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豪研究丨企业被美国列入黑名单如何维权

时间:2024/12/18 阅读:499

 

 前  言  随着中美两国竞争的不断加据,美国行政机构不断地把国内相关的企业列入各种“黑名单”,部分是根据美国国会制定的法律,但部分列入确是美国行政机关为达到政治效果,专断、任意或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随着列入黑名单企业的增多,部分企业,如小米公司,箩筐技术公司在联邦法院起诉,获得法院临时禁令,强迫美国行政机构移除黑名单的效果。本文以今天被移出“黑名单”的中国上市公司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微公司或AMEC)为例,简述维权的法律法规及维权路径。

 

   1     案件事实与维权过程

2024年1月31日,美国国防部将中微公司列入"中国军事公司"(CMC)名单。

2024年1月31日之后,中微公司立即联系国防部,要求解释列名原因,寻求会面机会,提供证明不符合CMC定义的信息,提交FOIA(信息自由法)请求,要求其披露决策的相关信息。

2024年6月,在中微公司威胁提起诉讼后,国防部首次提供简短报告,报告仅提供一个理由:中微公司在2019年获得工信部和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颁发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奖项,国防部认为该奖项表明中微公司与工信部"有关联"。

2024年6月(收到报告后),中微公司立即回应并解释奖项性质,说明该奖项仅是对制造业企业的表彰,强调奖项不涉及财务利益或合作项目。

2024年7月,国防部提出额外问题,部分与最初列名理由无关,中微公司及时回答问题提出安排CEO会面,国防部拒绝会面,称已有足够信息,但不承诺将中微公司从名单中删除。

2024年8月14日,中微公司提起在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地方联邦法院提起诉讼,经过相关诉讼程序和部分动议,双方达成和解,国防部最终在2024年12月17日将中微公司移出“黑名单”。

   2     起诉法律依据

(一)美国行政法律

行政程序法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ct,(以下简称APA)是规范美国联邦行政机构行为的基本法律框架。该法案为行政决策提供了具体标准,确保行政行为的公平性、透明度和可问责性。美国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应遵守APA的规则,若美国行政机关未能遵守规则,则美国法院系统可对其作出的行为进行撤销。

根据APA,行政机构在作出决定时必须遵循严格的程序性和实质性要求。从程序角度来看,行政机构必须向受影响方提供充分通知,说明拟议行动的性质和法律依据,并给予合理的回应时间。同时,必须确保当事人有机会陈述意见,可以提交书面材料,必要时还应举行听证会。这些程序性要求旨在保护当事人的正当程序权利,确保决策过程的公平性。

在实质性要求方面,行政决定必须建立在充分的事实基础之上,决策过程要符合逻辑,结论必须与证据相符。行政机构需要清晰地解释其决定理由,说明考虑了哪些关键因素,并对重要的反对意见作出回应。这种实质性审查确保行政决定不是随意或武断的,而是基于合理的分析和判断。

行政机构还必须保持完整的决策记录,包括所有相关文件和证据。这些记录必须足以支持其决定,并在司法审查时作为评估决定合法性的基础。法院可以审查整个行政记录,评估决定是否有合理依据,检查是否遵守了必要的程序要求。

当行政机构的行为违反APA要求时,法院有权提供救济。根据5 U.S.C. § 706,法院可以撤销专断、任意或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政行为,也可以撤销违反宪法权利、超出法定权限或未遵守法定程序的决定。法院还可以要求行政机构重新考虑其决定,或强制其采取被不当拖延的行动。

(二)本案的诉求

1. COUNT I主要论述国防部将中微公司列为CMC的决定违反了《行政程序法》第706(2)(A)-(C)条的规定。诉状指出该决定在实体上存在三个主要问题:(1)是"任意和专断的"(arbitrary and capricious),因为仅基于一个普通民用制造业奖项就做出认定,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2)违反了法定程序(contrary to constitutional right),因为没有遵循正当程序提供充分的理由说明;(3)超越了法定权限(in excess of statutory authority),因为中微公司既不受中国军方控制,也未对中国国防工业基地做出重大贡献,不符合1260H条款规定的CMC认定标准。国防部的决定不仅缺乏实质性证据支持,而且在推理过程中出现了明显的逻辑跳跃,构成了典型的行政裁量滥用。

2. COUNT II主要论述国防部将中微公司列为CMC的决定违反了《行政程序法》第706(2)(D)条关于正当程序的要求。具体而言,国防部在做出认定时未遵守必要的程序要求:没有提供事先通知,未给予中微公司陈述和提交证据的机会,也未说明认定的具体理由。事实上,国防部仅凭中微公司在2019年获得的"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这一普通民用工业奖项,就认定其"为中国国防工业基地做出重大贡献",且在整个过程中未向中微公司提供任何实质性证据或合理解释。这种程序上的重大缺陷违反了APA确立的基本行政程序规范,使得该认定决定在程序上存在严重瑕疵。

3. COUNT III主要论述国防部违反了《行政程序法》(APA)第706(2)(A)和(C)条的规定,在中微公司提供了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符合CMC认定标准后,国防部仍然不合理地拖延或拒绝将中微公司从CMC名单中删除。诉状认为,面对明显的事实错误和新的证据,国防部有责任及时纠正错误并撤销错误决定,但其不作为或拖延行为构成了"任意、反复无常、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违法行为,这种行为模式违反了APA要求行政机构及时回应并采取合理行动的基本原则。

4. COUNT IV主要论述国防部将中微公司列入CMC名单的决定超越了其法定权限(Ultra Vires)。诉状指出,根据《2021财年国防授权法》第1260H条,只有"直接或间接经营、由中国军方拥有或控制"或"为中国国防工业基地做出重大贡献"的实体才能被认定为CMC,而国防部仅凭中微公司在2019年获得的一个普通民用制造业奖项就做出认定,完全缺乏事实依据,明显超出了法律授权范围。这种越权行为不仅损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行政法关于权力必须在法定范围内行使的基本原则。

5. COUNT V主要论述NDAA 2021第1260H条款违反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该条款在程序和实体两个层面存在违宪问题:程序上没有提供事先通知、听证和上诉机制,侵犯了程序性正当程序权利;实体上条款过于模糊,给予行政机构过大自由裁量权,且对企业财产权的限制与立法目的不成比例,造成了包括投资限制、商业损失等严重后果。诉状认为,无论是从适用效果(as applied)还是条款本身(on its face)来看,第1260H条都违反了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因此请求法院认定其违宪性并提供相应救济。

   3     企业被美国列入黑名单,该如何维权

企业遇到被美国行政机关列入“黑名单”后,可采取以下措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一)与主管部门沟通阶段

企业应立即联系做出决定的主管部门(如国防部、商务部等),正式提出信息披露请求,要求其提供列入黑名单的具体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和决策过程。根据《信息自由法》(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 FOIA),行政机构有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回应信息披露请求。这一步骤可以帮助企业了解被列入黑名单的具体原因,为后续应对措施提供方向。

 

(二)专业评估与交涉阶段

聘请熟悉美国出口管制法律和行政法的专业律师团队,对获取的信息进行专业分析。律师团队将详细审查决策依据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评估决策过程是否符合行政程序法要求,收集有利证据,包括企业合规记录、业务性质证明等,准备详实的书面材料,提出反驳论据。

 

基于以上准备工作,通过正式渠道与主管部门进行实质性交涉,说明决定可能存在的程序或实体瑕疵。

(三)法律救济阶段

若行政交涉未果或主管部门无正当理由拖延回应,企业需要采取正式的法律救济途径:

1.行政救济

对于要求穷尽行政救济的事项,首先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申诉,准备详细的申诉材料,包括事实依据、法律论据和支持性证据,在法定期限内完成所有必要的行政救济程序,若没有该行政复议或申诉强制程序,可先与有关部门沟通减少诉讼成本,沟通不成,可直接向联邦法院提起诉讼。

 

2.司法救济

行政救济无效后,可向相关联邦地区法院提起诉讼。依据行政程序法相关条款(如5 U.S.C. § 706)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审查行政决定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必要时申请临时禁令或初步禁令,以减少企业所受损失

 

在整个过程中,企业需要严格遵守各项法定期限,完整保存所有沟通记录和证据材料,保持专业理性的态度,同时做好其他风险应对措施,根据具体情况及时调整应对策略。

(作者:呂睿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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