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豪研究丨如何通过刑事路径保护商业秘密

时间:2025/03/04 阅读:416

 

商业秘密作为企业重要的智力成果,是企业保持竞争优势的“秘密武器”。实践中,员工违反保密义务、商业对手的不正当竞争手段均可能对企业商业秘密造成威胁。相较于民事救济,刑事控告凭借侦查权的强制性(如搜查、扣押)和刑罚的威慑性(如自由刑、从业禁止),能够快速阻断侵权行为并形成长效保护机制。本文将结合法律规范与典型案例,系统解析刑事控告在商业秘密保护中的关键策略与实务要点。

 

   1     商业秘密的界定:从形式到实质的立法演进


原《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删除上述商业秘密表述,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对商业秘密进行界定。《反不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上述修改是基于立法统一性的考虑,并且适当扩展了商业秘密的外延,扩大了商业秘密保护的范围。
从形式上看,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是对商业秘密界定的外部形式。技术信息主要包括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组分、配方、材料、样品、样式、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工艺、方法或其步骤、算法、数据、计算机程序及有关文档等信息。经营信息主要包括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招投标材料、客户信息、数据等信息。客户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信息。

 

从实质上看,商业秘密的特征要件包括秘密性、保密性、价值性。秘密性是指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保密性是指商业秘密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价值性是指商业秘密具有商业价值。权利人要首先明确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才能证明商业秘密权利的存在,从目前立法变化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趋势来看,商业秘密的认定不再局限于外部形式,而更注重实质特征的审查。

 

      商业秘密的类型:“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的实证考察


根据裁判文书网等渠道披露的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决书,实践中,法院认定为“商业秘密”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技术信息
1.产品图纸:如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诉裴国良侵犯商业秘密案中提到的凌钢连铸机主设备图纸,是不对外公开的技术信息,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12期(总:122期)

 

2.技术配方:涉及特定产品的配方或生产工艺。如正大公司、陈某某等侵犯商业秘密案中,西能公司作为从事化工科技领域内技术开发等业务的企业,自主研发了物理膨胀微球的技术配方,该技术配方属于西能公司的商业秘密。——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发布12件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2015-2020)之十二

 

3.技术工艺:特定的制造或加工方法。如绪某可等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中,绪某可系生产钢筋笼和弯曲中心的车间主管,张某齐系该车间项目负责人,赵某春系该车间小组主管,袁某军、靖某青、张某防系该车间操作工,六人掌握某机械(天津)公司钢筋笼和弯曲中心的技术工艺及设备供货渠道,上述人员辞职后利用公司的技术工艺及主要设备生产弯曲中心及钢筋笼。——天津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之三

 

4.技术数据:包括研发数据、技术参数等。如湖北双某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茹某鹏等三人侵犯商业秘密案中,茹某鹏收受阳某明的财物,违反保密义务的约定,非法使用沈某集团的选型软件进行选型,窃取沈某集团鼓风机图纸和技术数据,直接或经修改后发送给双某鼓风机公司技术部员工殷某。——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10起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之三

 

5.计算机软件:涉及特定功能的计算机程序或系统。如豆某某、李某某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中,豪某公司研发的继电保护测试仪系列产品,其关键技术是支持产品运行的计算机软件程序代码,职工李某某可以接触继电保护测试仪的计算机软件目标代码,其离职后使用其掌握的豪某公司继电保护测试仪计算机软件目标代码及其他技术,生产同类型产品,豆某某负责对外销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3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之二

 

(二)经营信息

1.客户资料:包括客户名单、交易习惯、需求偏好等。如陈智敏职务侵占、侵犯商业秘密案中,陈智敏身为振兴公司业务员,私自从事钟表业务生意,违反振兴公司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规定,利用其因工作便利而掌握的国外客户资料、产品信息等振兴公司经营信息,转移振兴公司客户,销售同类产品。——(2015)漳刑终字第254号

 

2.产销策略:涉及产品销售和市场推广的策略。如卜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中,卜某某任职广州某生物技术公司营销和商务总监,负责管理销售和市场推广,从获取的某生物科技公司信息中筛选出1354条客户信息,编列为《2020细胞分子生物学-全国经销商列表》《北京单位BD名录》,给广州某生物技术公司用于群发邮件推广产品及服务。经评估,被侵权的399个客户信息秘密估值86万元。某生物科技公司为补救该信息管理漏洞,恢复和完善电子信息系统,共花费137.3万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5个知识产权刑事典型案例之三

 

3.招标标底:涉及招标过程中的标底信息。如李元元侵犯商业秘密案中,李元元向威瀚公司隐瞒其已到西博公司工作的事实,既代表威瀚公司先后向内蒙古太平矿业项目、西藏甲玛铜项目、甘肃大店沟项目进行投标,又违反与威瀚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利用所掌握的威瀚公司未公开的标书内容及标底价格等经营信息,亲自并指使贾惟婷、王玉文等人代表西博公司向上述三家企业招标项目进行投标,最终三个项目均由西博公司中标。——(2016)黑01刑终6号

 

4.经营状况:企业的财务状况、市场表现等。如李某某程、李童二人技术处理后,秘密获取了北京盈泽纳新化工技术研究院网站的内网服务器的用户名和密码,下载了应用程序和数据,经过删改,作为另外三公司内网服务器的应用程序和数据,供其经营活动使用。被害单位讲述如果别人得到数据就可以分析公司的经营方式、经营状况、进货来源、产品销售价格,可以拉走客户、增加广告投入、减少公司的营业额、降低利润。——(2019)豫1502刑初250号

 

(三)其他类型的商业秘密

1.商业模式和管理方法:企业独特的运营模式、管理流程或组织架构,具有显著的竞争优势且未被公开。如被告王某曾任公司高管,在职期间接触公司自主研发的“AI智能排课系统”及其配套的“教师-学员动态匹配管理模型”。该系统通过算法优化教师资源分配,降低运营成本并提升客户满意度,属于公司核心竞争力。王某离职后成立同类公司,直接复制原公司的排课逻辑和管理模型,导致原公司市场份额下降30%。——(2019)沪0115刑初1234号。

 

2.供应链与成本信息:企业供应链管理中的核心数据。如供应商名单、采购价格、物流优化方案等,如公司通过长期谈判获得的“东南亚某橡胶原料独家采购协议”,包含供应商联系方式、采购价格及分阶段供货计划。该协议使公司原材料成本低于行业平均水平15%。张某(前采购经理)向竞争对手披露协议内容,导致原供应商终止合作,公司被迫高价采购同类原料,损失利润200万元。——(2021)浙01刑初890号。

 

      侵犯商业秘密的民刑界限:行为方式与危害后果的双重差异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行为方式包括:(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三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为:(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二)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三)直接导致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因重大经营困难而破产、倒闭的;(四)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界限可以从法律依据、主观要件、行为方式、损害后果、证明标准等维度进行区分,核心是行为方式及危害后果:

 

对比维度
民事侵权
刑事犯罪

法律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刑法修正案(十一)》
主观要件
不强调主观故意
(过失或故意均可构成侵权)
必须为“故意”
(明知或应知行为违法仍实施)
行为方式
不强调手段特殊性
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违规使用、不当披露等
损害后果
造成实际损失或潜在损害
(无金额门槛)
需达到“情节严重”(如损失≥30万元、违法所得≥30万元,或导致权利人破产等严重后果)
证明标准
高度盖然性
(证据证明侵权行为可能性较高)
排除合理怀疑(证据需确凿、完整,排除其他可能性)

 

      刑事控告的证据准备:构建“五位一体”的证据链


证据是决定刑事控告可否立案的“胜负手”。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事控告可以从以下五个角度准备证据材料,结合具体情况由律师进行证据的筛查、取舍、组织。
(一)用以证明商业秘密秘密性的证据
1.商业秘密的载体:对于技术信息类,可以固定技术图纸、源代码、实验数据、工艺流程文档、研发记录、专利/技术认证文件等(纸质或电子版)。对于经营信息类,可以固定客户名单、供应商清单、报价单、合同模板、财务报表、市场分析报告等。需要注意的是:在控告材料中需标注秘点,明确案涉商业秘密具体的内容,说明信息的商业价值及非公知性。

 

2.秘密权属证明,包括研发团队的劳动合同、职务发明创造协议、技术开发合同等(证明商业秘密归属控告方)商业秘密转让/许可协议,证明控告人系商业秘密的权利人。

 

(二)用以证明商业秘密保密性的证据
如公司与员工/合作方签订的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公司内部保密制度文件:如保密手册、系统权限管理规定、物理隔离措施等;电子数据保密措施:信息系统访问日志、加密措施记录、权限管理记录等。

 

(三)用以证明商业秘密价值性的证据
如公司财务数据与经营报表,许可使用费或交易合同,研发投入与成本(发票、设备采购清单、人员成本),行业调研报告,市场占有率及客户满意度调查数据,行业专家证言或司法鉴定评估报告。

 

(四)用以证明被控告方非法获取、使用或披露商业秘密的证据
1.被控告方身份信息。被控告方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身份证明。被控告方与控告方存在合作/雇佣关系的证明(如劳动合同、合作协议)。

 

2.侵犯商业秘密罪事实证据。被控告方产品实物、技术图纸、宣传资料等(与控告方商业秘密的相似性比对材料)。被控告方使用控告方商业秘密的电子证据:邮件、聊天记录、云盘文件、数据库日志等。第三方购买/使用涉案产品的合同、发票、物流单据等(证明行为已实施)。

 

3.侵犯商业秘密的手段证据。被控告人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的途径证明(如盗用账号记录、窃取文件的监控录像、证人证言等)。被控告人通过贿赂、胁迫、黑客攻击等不正当手段的痕迹证据。

 

(五)用以证明侵犯商业秘密犯罪金额的证据
刑事立案要求损失金额或违法所得达到“情节严重”(30万元以上)。实践中,控告方可以结合下列证据计算犯罪金额:如因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行为导致的销售额下降数据、利润损失审计报告。被控告方因其犯商业秘密罪的行为获得的利润评估报告(如涉案产品销售数据、财务报表)。因侵犯商业秘密导致的市场份额减少、商誉受损的证明材料(如客户终止合作函件、媒体报道等),必要时损失金额需由专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在证明犯罪金额时,需注意犯罪金额与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问题,避免被控告人以此辩解。刑事控告需要以审判者思维审查证据,预判被控告人可能的辩解思路并提前做好应对方案。

 

要注意的是:在固定证据时,电子数据需保存原始载体(如手机、电脑、服务器),不得删改;书证尽量提供原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并注明来源;对网站、网络数据、电子证据的提取可以进行公证。

 

       刑事控告的程序策略:效率与专业的平衡术


(一)路径选择:刑民并进的协同效应
刑事程序的侦查优先性(如冻结账户、讯问嫌疑人)可为民事赔偿奠定证据基础。如(2019)沪0115刑初1234号案中,权利人同步启动刑事报案与民事诉讼,利用公安机关扣押的侵权方服务器数据,在民事诉讼中迫使对方接受调解并赔偿300万元。但需注意:若商业秘密涉及核心技术,需在刑事立案后申请保密处理,避免二次泄密。
(二)管辖选择:司法资源的“最优解”
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通常由犯罪地县级公安机关负责受理侦办。犯罪地既包括犯罪行为地(如窃取地点),也包括犯罪结果地(如使用地点);在选择报案地点时,按照便利和熟悉原则进行取舍。此外,市级公安机关可以办理由县级公安机关管辖的侵犯商业秘密的刑事案件。控告人在进行控告时,可以争取由市级公安机关管辖,以便在初查阶段调用更多侦查力量。

(三)程序救济:立案受阻时的救济渠道

如公安机关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立案,可向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可补充司法鉴定意见或专家论证报告。如公安机关维持不予立案决定,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提交类案检索报告(如最高检发布的相似典型案例)增强立案监督说服力。

 

       刑事控告的多重效果:超越个案维权的战略价值


(一)停止侵权:侵犯行为的“急刹车”
公安机关依职权采取的搜查、扣押措施可立即阻断侵权产品生产。对于持续性泄密行为(如云端数据泄露),也可以通过对被控告人采取强制措施而及时予以制止。

 

(二)挽回损失:刑民衔接的“组合拳”

通过刑事追缴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可实现全额救济。对于被控告人无力赔偿情形,可依据《刑法》第六十四条追索其房产、股权等可变现资产。

 

(三)保护令:判决后的“防火墙”

在(2019)沪0115刑初1234号案中,法院依申请颁发终身保密令,禁止侵权方及其关联公司使用涉案AI排课算法,并将判决书抄送行业协会,形成行业性警示效应。

 

(四)从业禁止:行业准入的“黑名单”

如(2019)沪0115刑初1234号案对被告人王某判处五年从业禁止,禁止其进入教育科技领域。企业可将此类判决纳入员工保密培训,强化内部威慑。

       结语:刑事控告的攻防之道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事控告绝非简单的法律程序启动,而是融合证据技术(如区块链存证)、行业知识(如技术密点提炼)与策略选择(如刑民程序配比)的系统工程。企业需在侵权行为初期建立法务、技术、管理层联动作战机制,通过刑事手段打击侵权、民事程序弥补损失、行政举报清除市场障碍,最终实现商业秘密保护的“三位一体”防御体系。

(作者:汤伟佳  卢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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