区的外籍律师作为本地所的外国法律顾问,从而可以直接以本地律所的名义,就上述外国律师顾问所执业法域发表法律意见,这极大地提高了重庆本地律师在与境外律师合作中的主导地位,并提升了本地律所获取国际商事争议业务的机会。同时,还可借助外力妥善运用替代争议解决方式,争取在进入国际仲裁前的早期争议解决,以避免步入“冗长”且“昂贵”的国际仲裁程序。

国际商事仲裁当然有其不可替代的诸多优点,但中国企业对国际商事仲裁有时缺乏全面的理解。有些企业认为域外仲裁发生在国外,只要自己不到仲裁地所在国或仲裁机构所在国做生意,不需要担心域外仲裁机构的裁决,却不知道中国早已加入纽约公约,中国法院对域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超过九成会给予承认和执行。

还有些企业认为国际商事仲裁和国内诉讼、仲裁的程序与成本差不多,却不知道复杂的国际商事仲裁所花费的时间与成本有些时候远超国内诉讼。笔者最近代理的一个在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的涉及中国大陆企业与中国香港企业的特种商品国际货物买卖纠纷,从提起仲裁到完成仲裁庭的组庭已经将近半年时间,而从仲裁庭确认的要求提交仲裁申请与相关证据的时间期限到交换专家报告的时间,已经超过1年,正式的开庭时间已经排到18个月以后,远远超过客户最初的时间预想。当然,由于这个客户本身希望在争议中继续延长交涉或履行给付义务的时间,因此这样漫长的程序反而让他有意外惊喜。所以,如果能够更早地引入律师对可能发生的仲裁或诉讼程序有更准确、全面的分析,可以帮助中国企业在双方仍存在妥协空间的前提下,更冷静地寻找性价比更高的解决方案,例如国际商事调解等。

 

三、在中国企业参与国际商事调解、仲裁或诉讼等争议解决程序中,国内律师也可发挥“总协调人”的作用

牵涉到国际仲裁的情况下,很多中国企业第一反应是找国外律师,让国外律师代为全权处理。鉴于合同适用法是外国法、仲裁程序在国外进行,找国外律师无可厚非。但是,中国企业和国外律师之间存在语言和文化上的巨大差异,中国企业常常反映双方配合效果不是很理想。我们经常听到有企业反馈说国外律师很专业,但不够“灵活”,不能从中国公司的思维角度为企业提供更“接地气”的考虑。其实中国律师完全可以与境外律师进行跨法域合作弥补短板,同时发挥自身的优势作用,共同协作为客户提供最优化的服务。在此过程中,中国律师不应该仅仅只扮演境外律师的推荐人以及传声筒和翻译者的角色。除了良好顺畅的沟通者和桥梁作用以外,中国律师更应当基于自身对中国企业的全面理解,利用自身在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的协调经验,争取在国际仲裁或诉讼当中发挥“总协调人”或总指挥的作用。

 

(一)中国律师可以协助中外各方进行更有效的沟通 

沟通绝不是简单的“翻译”和“传声筒”。把客户想要表达的意思准确、有效地传达给国外律师,把国外律师的意见准确地呈现给客户,这是很考验律师语言、法律基本功和经验的事情。笔者曾协助一家南美洲公司与重庆多家企业商谈债权转让与和解的协议,南美洲公司的in-house从普通法系的角度设计了债权转让与和解的协议,但因为缺乏中国法的背景,没有准确和完整地理解我们所提出的关于中国法下的债务抵销、合同终止等概念,后续经沟通,由中豪接手主导各方之间的协议拟定与和解谈判,并向中外双方解答关于协议中涉及的诸多问题,大大提高了各方的沟通效率。如果中国律师能同时具有外国法的背景知识,熟悉中外双方的文化差异,那么很显然可以在客户和国外律师之间架起有效沟通的桥梁,为争议的解决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中国律师与外国律师紧密合作、科学分工,不仅锦上添花,还可控制成本 

如前所述,很多中国公司反映国外律师很专业,但不会为中国公司考虑。比如,国际仲裁中的文件披露对西方公司来说可能已经非常熟悉,但对中国公司而言,还在适应的阶段。如果完全按照西方公司的习惯让中国公司收集文件,难免较为困难,达不到国外律师的要求。在这个过程中,中国律师可以发挥自己的优势,利用自己熟悉中国公司实情、中国国内证据收集规则以及国际仲裁的经验,为中国公司找到一个既能尽量满足国际仲裁规则,又能满足客户实情的折衷方案。

事实上,在许多的国际商事仲裁中,中国律师往往与外国律师共同作为中国企业的代理人,发挥各自优势,为客户提供更贴心且专业的服务。例如笔者曾代理的一个货物买卖纠纷案件,其交易发生在七八年前,且持续时间很长,由于中豪长期陪伴客户的成长,对于交易过程中的许多细节和文书非常熟悉,因此在收到对方的仲裁请求时,就敏锐地发现有某两项请求所针对的某批次特定商品,其实单独签署过补充协议,并在补充协议中单独选择了中国境内的仲裁机构管辖,因此这两项请求不应由境外仲裁机构管辖。中豪作为联合代理人,提出上述意见后,国外律师欣然接受,并在首轮回复时即提出了管辖权异议。

同时,在上述仲裁案件中,中豪还负责配合国外律师先行梳理国内多达数百份的交易往来文件、信函,提炼出与案件争议密切相关的核心证据,并协助国外律师理解上述证据所反映的案件事实,协助中国证人准备相关证词、协助完成相关中文证据的国内翻译与公证(因为在国内翻译与公证相比在境外完成同一程序,可大量节约成本)。值得探讨的是,中国公司更习惯于打包收费,而国外诉讼律师大多按小时收费,因此将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许多事项交由国内律师完成,不仅可以提高工作效率,更可帮助客户更好地控制成本。例如上述案件中,中豪作为中国律师很贴心地同意了客户的打包收费要求,并同时也说服客户理解境外律师的小时收费方式,而由于中豪承担了数百小时的基础工作,节省了境外律师的工作小时数量,相较于单独委托境外律师代理而言,整体测算后为客户节约了近百万律师费。

 

(三)向中国企业推荐更合适的仲裁员 

中国律师通过积极参与国际商事争议案件,也会不断积极经验,并与主要国际仲裁机构保持更好的交流与沟通,从而更好地了解仲裁员当中有哪些是相对更熟悉中国企业、理解中国企业商业风格且更易于沟通、对中国企业(尤其是国企)不存在偏见的仲裁员。在当前错综复杂的国际关系背景下,难免会有对中国企业(尤其是国企)在海外的投资收购行为持不同意见的观点或声音,而当这些大型交易发生争议时,如何选择适合的仲裁员,对中国企业是至关重要的。就像国外律师在选择陪审团成员时,要从陪审员的肤色、宗教、文化、教育、家庭、职业、爱好、性格等诸多背景进行考察,尽量排除对自己当事人可能持有偏见的陪审员。我们作为中国律师,能够更好地理解中国客户(尤其是国企)在国际仲裁中的特殊背景或可能涉及的非法律因素,从而在为中国企业推荐仲裁员时,更充分考虑仲裁员的专业背景、资历、影响力和涉及中国企业案件的历史裁决数据,以便更好地向中国企业推荐仲裁员。

 

(四)从专家证人到代理人 

对于适用中国法的投资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等相对简单的案件中,中国客户已经大多接受让中国律师作为独任代理人参加仲裁。而在适用外国法,但可能有部分法律适用需要根据准据法的规则指向中国法,或是需要针对中国企业在中国的特定法律行为从中国法角度进行解释时,国外律师往往会选择中国律师作为专家证人提交中国法律意见。现在,我们更欣喜地看到,即使是适用外国法在域外进行仲裁的案件,也有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选择中国律师和外国律师共同作为代理人,并由中国律师全程主导案件的代理工作。

 

(五)中国律师还可为中国企业提供其他协助 

复杂的大型国际商事仲裁与诉讼,可能需要高额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不菲的律师费。有些中国企业可能因资金困难,尤其在当前特殊的经济大环境下,难以完成资金周转交纳高额的境外诉讼、仲裁费用或境外律师费。对此,中国律师还可借助境外的合作资源,为客户提供诉讼或仲裁融资帮助。利用西方成熟的诉讼和仲裁融资或仲裁资助模式,解决客户的资金困难。因此,中国律师完全可以在国际争议解决中充分发挥总协调人的优势,为客户提供一站式的解决方案。

随着中国律师在国际商事争议案件中不断展现出自身的价值,中国企业已经越来越多地意识到:应该让富有经验的中国律师发挥更实质性的作用。中国律师已经从早期的推荐人、翻译,逐渐成为共同代理人、共同出庭律师、甚至是战略决策的制定者和总协调人。在中国企业有市场需求、国家层面有政策支持的大背景下,我们深信中国涉外律师团队会越来越壮大,中国律师将在中国企业“走出去”和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过程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为中国企业保驾护航、携手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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