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6日,为帮助企业运用仲裁机制有效防范业务风险和解决发展难题,促进我市企业“走出去”拓展全球市场行稳致远,涉外企业国际商事仲裁实务分享会在重庆仲裁委员会正式举办。分享会由重庆国际商事仲裁院(以下简称重国仲)主办,重庆民营经济国际合作商会承办。重国仲事务二处副处长杨建平主持会议,市工商联副主席黄昕、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张晓波、重国仲副主任齐文分别发表讲话,重国仲研究咨询处处长黄河介绍了国际仲裁相关情况,国际仲裁员代表、涉外民营企业代表40余人参加会议。合伙人、香港办公室主任杨青作为重国仲国际仲裁员专委会副主任受邀作“跨境交易中选择仲裁的优势及争议解决风险防范”主题分享。

杨主任结合办理的多起涉外/国际仲裁案例,从涉外企业选择仲裁解决商事争议的优势及跨境交易中如何防范争议风险两个方面进行了精彩分享。
一、跨境交易中选择仲裁的优势
1.《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框架下仲裁裁决便于在外国承认和执行。截至目前,《纽约公约》缔约国达172个,《纽约公约》缔约国作出的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均可依据《纽约公约》规定在另一国得以承认与执行。相比于我国人民法院作出的民商事判决在外国承认和执行,由于2019年通过的《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对我国未发生法律效力,我国和外国也未缔结民商事判决相互承认和执行的司法协助条约或协定,只能按照互惠原则在外国申请承认和执行民商事判决,但该种方式难度大、时间长、成本高。因此,跨境交易中选择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对裁决作出后的承认和执行具有明显优势。
2.仲裁充分体现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不同于诉权,仲裁权源于当事人的授权,这种授权是仲裁权产生的前提和基础。因此,商事交易中,交易各方选择仲裁方式解决争议时,在仲裁条款约定上拥有广泛的权利,比如交易各方可经协商一致,对仲裁机构、仲裁规则、仲裁地、仲裁语言、仲裁员选择等作出约定。企业在跨境交易中签署交易文件时,一定要知晓和使用好上述权利,要根据交易实际情况作出对己方更有利的约定。
3.仲裁程序相较于诉讼相对更灵活,避免了繁琐的程序。仲裁效率相对更高,可为当事人各方节省大量时间成本。仲裁保密性强,能够有效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维护当事人的商业名誉,仲裁对证据标准的把握也更灵活。
此外,杨主任还介绍了重国仲具备区位、成本等方面的优势。对于西南企业来说,相较于选择境外国际仲裁中心,重国仲具备明显的区位优势与成本优势。重国仲也制定了与国际接轨的国际仲裁规则,适配多元需求;其仲裁裁决已在包括美国、英国、巴西等20多个国家获得承认和执行,公信力较强。对于涉及“一带一路”、陆海新通道、东南亚、南亚等国家的商事争议,重国仲是可供企业优选的涉外仲裁机构。
二、跨境交易争议风险防范建议
结合实务中处理的诸多仲裁争议案件,杨主任为企业开展跨境交易提出如下风险防范建议:
1. 跨境交易文件约定避免管辖权冲突和法律适用冲突。比如,在国际托盘贸易交易中,与国内上游供应商签署的采购合同,及与下游买方签署的销售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与法律适用要保持一致,避免管辖权冲突和法律适用冲突。如选择仲裁方式解决争议,需要约定具体明确的仲裁机构,并建议对仲裁地、仲裁语言、仲裁规则、仲裁员选择等作出明确约定。
2.注意收集和保存证据。在跨境交易中,企业需重视书面合同、订单、发票、提单、往来函件等书面证据的留存。善用技术手段保存证据,可采用数据备份、时间戳、电子签名等技术手段,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及时收集和固定关键证据,例如货物检验报告、现场照片、视频录像、会议纪要等。若交易涉及境外主体或境外行为,注意收集和保存域外证据,并提前了解域外证据的公证认证要求,为未来的争议解决做好准备。
3.聘请擅长涉外业务的常年法律顾问,为企业日常经营管理防范好风险。对企业而言,成本最低、效果最好的风险防控方式是企业聘请好常年法律顾问,做日常法律风险防范。在跨境交易中更是如此,一旦发生争议,企业想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维权,均需要付出高昂代价。因此,企业在跨境交易中,只有事先做好充分的尽职调查,事中签署好交易文件,事后做好日常法律风险管理,才能有效防范风险,行稳致远。
杨主任理论联系实际,分享的内容既有丰富的案例,也提出了具体建议。参会企业纷纷表示,分享内容对企业开展跨境交易、国际贸易与合资合作法律风险,尤其是争议风险防范具有很强的实际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