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年来,随着全球化的发展,我国走出去的企业日益增多。在投资英美法系的国家中,难免遇到投资英美法系国家的公司。英美法系的公司与我国的大陆法系公司有诸多区别,不仅仅在形式上,还表现在公司章程与公司治理上。
本文将根据过去代理的案件和实践中常遇到的问题,结合美国纽约州公司的相关法律,简要阐述投资美国常见的问题、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强制性条款和公司章程主要风险提示,希望对投资美国或类似制度的英美法系国家的读者有所帮助。
一、投资美国公司常见的问题
(一)美国公司是否有注册资本?
美国各州大多没有像我国一样要求公司有注册资本,大部分的州,如纽约州是不存在“公司注册资本”这个概念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要求注册发行股份的数量及每股多少面值(par value),但这仅仅只是发行股份时的面值,与注册资本无关。
(二)确定美国公司章程常犯的错误
不少客户在州务卿(可以理解为国内的工商登记机构)调取或目标公司提供了有限责任公司的“Article of Organization”或股份有限公司的“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e”,就认为得到了公司章程,其实并非如此。虽然中文直译上述文件可能翻译成“公司章程”,但由于公司注册制度上的差异,上述两个文件并非真正的公司章程。
虽然有限责任公司的“Article of Organization”和股份有限公司的“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e”中文直译为“公司章程”,但上述文件仅仅是成立公司时按照当地州法,在州务卿登记的申请文件,其内容为公司名称、公司地址、公司秘书联系人等基本信息。而多数的州法律规定,公司股东和公司章程是不需要向政府登记和注册的。因此,要了解美国部分州的非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应向目标公司的内部人员索要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为“Operating Agreement”,股份有限公司为“By law”)。
(三)美国非上市公司政府注册能查到的内容有哪些?
通过中国的工商登记机构,可以查询到公司的基本信息,如公司名称、注册地址、注册资本、公司变更、公司章程和股东的名称等。而通过美国大多数州的州务卿,只能查到公司的名称、注册地址、公司联系人(公司秘书)、公司变更(如合并、名称变更、地址更改和公司秘书更改)等简单的信息,不能查询到公司股东、持股比例、公司章程和营业范围等信息。若要查询公司的上述信息,需要向目标公司索取。为防止造假,通常会索取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年度报税文件来证明公司的股东。报税的文件也有可能造假,但注册会计师做的呈报税务局的文件一般情况下比较真实。
(四)公司股东的命名
中国国内习惯性地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所有权人称为“股东”;但在英美法系中的称呼,却根据公司的种类而不一样。美国有限责任公司(LLC)的所有权人成为“成员”(Member),股份有限公司的所有权人成为“股东”(Shareholder 或 stockholder)。其中的原理比较简单,英美法系认为:有限责任公司是人合的,所有权人占的百分比并非发行了资本意义上的股份,因此命名为成员;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INC或Corporation)为资合的公司,发行的是股份(share),因此其所有权人为股东。
(五)法定代表人
我国公司有法定代表人的制度,必须有法定代表人且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但英美法系部分国家和地区并没有法定代表人的概念,负责公司签名的代表一般为公司经理或者董事。纽约州英文中的“legal representative”虽然直译为法人代表,但实际的职责是公司的联系人,类似于公司秘书的作用。
(六)公司印章
中国公司签订合同生效的要件是盖章,而美国公司签订合同生效的要件是公司授权人签名。即使美国公司有印章,但公司印章是象征性的。只有公司授权的代表(通常是公司董事或管理层)签名的文件,才发生法律效力。
二、英美法系有限责任公司中的法定强制性条款——以纽约州为例
相对于大陆法系公司法,英美法系公司法比较灵活,但也有法定的强制性条款,以下以纽约有限责任公司法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LLC)为例,对LLC的法定强制性条款进行简要介绍,以供参考。
(一)公司成立时的注册事项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必须至少拥有一名成员[参阅LLCL § 203(c)]。在提交Articles of Organization注册登记证后的60天内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参阅LCL§203(d)],LLC名称必须包含“有限责任公司”或缩写“ LLC”或“ L.L.C.”的字样[参阅 LLCL§204(a)]。
(二)公司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1.纽约公司可以同股不同权,也可发行不同类型(class)的股份或份额,但在同一类型中的成员应享有相同的权利[参阅LLCL§402(e)]。
2.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的负债超过其资产,则该有限责任公司不得向其成员分红[参阅LLCL§508(a)]。知道其分红违反了LLCL§508(a)的成员,应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分配金额承担责任[参阅 LLCL§508(b)]。
3.有限责任公司必须保留记录,成员可以查阅并复制这些记录[参阅LLCL§1102]。
(三)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英美法系公司法要求公司的管理人(manager)有善意履行职责或者忠实义务,且该职责是在同等职位中遇到类似的情形做出的合理判断,管理人(manager)可以依赖专业人士出具的报告、意见等[参阅LLCL§409(b)]。实践中,管理人做商业判断时,应尽可能依赖专业人士,比如律师、会计师出具的报告,以减少违反忠实义务或善意决策等潜在的诉讼风险。
2.管理人若有可能从事关联交易,应该充分披露,披露后经过大多数非利害关系成员的同意是合法的[参阅LLCL§411]。
3.管理人或成员做出的与有限责任公司的正常业务无关的行为不能约束有限责任公司,获得有限责任公司特定事项的授权除外[参阅LLC§412(c)]。因此,与纽约的有限责任公司LLC做交易时,需要知道该公司的常规业务,否则根据相关公司法律,所签订的协议可能不能约束该公司。
4.行为人明知有限责任公司的成员、管理人或其他代理人违反公司授权限制或无公司授权所签订的协议,有限责任公司不受其约束[参阅LLCL§412(d)]。因此,与纽约的有限责任公司LLC做交易时,若行为人明知该公司成员、管理人或其他代理人有授权限制或无授权的,即使以公司名义签订了相关协议,该协议也不能约束公司。实践中,通常在协议中加入授权条款,让公司承认其有授权行为。
5.美国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人或成员有忠实的义务,这种义务不仅仅包括管理人不做利益输送、窃取公司商业机会、未披露的关联交易等有损公司利益的事情,还要求管理人尽勤勉义务,在类似职务或同等行业的一个理性人的角度做商业判断(BJR),否则公司的其他利益相关人如成员,可以对管理人提出诉讼。为避免这种情况出现,多州法律允许成员或股东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免除管理人责任的条款,但对于管理人出于恶意或故意的损坏利益的行为,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得免责[参阅LLCL§417(a)]。
(四)有限责任公司的合并和清算强制性规定
1.有限责任公司清算时,必须先将有限责任公司的资产分配给债权人[参阅LLCL§704]。
三、美国公司章程主要风险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