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豪研究丨香港婚姻家事系列(一)——婚姻登记办理实务问答

时间:2024/12/05 阅读:747

 

随着内地与香港之间的人员往来日益频繁,越来越多的内地居民在香港缔结婚姻。香港法律属普通法系,其婚姻登记制度规范完善,且与内地的婚姻登记制度存在较大差异。本文旨在为有意在香港缔结婚姻的内地居民提供实用指南,通过问答形式,深入浅出地介绍了在香港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程序、所需文件、特殊情况处理以及婚姻登记后的居留问题等,帮助内地居民更好地了解和把握香港婚姻登记的相关规定,避免在办理过程中出现不必要的困扰。

 

   1     在香港缔结婚姻的程序是什么?

根据香港法律规定,在香港结婚的最低法定年龄是16周岁(按公历计算),且无论居住地点或国籍如何,都可以进行婚姻登记。在香港办理结婚需要遵循以下步骤:

1.准备结婚的其中一方必须亲自或通过婚姻监礼人向婚姻登记官提交结婚意向通知书。

2.登记官必须在其办公处公示通知书的第一部分,直到公示婚姻登记官证明书或通知书三个月的有效期结束为止。
3.如果符合所有法律要求,登记官可以在收到通知书至少15天后,签发“婚姻登记官证明书”,允许准备结婚的双方在通知书三个月有效期内举行婚礼。
4.婚礼必须在以下场所之一举行:(1)在婚姻登记处由登记官主持;(2)在获准的宗教场所由合格的神职人员主持;(3)由婚姻监礼人在香港其他地点主持。
5.婚礼必须在提交通知书后三个月内举行,否则通知书将失效。如果过期后还想举行婚礼,就必须重新提交通知书。

   2     如果准备结婚的双方因工作或其他原因在内地,不能亲自到香港办理婚姻登记,是否可以在网上预约后委托亲友代为递交文件?

如果申请人在香港以外的地方通过网上成功预约递交结婚通知书,在确认预约后,准备结婚的双方必须有一人亲自在指定的日期和时间,带着另一方的身份证明或旅行证件,到指定的婚姻登记处办理递交结婚通知书的手续,否则预约将被取消。如果双方均无法返回香港办理相关手续,须按照在香港以外地区递交结婚通知书的程序处理。

   3     在香港以外地区定居的人士如果想要在香港举行婚礼,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如果申请人在香港以外地方定居,并希望在香港举行婚礼,应直接向香港婚姻登记事务及记录办事处致函,索取一份拟结婚通知书表格和“婚姻登记所需资料”表(表格MR21B)。该办事处地址为:香港金钟道66号,金钟道政府合署低座3楼,婚姻登记事务及记录办事处。申请人也可发送电子邮件至[email protected],向入境事务处索取有关表格及资料表。

填写完并签署通知书表格后,该表格需要由申请人所居住国家的公证人认证。请注意,如男女双方居住在不同的地区/国家,只需要由其中一方在当地找认可的公证人认证(即发出通知的一方)。需要将已认证的表格和填写完的资料表,连同证明文件复印件及一张抬头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面额为港币305元的银行汇票(非现金),以空邮挂号方式寄交,或通过申请人的香港联络人或婚姻监礼人递交至婚姻登记事务及记录办事处。如果汇票不是以港币结算,申请人需要额外缴纳兑换货币所需的银行手续费港币100元。

如果申请人拟在婚姻登记处举行婚礼,需要在资料表上注明计划举行婚礼的日期及婚姻登记处。在收到经认证的通知书、相关规定费用及证明文件后,申请人会收到信件确认预约详情。香港婚姻登记处就举行婚礼设有配额,存在因名额而无法按申请人意愿安排婚礼的情况。为方便另作安排,申请人可以在资料表上提供多个日期及婚姻登记处的选择,也可以提供电子邮件地址以便联络。

如果申请人的婚礼拟在特许的礼拜场所举行,或由婚姻监礼人主持,申请人应与主礼的神职人员或婚姻监礼人协商,确定举行婚礼的具体日期、时间和地点。在婚礼举行前,申请人应该确保已获发“婚姻登记官证明书”。

申请人双方到香港后,必须与婚姻监礼人见面或在办公时间内前往婚姻登记事务及记录办事处,出示申请人的香港身份证或有效旅行证件,以及先前递交的所有文件的原件。递交通知书的一方还必须在登记官或婚姻监礼人前宣誓,表明该婚姻没有任何血亲或姻亲关系的障碍,也没有其他法律上的阻碍。该宣誓必须在签发“婚姻登记官证明书”前完成。如果由婚姻监礼人监誓,请预留足够时间让婚姻监礼人将相关文件送交登记官,以签发“婚姻登记官证明书”。请注意,如果未获发“婚姻登记官证明书”,婚礼不能在特许礼拜场所举行或由婚姻监礼人主持。

 

   4     申请人的未婚妻是内地居民,今年20岁。如果双方打算今年在婚姻登记处举行婚礼,在递交拟结婚通知书时,除了旅行证件,她还需要提供哪些其他证明文件?
根据香港现行法律规定,如果准备结婚的任何一方在结婚当天未满21岁,但已满16岁且不是丧偶者,在提交结婚通知书时,必须向婚姻登记官出示婚姻条例附表3规定的相关人士的同意书。同意书表格(表格MR4)可以在入境处网站下载,或到婚姻登记处(大会堂婚姻登记处和红棉路婚姻登记处除外),或通过婚姻监礼人获取。如果给予同意的人士不在香港,填好的同意书表格(表格MR4)必须经过公证人认证。

如果同意书由当事人的亲生父母出具,当事人在提交通知书时,需要出示以下文件:

1.当事人的出生证明书原件或经认证的副本;

2.如果当事人父母的婚姻关系仍然存续,需要提供父母的结婚证书原件或经认证的副本,以及父母的法定声明,证明从未被剥夺对当事人的监护权;
3.如果当事人父母已经依据法院命令离婚或分居,需要提供关于当事人监护权的法院判决书原件或经认证的副本;
4.如果当事人是非婚生子女,需要母亲的法定声明,证明从未被剥夺对当事人的监护权。

法定声明必须在登记官或婚姻监礼人面前作出并宣誓或确认。如果作出声明的人士不在香港,法定声明书必须经过公证人认证。如果提交的必需文件不是用英文或中文书写,必须同时提交这些文件经过认证的翻译本。

   5     申请人的未婚夫/妻在内地曾有一段婚姻,在递交拟结婚通知书时,他/她需要提供哪些证明文件?

他/她必须提交由有管辖权的法院出具的关于其前段婚姻解除的判决书作为证明;并且在举行婚礼之前,向婚姻登记官提交一份加盖印章的法院终审判决的核实副本。

   6     变性人可以在香港登记结婚吗?

香港《婚姻条例》第40条规定,婚姻必须是一男一女的结合。根据香港终审法院对W诉婚姻登记官(终院民事上诉2012年第4号)一案的判决,如果一个人已经完成全部性别重置手术,那么就《婚姻条例》而言,此人术后的新性别应被认定为其法定性别。

终审法院的判令声明:《婚姻诉讼条例》第20(1)(d)条和《婚姻条例》第40条中“女”和“女方”等词,应当理解为包括经手术从男性变为女性的变性人,但需要有合格的医疗机构证明此人在接受性别重置手术后性别已经改变。在判决书第124段中,终审法院裁定,与W情况相同的变性人(即已完成全部性别重置手术者),有权被视为符合《婚姻条例》第40条和《婚姻诉讼条例》第20(1)(d)条中“女”的定义。在判决书第125段中,终审法院裁定,如果变性人通过切除原有性别器官并重建异性生殖器官,并获得医疗机构的性别改变证明,就应当享有以新性别身份结婚的权利。

就婚姻登记而言,婚姻登记官将承认已完成全部性别重置手术的变性人的新性别。因此,根据《婚姻条例》,这些人有权与异性缔结婚姻。

   7     申请人打算在香港结婚,但配偶并非香港居民。请问申请人的配偶能否以受养人身份来港居留?

不能。香港永久性居民/香港居民的配偶并不会因结婚而自动获得以受养人身份来香港居留的权利。

   8     举行婚礼时的誓词是什么?

根据香港《婚姻条例》第21条规定,为进行婚礼的誓词仪式,登记官或婚姻监礼人(视属何情况而定)须首先向双方作内容如下的宣述:

“在两位结为夫妇之前,本人在职责上要提醒你们:根据《婚姻条例》缔结的婚姻是庄严而有约束力的,在法律上是一男一女自愿终身结合,不容他人介入。因此,[男方姓名]和[女方姓名],你们的婚礼虽然没有世俗或宗教仪式,但你们在本人和现时在场的人面前当众表示以对方为配偶,并为此签名为证后,便成为合法夫妻。”

男方随后须向女方以中文宣述如下:

“我请在场各人见证:我[男方姓名]愿以你[女方姓名]为我合法妻子。”或以英文宣述如下: “I call upon all persons here present to witness that I, [name of the male party], do take thee, [name of the female party], to be my lawful wedded wife.”

女方随后须向男方以中文宣述如下:

“我请在场各人见证:我[女方姓名]愿以你[男方姓名]为我合法丈夫。”或以英文宣述如下: “I call upon all persons here present to witness that I, [name of the female party], do take thee, [name of the male party], to be my lawful wedded husband.”

(作者:杨青  李慕乔  胡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