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2025年2月18日,国务院国资委印发了《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5)17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以下简称新《规则》)即日施行,国资委于2009年6月15日印发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以下简称旧规则)同日废止。新《规则》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了《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32号令)的配套操作规范,针对国有资产交易中的制度空白、流程冗长、权益保障不足等问题,提出了一系列创新性调整。
国务院国资委产权局表示,国务院国资委修订印发新《规则》系为进一步完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制度,提升国有资产流转配置效率和规范性。本次新《规则》修订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完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范内容。依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对《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进行修订,新增了国有企业增资、国有企业实物资产转让的规范性操作流程及原则,填补了相关制度空白,促进各类资产规范交易,有效防范国有资产流失。
二是全面提高资源流转配置效率。新《规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统筹考虑做优增量和盘活存量的关系,进一步优化交易流程、压缩交易周期、降低交易成本,如明确企业增资过程中投资方遴选要点、细化明确交易项目降价方式、缩短相关项目信息披露时间等,促进企业国有资产顺畅流动、优化配置。
三是有效保障交易相关各方权益。新《规则》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交易的原则,明确了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从决策批准、信息发布到交易完成过户的主要流程,交易合同条款的基本内容,以及交易过程中涉及的关联人回避、名称字号使用、保密义务、档案留存等相关要求,明晰交易各方权利义务,提高操作的规范性与效率,确保各方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下一步,国务院国资委将加强对新《规则》的解读宣贯,促进企业国有资产规范顺畅流转、资源配置效率持续提升。
本文针对新《规则》的主要内容,对三方面的主要修订亮点进行梳理如下:
亮点一 完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范
新《规则》在制度设计的全面性和规范性上实现了显著突破,填补了原有规则在特定交易场景下的空白,并强化了全流程管理的可操作性。
(1)填补制度空白:旧规则主要聚焦于产权转让,而新《规则》首次将国有企业增资、实物资产转让纳入统一规范,明确了从决策审批、信息披露到合同签订的全流程操作细则。例如,企业增资需制定包含“投资方遴选标准”“增资后股权结构”等要素的方案,并需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征集投资方。
(2)细化资产分类管理:针对实物资产转让,新《规则》要求国家出资企业根据资产类别、金额标准等制定差异化管理制度,并规定不同金额的资产转让需匹配不同的信息披露期限(如底价高于1000万元的公告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
(1)明确审计与评估要求:无论是产权转让还是增资,均需委托资质中介机构完成审计和资产评估。产权转让要求资产评估结果作为交易底价的核心依据,首次披露底价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
(2)规范合同条款:新增对交易合同的强制性内容要求,包括债权债务处理、职工安置、交割事项等,并禁止交易双方约定股权回购、利益补偿等可能影响公平性的条款。
(1)优先购买权与股东权益保护:明确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操作细则,要求产权交易机构制定并公布相关流程,确保原股东在竞价中的优先地位。
(2)关联交易与保密义务:严格规定关联方需遵守任职回避原则,并要求交易各方对交易信息承担保密义务,防止内幕交易。
亮点二 全面提高资源流转配置效率
新《规则》通过简化流程、优化定价机制、缩短周期等措施,显著提升国有资产交易的灵活性和市场响应速度。
(1)缩短信息披露时间:产权转让的正式披露时间从旧规则的“不少于20个工作日”调整为“累计不少于原公告期限”,并允许通过阶梯降价快速调整底价,避免因市场波动导致交易停滞。
(2)简化审批程序:新增“预披露”机制,允许转让方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提前发布信息,缩短后续正式披露周期。
(1)灵活定价与竞价方式:明确转让方可采用网络竞价、拍卖、招投标等多种方式,并允许根据标的特征选择组合或多轮次竞价,以提高价格发现效率。
(2)规范降价规则:当转让底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需经批准单位审核,但允许通过阶梯式降价快速匹配市场需求,避免“一刀切”的定价僵局。
(1)保证金制度调整:交易保证金上限设为转让底价的30%,且未成交方保证金需一次性返还,减少资金占用成本。
(2)分期付款灵活性:允许大额交易分期付款(首付不低于30%,期限不超过1年),并明确需支付延期利息,平衡资金压力与风险控制。
亮点三 有效保障交易相关各方权益
新《规则》通过程序透明化、权责明晰化、监督全程化,构建了更公平、安全的交易环境。
(1)全流程公开要求:从信息披露到交易结果公告,均需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对外公示,且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确保市场参与者平等获取信息。
(2)争议解决机制:新增调解与仲裁条款,明确交易争议可向产权交易机构申请调解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减少纠纷处理的不确定性。
(1)明确交易主体责任:转让方需对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职工安置等事项作出明确安排,并在合同中约定权属变更的时限与责任。
(2)投资方权益保障:在增资环节,要求增资企业不得设置指向性资格条件,且需通过竞争性谈判或综合评议等公平方式遴选投资方,防止利益输送。
(1)严格评估与监督:交易底价必须以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准,且降价需经批准单位审核,避免低价抛售。
(2)事后追责机制:明确规定若因违规操作导致国有资产损失,需承担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形成有效威慑。
总 结
新《规则》的出台,标志着国有资产交易从“粗放管理”向“精细化、市场化”转型。核心在于:
1.填补制度空白:通过覆盖增资、实物资产转让等场景,构建了更完整的交易制度体系;
2.效率与公平并重:以市场化为导向优化流程,同时通过程序透明和权责明晰保障各方利益;
3.风险防控升级:通过评估刚性约束、事后追责等机制,筑牢国有资产安全防线。
这些变化不仅回应了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现实难题(如定价分歧、审批低效),也为国有资本在战略性新兴产业中的布局提供了制度保障,进一步推动国有经济与市场机制的深度融合。未来,随着规则落地与宣贯深化,国有资产有望在流动中实现更高价值创造。
(作者:青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