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豪研究丨香港婚姻家事系列(三)——内地居民继承香港遗产实务指引

时间:2024/12/14 阅读:1672

 

随着内地与香港两地居民往来日益频繁,跨境婚姻和资产配置日趋普遍,涉及香港遗产继承的案件也不断增多。由于两地法律体系和继承制度存在显著差异,内地居民在处理香港遗产继承时往往会遇到诸多困惑和障碍。本文旨在为内地居民继承香港遗产提供实用指引,详细阐述了继承资格认定、遗产范围界定、继承程序办理等关键问题,就内地居民如何依据香港法律规定获得继承权、如何通过香港高等法院申请遗产管理书,以及遗产管理与分配的具体操作等实务要点进行重点介绍。

 

   1     关于内地居民继承香港遗产的资格

在处理内地与香港的跨境继承案件时,由于香港特区的民事法律关系需要参照内地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其他相关法规,因此在确定继承权归属时,需要首先判断是采用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的方式,然后再依据相应的准据法来确定继承权的最终归属。并且,香港和内地的法律体系都将遗嘱继承置于优先地位,即如果存在有效遗嘱,应当优先按照遗嘱内容处理继承事宜。

1.关于遗嘱继承的继承资格。在涉及两地遗嘱效力认定时,如果被继承人在遗嘱中已明确指定适用某地法律,两地有权机关/机构通常会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依据其选择的法律来判断遗嘱效力;若遗嘱中未明确指定适用法律,则根据两地的冲突法规范,可以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的经常居所地法律、死亡时的经常居所地法律或户籍所在地法律中的任何一个作为准据法,只要遗嘱符合这三个地方之中任何一地的法律规定,该遗嘱就可被认定为有效。

 

2.关于法定继承的继承资格。在内地处理遗产继承时,所有类型的遗产都遵循同样的法定继承规则,即由在世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等额继承,若第一顺位继承人均已故,则由在世的第二顺位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额继承。但涉及香港遗产时情况则较为复杂,需要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1条和香港冲突法规范的规定,将遗产区分为不动产和动产两类分别处理,其中不动产的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而动产的法定继承则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的法律。

(1)对于动产遗产的继承,需要根据被继承人去世前的经常居所地来确定适用法律。如果经常居所地在香港,则适用香港《无遗嘱者遗产条例》第4条规定:有配偶的由配偶全部继承;无配偶则按顺位继承,依次为子女、父母、全血亲兄弟姐妹、半血亲兄弟姐妹、祖父母及外祖父、父母的全血系兄弟姐妹、父母的半血亲兄弟姐妹,同一顺位有多位继承人时等额继承。如果经常居所地在内地,则适用内地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的顺位继承制度: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按相同比例继承;无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

(2)对于不动产的继承,根据香港《无遗嘱者遗产条例》第4条规定,内地居民继承香港不动产遗产应当以信托方式进行。具体继承规则如下:若被继承人有配偶但无子女、父母、全血亲兄弟姐妹及其后嗣,则遗产由配偶全额继承;若被继承人有配偶且有子女,配偶可先继承50万港元及相应利息,剩余遗产则由配偶继承50%,另外50%由子女平均继承;若被继承人有配偶但无子女,同时存在父母、全血亲兄弟姐妹及其后嗣中的至少一人,则配偶可先继承100万港元及相应利息,剩余遗产的50%归配偶所有,另外50%由父母平均继承,如无父母则由兄弟姐妹平均继承。

 

   2    关于夫妻财产继承中香港被继承人可继承遗产的范围

在处理继承事务时,首要任务是明确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确保遗产不存在产权争议。对于有配偶的被继承人,由于内地与香港在夫妻财产制度上存在差异,需要特别关注适用法律的选择问题。内地和香港法律都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选择适用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若当事人未作选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4条规定,应优先适用夫妻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如无共同经常居所地则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香港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也普遍采用“最密切联系原则”,认为“共同经常居所地”与夫妻财产关系最为密切,这一观点与内地的冲突法规范相一致。

 

在内地法律体系下,如果夫妻双方对财产没有特别约定,则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遗产继承的范围包括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和其在夫妻共同财产中应得的份额。对于登记在被继承人或其配偶名下的财产,只要符合内地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条件,就必须在遗产继承开始前先进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分割比例通常是五五分成,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值得注意的是:即使被继承人生前有与他人稳定同居、重婚、吸毒、赌博、家暴等法定过错行为,只要生前没有进行过婚内财产分割,那么在其去世后的财产分割中,这些过错行为也不会影响夫妻共同财产的五五分割比例。

 

香港在处理夫妻财产分配问题时,并未明确规定采用分别或共有制度,而是依据《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第7条及相关判例,采用“平等分享原则”。在夫妻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法院会综合考虑婚姻双方对家庭的贡献,根据财产的性质和来源来确定双方各自应享有的份额。因此,在处理继承问题时,不能简单地将被继承人名下的全部财产都视为遗产,而应当首先按照“平等分享原则”,考虑配偶对家庭的贡献,将被继承人名下财产中的合理部分划归配偶所有,剩余部分才能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

 

   3     关于内地居民继承香港遗产的流程

1.申请遗嘱认证或遗产管理书
根据《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香港法院对遗产相关事宜享有司法管辖权,任何人处理被继承人遗产都必须获得法庭授权。具体而言,需要向香港高等法院遗产承办处申请“授予书”,这包括两种形式:一是遗嘱认证,适用于被继承人立有遗嘱且指定了愿意履行职责的遗嘱执行人的情况;二是遗产管理书,适用于无遗嘱或遗嘱执行人无法履职的情况。香港高等法院会根据遗产类型,按照内地或香港的法律确定继承权人,并依据具体情况授予相关人员遗产管理权。在有遗嘱的情况下,获得授予的优先次序从遗嘱执行人开始,依次是信托持有人、终身受益人、剩余遗产受遗赠人等;在无遗嘱的情况下,则按照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等亲属关系的远近确定优先次序。

 

申请人向香港高等法院提交申请时,需要准备一系列申请文件,包括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书、身份证及港澳通行证或护照,以及能够证明被继承人与申请人亲属关系的文件(如结婚证、户口簿等)。此外,还需要提供继承人的身份证明文件、遗嘱公证或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的声明公证,以及由内地律师根据内地继承法律规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所有这些文件都必须在内地公证处办理公证,并且需要经过中国外交部授权的外事部门办理附加证明书手续。

 

2.向法院提供担保
根据《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第46条等相关规定,申请人在办理遗产承办手续时,通常需要满足担保要求,具体可以采取两种方式:一是提供两名香港居民作为担保人;二是购买相关保险。这些担保措施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未来“遗产管理人”能够妥善履行其职责。

 

3.针对小额遗产的例外情形
根据香港《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第15.1条规定,对于总额不超过150,000港元的小额遗产,香港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作为当然遗产管理官,可以临时遗产管理人的身份提供简易管理服务,无需办理任何授予书或其他法律手续就能收集和管理遗产,从而帮助遗产受益人直接获得遗产。

 

   4     关于内地居民继承香港遗产的时间

关于香港遗产继承事宜,自2006年2月11日起,香港已取消遗产税,此日期后的继承无需缴纳。在办理继承过程中,虽然并非所有事务都必须委托律师处理,但法律誓章必须由具有5年以上经验的内地律师出具,这是香港高等法院的强制要求。聘请律师可以帮助加快处理进度,避免反复往返相关机关。整个继承流程中,香港高等法院遗产承办处出具遗产管理书一般需要5-7周时间,若遇到争议或遗产情况复杂,可能会延长。从开始到完成全部继承程序,通常需要半年到一年的时间。

 

   5    关于内地居民在香港继承遗产的管理与分配

在香港高等法院发出授予书后,遗产申请人将成为遗产代理人,获得管理和分配遗产的法定权力。在进行遗产分配之前,遗产代理人必须先行支付死者的债务、殡葬费用以及处理遗产过程中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律师费、公证费用、申请授予书的费用和其他法庭费用等)。完成债务和费用清缴后,遗产代理人可以凭借授予书与相关机构联系,依照遗嘱内容或法定继承顺序,办理将遗产分配给各继承人的手续。

 

   6    申请人如何证明被继承人去世时为香港居民?

根据通常做法,如果被继承人在香港去世并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遗产承办处通常会认定其死亡时的居籍为香港。但如果被继承人是在内地或海外去世,或者在香港的逗留受到入境限制,需要提交一份誓章,该誓章建议由被继承人的配偶或家庭成员准备。这份誓章需要详细说明以下内容:死者的住址及其性质(如租住或自置);在香港的逗留时间及是否有计划永久居住;其业务、主要投资和资产的所在地;家人和朋友的居住地;以及死者的证件和个人物品的存放位置,还有社交活动等相关情况。

(作者:杨青  李慕乔  胡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