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全球各国经济体中,中小微企业数量都占到了90%以上。小微企业在全球经济发展中占据了非常重要的地位,其灵活性、多样性极大地丰富了社会经济发展的宽度和深度。伴随着新生,必然有相当数量的小微企业退出。破产的本质是市场化有序退出,如何及时、准确地识别出小微企业的真实价值值得关注。不论是重整价值,还是清算处置价值,真正实现“市场化”的小微企业破产快速审理。
关键词:小微企业 专门破产制度 价值快速识别
1 问题的由来
(一)小微企业破产的特点
1.现有破产制度导致小微企业破产难
困于小微企业的界定尚无统一的标准、小微企业经营者与企业经营深度捆绑等问题,也受限于小微企业无专门破产程序,小微企业的快速、高效、有序退出机制尚未建立健全。庞大的小微企业集群,适用现行破产机制,往往周期长、成本高、退出难;陷入危机的创新型小微企业也易被破产程序拖至错失重整机会。
2.小微企业经营者与企业的深度绑定关系,导致其主动申请破产的动力不足
小微企业经营融资难,经营者往往为企业提供了个人担保,甚至其家庭成员也不得不作出个人担保。一旦企业陷入困境,经营者亦难以抽身。其深度绑定关系、资金往来难以区分、小微企业与经营者无法同时清算等诸多原因导致其往往不愿主动迈入破产程序。即使被动进入破产程序,也会因其个人责任难以免除而怠于积极“重生”。
(二)小微企业的界定并不明晰
中小微企业(SMEs)在全球经济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它们通常定义为员工人数、营业收入或资产总额相对较小的企业。SMEs推动经济增长,创造大量就业机会,并通过灵活的运营和创新能力提高市场竞争力。但世界范围内对于小微企业的界定标准并不唯一。
在我国,2018年《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实践中,使用最多的还是工信部的划型标准和税务系统的划型标准,各自划分场景适用。而工信部联合发布的划型标准主要根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始于2011年6月后暂未更新。
(三)小微企业破产的重要性及破产快速审理的必要性
2021年,世行改革旧有的营商环境评估指标(即DB),于2023年将其转换到B-Ready阶段,更测重于小微企业的重生与拯救。营商环境指标也特别设定了“小微企业的专门程序”。联合国贸法会针对小微企业制定了《小微企业破产立法建议》。由此可见小微企业破产的重要性,也确实已纳入商事破产指标考察范畴。
在我国小微企业破产专门制度空白的情况下,由各地法院出台相关指引、办法来实质推动小微企业快速破产制度。但究其主体,到底哪些企业属于小微企业,各地标准并不统一。笔者认为,在不同行业、不同经营状态下,对于小微企业的认定应当有所不同,才能使真正的“小微”企业快速重整或出清。
2 我国关于小微企业破产快速审理的规定
2022年4月25日,北京破产法庭出台首个专门规范中小微企业快速重整的制度规范。其中就明确了什么样的企业能够适用中小微企业快速重整、相较于普通程序缩短的程序期限、如何识别中小微企业的重整价值和可能、中小微企业重整程序中债务人自行管理应当符合的条件、中小微企业重整中保留原出资人权益等。
其亮点在于:探索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保留原出资人权益;一并处理经营者及其家庭成员为企业负担的连带债务等。这些都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促进小微企业经营者在陷入困境后更为积极地通过司法程序自救。在小微企业破产的同时,兼顾处理确因生产经营而被动捆绑的经营者权益。从案件本身来讲,激发了经营者的动力,也更有利于挖掘小微企业自身价值,从而让全体债权人受益。
笔者检索发现,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北京哈维思特饲料制造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这是北京首例适用中小微企业快速重整程序案件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该案于2022年6月20日裁定进行重整,9月20日各组均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真正让小微企业快速重整制度落地。
(二)南京中院发布《关于推进小微企业破产保护的工作方案(试行)》
2023年4月4日,南京中院发布工作方案,建立了全国首个符合小微企业特点的破产清算、重整、和解全类型破产保护模式。2024年10月12日,南京中院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南京法院破产审判工作情况通报》。向公众通报了自2023年7月至2024年8月破产审判工作情况和小微企业破产保护典型案例。
笔者关注到通报中关于小微企业行业分布情况:从审结破产实体案件的债务规模来看,5000万元以下的案件占比达到案件总数的九成,大多企业负债规模较小,抗风险能力较弱,具有小微企业的特征,这也反映了困境小微企业有较强的寻求破产制度救济的需求。在进入破产程序的小微企业中,科创及技术服务类、消费服务类和商务服务类占比稍高,达到了44.11%。典型案例中反映出重整举措使得不具有法定可评估性却实际上具有巨大商业价值的“资产”(如经营资质、供应链网络)能够充分发挥效用,避免在破产清算中被浪费甚至废弃,也使得具有主体依附性的资产(如注册商标)继续发挥其市场价值而避免在破产清算中可能被贬值。笔者认为,快速、高效识别小微企业价值,提升无形资产价值是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的。
(三)上海破产法庭发布《关于依法高效办理小微企业破产案件行动方案》
2023年6月2日,上海破产法庭发布行动方案,探索优化小微企业破产审理方式。笔者较为关注该方案的两部分:一是探索优化小微企业破产审理方式,提升破产办理质效,针对符合国务院相关职能部门的小微企业划型标准,且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人财产状况清楚、负债规模较小的企业。即对于“小微企业”的界定参考国务院划型标准和债权债务清晰等。二是提及探索庭外多元债务化解机制,实现程序前尽早救治。引入商会、行业协会、仲裁机构等组织,协调、鼓励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友好协商,一揽子化解全部债务纠纷。即在破产程序前引入社会机构,促成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协商。笔者认为,这是小微企业破产市场化的进步,从某种程度上对于与企业深度捆绑的经营者有了激励。
(四)东莞中院发布《小微企业破产案件快速办理工作指引(试行)》
2023年9月10日,东莞中院发布指引,将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创新、简化财产申报、核查债权、文件来往、债权人会议、分配方式,采用高效的送达、通知方式,加快管理人工作进度,适用法定最短期限等办法,降低破产审判司法成本。争取简易快审案件办理实现“三个一”。对于债务人无财产的简易快审破产清算案件在三个月内审结,债务人有财产可供分配的简易快审案件原则上在六个月内审结。简易快速重整和和解案件可适当放宽时间。指引第五条亦明确了流程节点控制。笔者认为,东莞中院指引确实对于小微企业破产程序中的快速办理要求及办理时点作了详尽的规定,为管理人办理案件提出了具体指导。
(五)惠州中院发布《中小微企业快速重整工作办法(试行)》
2024年6月14日,惠州中院发布工作办法,强调应当注重中小微企业的经营特点,维护企业营运价值,着力提升审判效率,及时高效完成各项破产程序。该工作办法适用无财产担保负债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的企业,或符合国务院相关部门制定的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企业。对于重整所需材料进行了简化,减少了债权申报期限,缩短了会议召开前的公示期、重整计划提交期限。提出了对出资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人员的附条件豁免。
笔者认为,惠州中院在办法中明确提出了在中小微企业中对于出资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及相关人员的附条件豁免,是从实际出发,正视了小微企业自身经营特性中浓烈的“人合性”,并且将经营者的家庭成员也纳入其中,亦是符合实践中经营者为企业经营而不得不让部分家庭成员为企业债务提供担保的情况。而作出附条件的豁免,既可在很大程度上提升经营者信心与动力,也可以避免逃废债,更符合市场性。
(六)重庆破产法庭发布《小微企业破产案件审理指引(试行)》
2024年6月28日,重庆破产法庭发布指引。指引对小微企业破产案件适用范围、债权人会议召开、表决规则、程序转换、审理期限等内容予以专门规定,着力解决小微企业破产审判中的堵点、难点问题,以实现破产案件繁简分流,提升破产审判效能。
早在2021年11月15日,重庆破产法庭就发布了《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指引》,明确对于具备一定条件的破产案件,可以适用快速审理方式。对于决定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的破产案件,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原则上只召开一次债权人会议。该指引对于管理人履职要求及时限作了进一步规定。
根据重庆破产法庭发布的2023年度破产审判白皮书,2023年受理各类案件2319件,其中新收1814件、旧存505件,审结1856件。已结破产案件平均审理天数392.35天,其中6个月内审结的有168件,占比42.42%。虽然分析中对破产企业的类型、行业等作分析,未明确各行业中小微企业的数据,但仍可见小微企业在其中的占比已相当重。
3 小微企业在破产程序中的价值识别与挽救机制的重要性
(一)从管理人“尽职履责”角度看程序正义下的价值识别
破产法下,管理人“尽职履责”“公平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法权益”其本质上都在某种意义上要求提升破产企业价值,不论是重整价值,还是清算中变现价值。与此对应的对管理人尽职履责的考核,也一定程度上由法律程序正义上升到经济价值判断与实现。
大中型企业破产案件中,其主要资产往往是有形资产;而小微企业则是价值更多的体现在无形资产上,如知识产权、行业特殊资质等。尤其是一些“专精特新”小微企业,在陷入困境时,其知识成果可能尚未完成,但其在行业内是有其潜在价值和意义的。在小微企业破产中,因其轻资产性、低抗风险性、低融资性、经营者与公司高度人“合”性等先天因素,往往在债务人提出重整或者和解程序时,法院、管理人、债权人会十分谨慎。一方面债务人才是最了解企业的人,在小微企业中也是和公司经营捆绑较深的人,其对企业化债应当有内驱力。但也是因为小微企业的特点,其在重整和和解时,往往会提出分期、多期偿债。在小微企业固定资产不足,“无形”资产难以准确、客观被衡量时,也会影响债权人对其的信心。
是否挖掘、如何挖掘小微企业真正的价值,也是对管理人尽职履责的进一步考验。毕竟依据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职责、债权人会议及法院赋予管理人的职责,大体是不会出错的。破产法的本意是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在快速审理小微企业破产案件的同时,如何快速、准确地识别小微企业的价值,而不是一概而论地快速出清,这也是提升营商环境时对法院和管理人的进一步要求。
(二)从市场经济角度看小微企业的价值识别
稳住了中小微企业,就稳住了经济基本盘。对于小微企业在中国经济发展中的地位,近年来大家广泛提及的“56789”,可见小微企业的重要性。
从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发布的当前中小企业发展形势分析报告看,今年前八个月来,随着“两新”(是指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两重”(是指国家重大战略实施和重点领域安全能力建设)等政策的逐步落地显效,我国经济总体平稳,延续稳中有进的发展态势,但也面临诸多困难和挑战。外需增速下滑和内需不足碰头,周期性和结构性问题并存,居民扩大消费能力不足、意愿不强,实体经济困难较多,创新能力有待提升,“卡脖子”问题仍然突出,一些地方的房地产、地方债务、中小金融机构等风险隐患凸显。中小企业面临的困难较多,需引起高度关注。
但与此同时,我国中小微企业数量超过5300万户,其中,科技型中小企业50万家,高新技术企业46.5万家,创新型中小企业21.5万家,是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的重要源泉。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角度看,需要在创新型发展中,不断总结、提升,尤其是“专精特新”小微企业的自身特点,更好地为经济发展、改善营商环境助力。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是培育新质生产力的重要力量。
建立、健全小微企业专门破产制度,是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小微企业破产快速审理中的价值识别机制也是不可或缺的。一方面,对于陷入困境的企业能够在最短时间内“把好脉”,寻求出路;另一方面,也能通过预警等机制,查找疏通经济发展中的堵点,为整个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打下基础。
4 构建小微企业前期经营异常预警联作机制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可以看到,已经建立了经营异常及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系统;并已区分为经营异常名录公告、经营异常名录列入公告、经营异常名录移出公告、经营异常名录期满三年提醒、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公告、抽查检查公告、双随机一公开公告、行政处罚公告等。
笔者还通过天眼查查询,输入关键词后显示数量分别是吊销18717条、停业4320条、已歇业1330条。笔者认为,这并非完整数据,且相关数据可能存在滞后性。但从系统搭建上来看,通过工商异常预警机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通过企业年审等经营状况,对困境企业给予关注。在出现预警提醒的这部分小微企业中,可以在困境中给予其一些纾困指导,从前端化解掉一部分风险。这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与必然。
(二)通过税务异常预警机制即时了解企业经营状况
随着电子发票的普及和税收管理改革的深入,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应用全国增值税发票风险特征信息库、虚开发票风险指标模型和大数据运算技术,建立红、黄、蓝风险预警机制,即时监控纳税人开具发票行为。这并不必然代表企业账务或税务存在问题,但在一定程度上可引起重视,也可为后续可能的破产程序提供一些基础信息。
税务部门对于小微企业的划型标准与工信部标准不同,且不同税种对于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亦有所不同。如企业所得税是在区分了行业类型的基础上,综合查看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及资产总额。笔者认为,虽税务部门口径尚未统一,但就现在的机制可对税票系统进行预警,那也应当可以适当扩展到对于小微企业经营异常的风险提示上。
(三)通过社保端口对参保人员批量减少建立异常预警系统
根据重庆市社会保险局发布的消息,重庆市针对全险种187个业务经办事项,梳理风险点771个,将265条业务管控规则、42条业务预警规则、78条数据筛查规则嵌入全流程各环节,系统自动生成下发高风险业务和疑点数据,将社保举报投诉、数据统计纳入系统管理。2023年,重庆市运用“数治管控平台”阻断社保违规业务13.2万笔,提示风险业务4.5万笔,推送高风险业务2.3万笔,发现问题179笔;筛查分发疑点数据4827条,发现问题107个;疑点数据核查率100%,重点业务触发部中台业务管控规则数量整体降幅超过60%。①
笔者检索中也发现,深圳市工商局、税务局、社保局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金税三期预警大数据提供的信息,也在联合对存在风险的企业进行核查。
多地对于小微企业的划型标准之一,就是员工数量。在金税系统下,企业用工人员与社会保险参保缴纳已基本同步。小微企业的员工人数基数普遍不大,如果在短期内出现一次或多次的社会保险缴纳参保人员批量减少的情况,即可促发预警。这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触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小微企业经营异常及时提供咨询和帮扶,利用人社局的职能、平台优势、数字化防控体系,做好小微企业破产前端的风险预警。
(四)构建破产前经营异常预警联作机制,尽早了解企业价值
将前述三个预警机制联动起来,可以在破产前期构建起预警机制,第一时间有效识别陷入困境的小微企业,并可有针对性地对困境小微企业进行进一步了解,联动各地各豁区已有的创业园或创业孵化机构对其进行指导,在破产前期疏导一部分有价值小微企业脱困重生。
虽然以上都是谈及的经营异常预警,但笔者认为,这只是在小微企业陷入困境前端的调研与预防,在现有的各领域预警机制基础上,将小微企业的风险识别、价值识别提前、处理。即便未能真正脱困,但也使其在进入小微企业破产程序后,有了相当的数据基础,可帮助管理人和法院快速了解该企业破产前状态、行业价值、人员情况等,才能进一步拟定方案,推动破产工作。
试想如果某一小微企业被申请破产清算,但经初查,其在前述工商、税务、社保等系统均为正常。那笔者认为,其大概率只是陷入了短暂的危机,企业自身一定有其市场价值,法院、管理人应对其行业、产业、自身等多方面的价值进行快速识别,以帮助真正有价值的小微企业快速重生。
5 关于小微企业破产快速审理的价值识别机制的思考
(一)分行业区分“小微”企业
从前述小微企业破产制度可以看出,各地法院对于小微企业适用快速审理制度,有其各自的认定标准。有的以债权人人数为主,有的更侧重考虑资产负债金额,但都较为笼统。
按照工信部划型标准,是以行业为主线条,加上其他指标综合认定。笔者认为,在进入破产程序时,也应考虑行业这一重要因素。如果陷入困境的企业,本身已经处于夕阳行业,其很难谈得上重整价值,甚至在清算阶段中都会面临无形资产难以变现的窘境。而如果陷入困境的小微企业是朝阳行业,特别是专精特新领域,其公司潜在的商业价值可能会有较高的市场接受度。不区分行业,而笼统地在破产程序中界定小微企业,可能在做到繁简分流的同时很难提升困境企业价值,从而也影响营商环境。
(二)考虑小微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前经营状态
小微企业因其抗风险能力弱,一部分企业在陷入危机后,往往会快速地缩减业务量,甚至停止经营。对于在陷入困境后急转直下的小微企业,在进入破产程序后,应作区分。
绝大部分行业的企业,一旦经营降速,特别是停止经营后,再恢复需要花费更多的精力和金钱。这也是相当一部分企业在陷入困境后,会想尽办法维持“活着”的状态,哪怕是把企业先“肢解”了转让部分经营权,或通过委外加工的方式“保壳”。进入破产程序前的经营状态,一定程度上会直接影响这个小微企业能否重生。即便是清算程序处置资产,停止使用的时间越长,部分资产的价值贬损会越厉害。
与此同时,还需关注小微企业破产前的真实债务成因。因小微企业融资难而向非正规金融机构借款、行业整体低迷萎缩、创新领域科研经费超支但项目未来预期收益可观等等,这都对小微企业的拯救或快速退市非常重要。找出问题的本质,可反向推动各行业小微企业更加良性发展。
(三)综合指数分析小微企业“无形”价值
小微企业破产程序中,不论是重整程序还是清算程序,分析、识别小微企业的“真实”价值都至关重要。小微企业价值高、有创新性、可持续性,那将非常有利于投资人进入,从而真正发挥出小微企业的灵活性、多样性的特征。而小微企业往往大多是轻资产型,其固定资产相对而言较少,企业价值往往体现在无形资产上,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技术等。不同行业的企业,其价值如何评定,其实是一个非常复杂的事项。更何况对于从事法律工作的管理人和法院法官而言,更是难以判断评定。在面对数量较多,不同行业的小微企业破产案件时,既要快速审理,提升营商环境,又要有“质”地完成,提升企业价值,最大限度地保障债权人利益。笔者尝试梳理了如下几个方面以综合分析小微企业“看不见”的价值:
1.行业生命周期
小微企业所在行业的生命周期是其发展的根基,也是其社会价值的基础。结合市场发展情况,判断行业处于进入期、成长期、成熟期、饱和期还是下降期,是法院和管理人对小微企业作出价值判断的第一步。在法院受理时、听证时,有了这一步对行业的了解,基本可对小微企业破产走向确定大方向。
2.社会变化
在小微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时,还应考虑社会经济发展对其可能造成的变化。如疫情期间,各地均不同程度地出现了口罩短缺,而恰有一家口罩生产商正处于破产清算阶段。法院和管理人作出研判后,指导其恢复生产,不仅给企业带来了生机,也为社会做出了贡献,该案也被评为经典案例。社会变化这一大背景,是管理人在挖掘小微企业破产价值中应予考虑的一个环节。
3.政府干预因素
小微企业,尤其是专精特新小微企业,其创新性,可能会面临一些政策法规、贸易壁垒的影响。在渝新欧平台下,在中国企业出海的大背景下,小微企业的价值评定一定要关注这部分。政策及法规对行业的影响,由政策法规给现金流带来的影响、贸易壁垒、税收政策、外汇管制等。
4.企业自身特点
破产是市场化经济发展的要求和工具。公司战略、市场定位、产品研发、产品替代性、经济规模、产品差异性、资本需求、该行业受其产品价格因素影响情况等,都可能对小微企业的价值产生重大影响。
5.经营者个人“价值”及附条件“解脱”
小微企业因其高度“人合”性,无法忽略经营者自身价值。不论是其深耕该领域的知产价值,还是其累积的人脉资源,其实都是该小微企业的价值组成部分。在小微企业的发展过程中,经营者甚至其家庭成员,都为小微企业发展提供了个人担保。因此,在小微企业破产快速审理过程中,经营者的价值、过错程度、其家庭成员个人担保等,都需要综合评判;其对企业“重生”所付出的努力和代价,亦可成为让其附条件与小微企业一起“脱困”的对价。
综上,小微企业的数量是极为庞大的,也分布在各行各业,以自身的独特优势为社会发展做出贡献。小微企业在非破产语境下,尚无统一的划型标准;在破产法下亦无专门制度。但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营商环境的考评与提升,小微企业快速破产机制已陆续在各地区法院出台相关指引和办法。小微企业破产快速审理机制已经得到实务界的认同与实践。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除了“快”,还应“好”。在快速审理的同时,法院、管理人还应争取快速、较为准确地识别出其价值,从而保障债权人、债务人的利益。小微企业破产快速审理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市场化的价值所在。如前所述,可联动各职能部门预警机制,在破产前,对小微企业价值进行识别与风险化解。对于进入破产程序的小微企业,也可基于前期预警机制、化解措施,尽早了解小微企业真正价值,从而真正地在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权益的情况下实现快速审理。
(作者:李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