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豪研究丨香港婚姻家事系列(二)——内地婚姻家事案件在香港申请认可与执行实务问答

时间:2024/12/07 阅读:523

 

2024年1月29日生效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民商事案件判决执行新安排》)虽然为内地民商事判决在香港法院认可与执行提供了便利,但值得注意的是,婚姻家事案件判决仅限于分家析产和婚约财产案件判决。对于内地法院作出的离婚、子女抚养或赡养等常见婚姻家事纠纷案件判决,则需要根据2022年2月15日生效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婚姻家庭案件判决执行安排》)到香港法院执行。为帮助内地居民更好地理解这两个安排之间的关系及适用,本文通过问答形式,详细介绍内地婚姻家事案件判决在香港申请认可与执行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时间限制和费用标准等实务问题,为内地居民提供具体指引。

 

   1     内地婚姻家事案件在香港申请认可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2017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签署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经过香港特区立法会通过相关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等一系列程序,该《婚姻家庭案件判决执行安排》最终于2022年2月15日正式生效实施,标志着两地在婚姻家事判决互认方面建立起完整的法律框架。

 

   2     哪些内地婚姻家事案件可以根据《婚姻家庭案件判决执行安排》进行登记?

根据《婚姻家庭案件判决执行安排》第一条的规定,该安排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

1.当事人在两地法院之间互相申请认可和执行对方法院就婚姻家庭民事案件作出的生效判决;
2.当事人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申请认可内地民政部门颁发的离婚证,或向内地法院申请认可依据香港法例第178章《婚姻制度改革条例》第V部、第VA部规定解除婚姻的协议书、备忘录。

 

考虑到婚姻家庭民事案件类型的多样性,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内地对婚姻家庭案件范围规定的差异,为了最大限度地便利两地当事人并实现更广泛的相互认可与执行,该安排在第三条中对其具体适用范围作出了详细规定,其中可以被认可的内地婚姻家事判决包括:

 

(1)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案件;(2)离婚纠纷案件;(3)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4)婚姻无效纠纷案件;(5)撤销婚姻纠纷案件;(6)夫妻财产约定纠纷案件;(7)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件;(8)亲子关系确认纠纷案件;(9)抚养纠纷案件;(10)扶养纠纷案件(限于夫妻之间扶养纠纷);(11)探望权纠纷案件;(12)申请人身保护令案件。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案件种类在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案由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基础上,对内地婚姻家庭案件类型进行了筛选和调整。具体而言,剔除了两类纠纷:第一类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中未作规定的纠纷类型,包括赡养纠纷、解除收养关系纠纷、非夫妻之间的扶养纠纷以及非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纠纷;第二类是虽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中有类似规定但不属于婚姻家庭纠纷的类型,如婚约财产纠纷、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分家析产纠纷和同居关系析产纠纷等。对于上述不在适用范围内但在两地均被认定为民商事类型的案件,婚约财产纠纷和分家析产纠纷可以适用《新安排》申请互认执行;而其余案件则可以通过个案协调的方式,由香港法院依据个案情况、香港判例来判断是否认可和执行,这些案件分别为内地人民法院审理的赡养、兄弟姐妹之间扶养、解除收养关系、成年人监护权、离婚后损害责任、同居关系析产案件、继承案件以及遗产管理或者分配的案件。

 

   3     适用的内地婚姻家事案件判决的类型有哪些?

所谓“内地判决”,是指由内地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需要注意的是:这个定义并不包含那些虽然在内地获得承认,但实际上是由内地以外地方法院作出的判决。基于这个定义,当事人可以根据《婚姻家庭案件判决执行安排》,就内地法院在婚姻家事案件中作出的调解书向香港法院申请认可与执行。

 

   4     申请认可和执行的财产给付范围是什么?

可执行的内容涵盖判决所确定的财产给付、相关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以及诉讼费用(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特指经讼费评定证明书、定额讼费证明书核定或通过命令要求支付的费用),但税收和罚款则不在可执行范围之内。

 

   5     向香港申请认可和执行内地婚姻家事判决有什么时间限制?

内地婚姻家庭案件判决的登记申请主要涉及三类判决类型。

1. 对于状况相关命令(status-related order),比如离婚、婚姻无效、撤销婚姻,以及确认亲子关系和收养关系等,这类判决的登记申请是没有时间限制的。

 

2. 对于看顾相关命令(care-related order),包括监护权、抚养权、探望权以及人身安全保护等事项。这类判决在申请登记时,要么应在申请时没有发生过不遵守判决的情况,要么如果曾经发生过不遵守的情况,就必须在首次发生不遵守情况之日起2年内提出申请。

 

3. 对于赡养相关命令(status-related order),如果判决中规定了明确的履行期限,那么在期限届满后的2年内可以申请登记;如果没有明确期限,则需要在判决生效后的2年内提出申请。

 

并且,对于后两类判决,虽然一般申请期限是2年,但如果得到法官批准,这个期限是可以延长的。

 

   6     在香港申请登记内地民商事判决的费用是多少?

根据《婚姻家庭案件判决执行安排》第639A章的相关规定,目前登记判决申请的费用为1,045港币,寻求承认内地离婚证申请为1,045港币。

 

   7     香港法院针对内地婚姻家事判决作出的登记令有什么效果?

内地判决一经登记,即在香港具有效力,效果等同于香港法院作出的命令。不过,根据《婚姻家事条例》规定,这类已登记的命令需要等到申请作废登记的期限届满或相关的作废程序完结后,才能获得最终承认并在香港正式生效。

 

   8     香港法院对内地民政部门颁发的《离婚证》有什么承认程序?

对于内地离婚证在香港的承认程序,实际操作起来相对简便。申请人只需提交一份宣誓,附上身份证副本、离婚证副本和双方的地址信息,并说明据其所知该离婚证在内地是有效的。如果离婚证已经按照内地法律完成公证,除非有相反证据,香港法院就会推定该证在内地是有效的。香港区域法院在确信内地离婚证有效的情况下,就可以下令承认该证。即使被申请人之后要求作废承认令,法院也只会审查是否存在欺诈、证件无效或违反公共政策等基本问题,而不会去审查程序是否公正、是否存在诉讼竞合或判决竞合等复杂问题。

   9     什么情况下内地婚姻家事判决会被香港法院不予认可和执行?

当一方申请认可和执行内地法院判决时,如果被申请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1.没有获得合理的开庭通知或陈述机会;2.判决是通过欺骗手段获得的;3.案件在香港法院已经受理或已有判决;4.执行该判决会违反香港的基本法律原则或公共利益,香港法院经过核实后将不予认可和执行。特别是当判决涉及未成年子女时,法院在审查决定是否认可和执行时,会把未成年子女的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因素,以确保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作者:杨青  李慕乔  胡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