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破产清算情形下,管理人能否针对企业具体情况制定价值最大化的管理方案及变价方案,不仅事关破产企业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是对管理人专业能力和实践经验的双重考验。然而,目前现行企业破产财产管理及变价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仍然较为笼统。本文拟以清算情形下,管理人以办案经验及相关文献研究,就破产财产管理及变价的主要路径进行梳理,探究破产财产管理及变价需平衡的各方利益,总结破产财产管理及变价目前面临的障碍,最终提出破产财产管理及变价优化建议,以期推动破产财产管理及变价路径优化,实现破产企业破产财产的最大经济价值。
1 破产清算财产变价方式
(一)以网络公开变价为主
破产财产变价中,一是优先使用网络拍卖。多省法院均出台类似《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破产成本管理指引》,其中均明确破产财产的变价应优先通过网络询价和网络拍卖进行。在清算情形下,优质土地资产通过网络拍卖平台拍出,其实际拍卖价格远高于评估价格,体现出网络拍卖的优势。破产财产网络变价根基于执行资产网络拍卖,又根据破产资产的特点进行了发展,目前主要存在三种变价路径。①
1.利用执行网拍平台变价破产资产
利用执行网拍平台变价破产资产的相关规定可以追溯到2013年6月28日,浙江高院规定管理人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申请由法院就相关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进行变价。目前,已有大部分管理人通过法院再利用执行程序中自主性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来实现破产资产的变价,使得资产管理及变价的时间得以缩短,溢价率大幅提升。
2.在法院执行网拍后台设置破产财产变价通道
随着破产企业的增多,破产企业资产管理及变价的兴起,阿里司法拍卖平台破产资产网络拍卖通道、京东司法拍卖平台破产资产网络拍卖通道应运而生,并且将破产资产变价与执行资产变价分别进行通道设置,让破产资产变价更加清晰,准确定位意向买家。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是两个并存的财产拍卖通道。
3.管理人以自身名义创建主体进行拍卖
目前,阿里平台已开通律所、会计事务所和清算公司的入驻功能,并且还有一些破产管理人协会也以自身主体作为资产管理及变价主体公开变价。这种模式让管理人在处理一些价值不高的财产时,可以不用委托专业的辅拍机构,可以自行根据评估价值以及财产变价方案进行管理及变价,节约债务人资产管理及变价的成本,并且可以直接将变价所得转入管理人账户,在时间上也提高了管理及变价效率 ② 。这一模式的更新,使得管理人通过网络管理及变价破产财产变得更为高效、便捷。因此,目前此种模式在实践中更为推行。
(二)线下变价仍存在
除了线上变价,也可针对性地适用线下拍卖。对存在特殊性,不适宜通过网络拍卖的资产,可发挥线下拍卖机构在寻找潜在买受人方面的专业优势。如在笔者承办的中机西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的土地、厂房、设备拍卖变现过程中,因多次流拍后,府院联动,积极促成线下协议转让,使得破产企业名下财产以流拍价格成交,不再继续折价变卖。
另外,积极协调政府平台公司收储也是一种线下管理及变价方式。对于笔者承办的长寿化工总厂破产清算案办证遗留问题、税费过高、房地分离以及其他原因暂时难以管理及变价的破产财产,由相关公司参照评估价或者最后的流拍价予以收购。特别是针对国有僵尸企业破产案件中,多省政府平台公司就僵尸企业名下土地、房屋等进行收储,能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并推动破产企业清算程序。
2 破产财产管理及变价目前面临的障碍
对于破产财产的管理及变价,尽管多个地方也出台相应的规则,例如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19年12月30日出台了《关于破产程序中财产网络拍卖的实施办法(试行)》。但在目前各种模式并存的情况下,管理人素质及规范仍不完全统一,仍存在诸多问题。
(一)管理及变价责任主体多样,追责难
如前所述,目前拍卖模式多样,主体也不一致,主要分为法院、管理人、管理人协会。这使得拍卖过程中需要看样、对拍卖公告存在疑问时,意向买家不能准确联系到相关责任主体;在拍卖成交确认过程中,一旦拍品出现无法过户、无法交付等问题,也无法明确具体责任主体。这使得一些意向购买人虽觉得价格相较市场价较低,但风险较高,望而却步。
(二)拍卖公告期长短不统一,意向购买人易错过时机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拍卖主体在网络平台发布公告后,对于拍卖时间长短没有严格限制。淘宝网阿里平台通常会要求不动产首次最低挂拍时间不少于30日,动产首次最低挂拍时间不少于15日。但实际拍卖过程中未按要求管理及变价,也能够进行资产处置。尤其在一些法定节假日较长的情形中,本身公告期间较短,加上节假日,竞买人无法联系相关机构进行现场查看,也无法及时确认相关费用和程序,导致留给意向买家的时间很短,很大程度上无法有效推广破产财产,实现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 ③ 。
(三)拍卖变价全流程所需资料单一,缺乏监管
目前从拍卖主体创建账号,仅需准备《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管理人银行《开户许可证》或临时账号网银截图和管理人团队负责人身份证,即可通过申请入驻拍卖平台,以自己的名义对破产财产进行管理及变价。进行资产拍卖时,也不是必须提供评估报告、变价方案以及变价方案裁定书等资料。如果涉及到管理及变价了非破产企业相关财产,或者涉及优先债权、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行使等影响第三方的合法权益时,将会对债权人以及债务人都带来不可逆转的巨大影响。
(四)一刀切选择整体公开网络拍卖变价
目前,多数管理人在制定变价方案的过程中,因考虑到公开拍卖体现的公平性,往往选择在网络平台进行变价,并且进行整体管理及变价。如果资产本身流通价值高,可能比较适合整体拍卖,节省时间、成本。但本身如若流通价值不高,挂网拍卖也大概率会面临流拍风险。应根据标的物的种类、范围、性能、数量进行分析,不能一味地依赖于网络拍卖、整体变价,多数资产分类变价的变现价值或许更高。因此,变价方案只能依据财产本身特质来制定相应方案,而不是一刀切地套用模板,就变价方案进行一些原则性的规定,整体公开拍卖。④ 例如重庆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在管理及变价债务人资产时,将债务人资产打包拍卖,评估价值16,969,800元,在以7,530,000元的价格流拍后,又以6,400,500元的价格进行二拍。如果得以成交,最终的折价高达60%。出于实际考虑,可能资产分开处置成交的价值或许会更高。
(五)缺乏对网拍平台的监管,佣金收取缺乏法律依据
在执行程序网拍变价中,网络竞价平台供应商均不收取所谓的“佣金”,且也不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而对于管理人入驻平台对破产财产变价的,各平台大都需要收取千分之五的服务费。虽然该费用收取比例远低于传统的拍卖机构所收取的,且有利于提高平台服务质量,使之物有所值,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的制度对网拍平台进行监管,并且针对价值较高的财产,平台本身所需成本较低,是否应考虑出台按比例的分阶段收取,并且设定最大限额的相关规定。
3 破产财产管理及变价需发挥自身优势
(一)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
破产财产管理及变价是促进资产优化配置的重要路径。破产财产管理及变价能够通过法律规则将丧失市场竞争力甚至已经停产停业的企业的财产进行有效变现,有序退出市场,可以将已进入破产阶段的企业其占有的大量金融、土地、资产、人力等宝贵资源重新释放出来。特别是在重整过程中,通过引入新的投资人,采取多种重整方案,解决员工继续就业、企业剩余价值的最大化。
(二)优化行业产业链
破产财产管理及变价应畅通国内大循环,意味着要着力打造国内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各个环节。破产是打通国内生产环节的重要的着力点,通过淘汰落后过剩的产能,优化产业结构,提升供给质量,推动供需关系在更高层次保持平衡 ⑤ 。
(三)放缓和化解重大风险
破产财产管理及变价能够将企业的隐性危机显性化,斩断债务链,遏制金融风险、债务风险和社会风险的进一步的累积和蔓延。仅重庆破产法庭2023年,新收各类案件2319件,审结1856件,共清理债务1101.99亿元,盘活企业资产202.42亿元 ⑥ 。其中体现出破产制度对企业财产的有效利用、人员的妥善安置、风险的有效化解。
4 破产财产管理及变价时需平衡的各方利益
(一)潜在买受人的购买信心
破产财产拍卖通常意向购买人会因低于市场价格而产生购买意向,但又担心购买之后的交付问题,这就造成了许多破产财产多次流拍,且明显低于市场价也仍无人报名竞拍。另外,多数公告中也明确,拍卖的不动产未进行事先清场即挂网拍卖、“本次拍卖只出具法律文书,不负责办理交割、清场等内容,的确会让意向购买人望而却步。所有的财产变现都系市场来决定其价值,如何让破产企业的财产价值最大化,应该考虑市场需求,其中最重要的应考虑潜在买受人的需求。如果破产财产在交割、过户、管理及变价中有保障,至少是法院的协助,必将大大增强买受人的信心,从增加成交价款,让债权人更高比例获得清偿。
(二)破产财产自身情况的准确了解及披露
破产财产管理及变价一般分为动产与不动产,而不动产主要为土地、房屋。在管理及变价过程中,因破产企业本身资料缺失、人员流动,相关资料不完善,体现在不动产可能存在土地证或者房产证缺失、土地税费缴纳发票不齐全等。更有些僵尸企业因年代久远,取得土地使用权系上世纪90年代,相关证书内容为手动填写,当前不动产登记系统中均未有明确记载。导致在办理过户过程中,确认房地性质、税费都会有极大阻碍,需要在拍卖过程中详细进行披露。有的车辆因未停放在破产企业现场,仅有照片、型号,行驶证、登记证书均缺失,即使买来申请报废流程也不一定能够顺利完成,也需要完整披露。另外,对于购买人有相关限制的情形,例如金融机构股权、碳排放相关额度交易,需要符合相关主体资格,并且需要在指定机构进行交易。但在实践中,仍存在直接挂网拍卖且不加主体限制的情形,很可能导致不符合过户条件而导致拍卖失败而引起一系列的问题。⑦ 又如公告中载明“装潢系承租人出资,本次拍卖不含装潢”,则是未能领悟民法上“添附制度”的内涵,未将装潢价值包含在内,如成交,必然又起纠缠。
(三)拍卖人员或机构的权益
无论是管理人还是委托的辅拍机构,均不是专业的拍卖人员,没有服务态度等方面的要求,看样也是在工作时间统一进行,无法及时提供服务。但是,作为“卖家”,其根本目的是为了将物品以尽可能的高价出售。因此,树立服务理念,端正服务态度,是对管理人或者拍卖人员的基本要求。部分拍卖人员存在不及时安排看样或不安排看样,对咨询问题的意向竞买人不热情、回答问题不积极、敷衍、推诿的情形,无形中将很多有意愿参与竞拍的意向购买人拒之门外,导致拍品无法成交或低价成交,损害了破产管理及变价的大众印象。作为主持拍卖的管理人或其他主体,应当通过和意向竞买人的电话咨询,答疑解惑,打消意向竞买人的竞买顾忌,吸引潜在竞买人的竞买欲望。通过释明,让意向竞买人对自己的参拍行为的法律后果有充分预计。
5 破产财产管理及变价优化建议
(一)制度建设应规范统一
破产财产管理及变价的优化必须要依赖法律体系建设,彻底扭转破产财产管理及变价无法可循的尴尬境地,通过制度体系建设对破产财产网拍管理及变价给予充分指导和有效约束。⑧ 特别是对破产财产网拍管理及变价资产与其他资产不同的明确界定、债务人及管理人对于拍卖价款是否一定要进行评估,特别是本身价值较小的资产,这些也有待完善明确。另外,对于竞买人违约,在竞拍成功后拒不支付竞买价款而导致重新拍卖却流拍,相应损失是否只能进行诉讼处理?这诸多问题都需要制度化的解决方案。另一方面,可以针对破产财产网拍管理及变价的操作制定具体详细的实施规则,明确真实地指出破产财产管理及变价标的物的优缺点、主要问题及可预见的各种瑕疵等,对于破产财产管理及变价尚未处理的各种违法、违规、违章、违约等行为处理情况进行公开透明的展示,以使竞买人、债务人以及债权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定纷止争。
(二)完善资产管理及变价路径的合规性
破产企业大量涌现,受理案件数量也在急剧上升。破产管理及变价财产主要为房屋、土地、设备、车辆、股权、应收账款。⑨ 每一种资产都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并且存在禁止性规定。在处理破产财产的过程中,需要严格按照资产情况进行管理及变价,并且要加强监管,指定不同资产的管理及变价办法,让破产程序中的规则与其他法律相结合,不让破产程序成为债务人逃避债务、逃避税务的路径。
(三)强化对管理人以及法院的网络拍卖培训力度
破产财产的管理及变价具有其特殊性,不同于一般的司法拍卖,其具有独立的操作流程。法院或者有关管理人协会应召集有关专家对管理人以及承办法官进行网络拍卖知识培训及考核,解决部分管理人以及承办法官不会操作拍卖平台的问题,让破产资产拍卖相关人员更加专业化,使破产资产管理及变价效率更高。
(四)建立健全破产管理及变价拍卖信用体系
目前,网络暂时无法保证委托人和竞买人的参拍安全,一旦竞买人拒绝付款,管理人和平台只能通过诉讼追究其违约责任。并且平台中的服务费用和保证金是否应支付,也需要进一步研究。竞买人以竞品披露信息不完善,或者与实际差异较大而毁约,通常也无法得到支持。这必然会产生纠纷,也会影响破产资产管理及变价。
注 释
① 姜丹、朱毅:《破产财产网拍处置存在的问题与改进建议》,载《国浩律师事务所》,2020年3月26日。
② 徐根才:《破产法实践指南》,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
③ 徐江华:《如何有效地处置破产财产--探析破产财产处置的相关问题》,《华商律师》,2022年9月27日。
④ 孙咏、金珅亦、杨诚:《检视与完善:网络司法拍卖优化运行机制探析》,2022年第10期。
⑤ 王欣新《破产法原理与案例教程(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
⑥ 重庆破产法庭破产审判白皮书(2023年度)。
⑦ 周亚峰:《网络拍卖问题的法律思考》,载《法制与社会》,2010年10月(上)。
⑧ 中拍协:《司法拍卖-如何实现司法网拍应有的公平和正义》,2017年9月27日。
⑨ 黄忠顺:《司法强制拍卖改革的深度透析》,载《法治研究》,2022年第2期。
(作者:熊雅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