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通过“资金过桥”实现新旧贷款的衔接虽被金融监管法规所禁止,但在现实中并不鲜见,特别是银行在完成业务指标的同时为降低坏账率,对该类过桥垫资业务往往持默许甚至鼓励的态度。当第三方基于银行作出续贷、不抽贷的承诺或者其他行为产生的合理信赖,提供过桥资金帮助借款人实现资金周转,却因银行违背承诺拒绝发放新贷款而遭受资金损失时,银行这种将到期不能收回借款的风险转嫁至第三方的行为,将使其面临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法院在审查这类案件时,会从承诺的工作人员是否构成职务行为、银行是否存在虚假陈述或与借款人恶意串通等问题进行分析,从而对银行是否承担责任及承担何种责任做出综合认定。
关键词:过桥资金 职务行为 银行承担侵权责任 虚假陈述或恶意串通
一、何为过桥资金
上述剧情中出现的资金周转模式即为典型的“过桥垫资”,指在借款人无法清偿银行到期贷款时,通过向第三方临时拆借以实现信贷续展的短期资金融通模式,通过第三方拆借的资金即为“过桥资金”。“过桥”只是一种暂时状态,其周转周期一般以6个月为限,短至几周甚至几天,待达到与长期资金对接的条件后,长期资金将代替“过桥资金”,完成资金周转流程。
二、司法实践中银行违背续贷承诺应承担责任的审查要点
以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申230号《民事裁定书》为例,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认定:
审查 要点 |
承诺人的身份 |
作出承诺的形式 |
承诺的内容 |
案例1:(2017)最高法民申2397号《民事裁定书》 |
大庆乳品厂向华融公司贷款的目的是为偿还大庆龙江银行的贷款,案涉《承诺书》的内容亦是关于大庆龙江银行如何向大庆乳品厂收回旧贷款、发放新贷款、如何保证华融公司的资金安全等意思表示,陈某作为大庆龙江银行主管信贷的副行长,其有权处理信贷事宜,故应认定陈某的案涉行为是职务行为,案涉《承诺书》的主体应为大庆龙江银行。 |
大庆龙江银行为此向华融公司出具了《承诺书》载明:“大庆乳品厂是我行贷款客户,现有一笔2000万元贷款即将到期”,“我行承诺如下:……我行保证在近期向大庆乳品厂贷款1500万元,确保此笔贷款到账后,不被挪作他用……”,“如我行上述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愿承担相应责任。” |
华融公司基于对大庆龙江银行出具的《承诺书》的信赖向大庆乳品厂发放了贷款,双方之间的行为符合要约和承诺的法律特征,即已形成合同关系,大庆龙江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向大庆乳品厂发放贷款的义务,系对华融公司构成违约,应赔偿由此给华融公司造成的损失。 |
案例2:(2017)最高法民申3656号《民事裁定书》 |
林某系以工行二七支行主管信贷副行长的身份主动联系案涉借款业务,且案涉借款用于偿还了光德公司在工行二七支行的贷款,工行二七支行属于受益人,原审判决认定林某系职务行为并无不当。 |
林某在向明珠公司介绍案涉借款业务时,不仅没有如实说明光德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还作出了工行二七支行会在短期内对光德公司的案涉贷款进行续贷以及案涉贷款有35000吨玉米质押物的陈述,二审判决认定工行二七支行与光德公司恶意串通对明珠公司进行了欺诈,有事实依据。 |
本院认为,工行二七支行与光德公司恶意串通,共同对明珠公司实施了欺诈行为,使贷款不能收回的风险转嫁给明珠公司,造成了明珠公司财产损失。二审判决据此认定案涉《借款合同》无效,判令工行二七支行和光德公司共同给付明珠公司2900万元本金及自2014年5月29日案涉借款到期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赔偿明珠公司案涉借款的利息损失,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
案例3:(2017)最高法民再188号《民事判决书》 |
本院认为,聂强作为吉林银行沈阳分行业务部负责人,接待前来承兑银行求证《银行承兑协议》能否如期出票的利害关系人时,所出示的《吉林银行公司授信业务审批通知书》《银行承兑协议》等法律文件上盖有该行公章、负责人个人名章等;其在办公时间、办公场所有关该行业务的陈述系履行职务的行为,代表吉林银行沈阳分行。 |
2014年5月19日,东顺公司财务总监赵兰陪同李荣照、单位会计时秀妹前往吉林银行沈阳分行了解该行与东顺公司于2014年5月16日签订的《银行承兑协议》能否如期出票时,根据李荣照提供的录音证据,吉林银行沈阳分行业务六部负责人聂强答复“是为了配合东顺,我才让你看的这些东西(即《银行承兑协议》《吉林银行公司授信业务审批通知书》)”,“东顺说借钱要核实,让我配合一下”,即聂强作出了东顺公司没有任何瑕疵,5月20日能如期出票的虚假陈述。 |
吉林银行沈阳分行明知东顺公司未能履行支付到期汇票金额,形成对承兑银行负债,有银行垫资不良资信记录的情形下,却称东顺公司没有任何瑕疵,隐瞒东顺公司失信的重要事实,还承诺如期向东顺公司出具新一期汇票。 |
案例4:(2018)最高法民再360号《民事判决书》 |
二审法院查明:根据长乐支行的贷款经办人林某2于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经侦大队所制作的询问笔录中陈述,戴某行长告诉林文锦贷款一定要在授信到期日前把钱还上,还答应林文锦如果按时还钱银行还是会继续支持他上报流程安排转贷(即新一期贷款)。 |
二审法院查明:根据长乐支行的贷款经办人林某2于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经侦大队所制作的询问笔录中陈述,林文锦和第三方一起到银行询问了这笔贷款归还后转贷的一些情况,提出要见行长确认一下,因戴某行长不在,行长就安排长乐支行售后服务部(分管贷款后的监督、检查、服务的部门)的田浩主任接待,并答复他们告诉他我们征求过戴某行长意见,戴某行长说过会支持放贷。 |
二审法院认为,民生银行福州分行作为金融机构,为了收回贷款,在明知晨光经合社不可能为续贷提供担保,鑫旺超市续贷不可能的情况下,仍然授意并怂恿鑫旺超市实际控制人林文锦对外借款,向出借人的受托人黄某隐瞒林文锦已被免去晨光经合社书记职务,晨光经合社要求撤回集体财产的担保,民生银行福州分行已经向法院起诉要求收贷的事实,并向出借人的受托人黄某虚构可以续贷,即对民生银行福州分行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和故意告知虚假情况的事实,予以确认。 |
(二)判断银行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关注点
三、银行承担责任的形式及认定
(一)银行承担责任的形式
承担责任形式 |
法院观点 |
案例 来源 |
违约 责任 |
关于建行邯郸分行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问题。本案中,建行邯郸分行的行为系直接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即临时筹措资金实现本行逾期贷款暂时收回平账。该行工作人员贾旺向天桥基金送达会议纪要的行为实质是对天桥基金承诺建行邯郸分行收到天桥基金提供借款用于清偿贷款后肯定会继续续贷。建行邯郸分行未能成功办理续贷,应按照合同法的规则承担违约责任。 |
案例5:(2018)冀0403民初277号《民事判决书》 |
连带清偿责任 |
二被告银行系主动地、积极地,以虚构、隐瞒事实等方式,诱使杨云燕提供资金,促使永昌米业及时偿还了银行贷款,收回款项后又立即拒绝向永昌米业发放新贷款,具有侵权故意和侵权行为。在永昌米业偿还建行通化分行款项后,建行通化分行是否能够给永昌米业发放新贷,是杨云燕决定出借款项的重要事项。 |
案例6:(2020)吉05民初34号《民事判决书》 |
补充赔偿责任 |
丹东振兴支行在介绍、促成金田公司与金全公司达成借款合同的过程中,存在不诚信的行为。因此,在金全公司不能清偿借款及利息的情况下,丹东振兴支行应承担侵权法上的补充责任。 |
案例7:(2015)民申字第2372号《民事判决书》 |
(二)银行承担责任的认定
银行因违背续贷承诺被判定应承担责任时,通常将结合个案具体情形进行认定:
1.若银行与第三方之间已有符合要约和承诺法律特征的事实行为,如“出具书面续贷承诺”“提供同意续贷的内部决议文件”,则双方之间已形成合同关系,银行未发放新贷款的行为将被认定为构成违约;
好处费
过桥垫资业务中为确保“借款、还贷、放贷、还款”四个相继的资金周转节点环环相扣,给予“好处费”是极为常见的情形。既存在借款人为保证贷款发放主动向银行工作人员行贿,如影视案例中蔡成功每次申请贷款时向副行长欧阳菁提供的50万元“好处费”;也存在第三方为与银行达成长期合作,积极为无法偿还到期借款的借款人主动提供过桥资金获取高额利息,并以返点形式向银行支付“好处费”;甚至有银行工作人员主动指示无力还款的借款人向其介绍的第三方寻求过桥资金,使第三方获取高额利息,再从两方分别索取贿赂。
总 结
负有一定职务的银行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作出的使第三方产生合理信赖的承诺或使其陷入错误认识的虚假陈述,并在第三方提供过桥资金后违背放贷承诺,导致第三方无法收回资金从而遭受损失的,银行将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根据具体情形的不同,就该资金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或补充赔偿责任。若涉事人员存在提供或收取“好处费”的,将被追究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受贿罪的刑事责任。
(作者:黎莎莎 石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