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豪研究丨载人eVTOL安全与监管:从广西南宁事故到合肥日报的错误报道

时间:2025/04/10 阅读:89

 

前言:近年来,载人eVTOL(电动垂直起降飞行器)作为低空经济的先锋,备受瞩目。然而,2025年3月广西南宁的事故与合肥日报对合翼航空运营合格证的错误报道,体现了这一新兴领域在安全与监管上的复杂性。本文从上述事件入手,探讨eVTOL行业在快速发展中面临的安全与监管挑战。

 

   1     广西南宁eVTOL事故


2025326日,广西南宁花花大世界景区内发生了一起引人注目的载人电动垂直起降飞行器(Electric Vertical Takeoff and Landing,以下简称eVTOL)事故。一架由广州某公司研发的单人可折叠eVTOL在起飞过程中突然侧翻,幸运的是,eVTOL内的乘客并未受到严重伤害。这一事件迅速引发了公众对eVTOL安全性的广泛关注。

 

据报道,这架eVTOL是该公司专为低空文旅场景设计的新产品,空载重量115千克,最大载重110千克,飞行速度72公里/小时,续航时间20分钟,飞行高度限制在10米以下

 

事故发生后,该企业负责人回应表示:选择超轻型eVTOL切入低空文旅赛道,是基于政策合规、安全可控与商业闭环的综合考量。根据交通运输部《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该飞机完全符合超轻型飞行器定义,无需适航证即可在封闭场景运营。笔者认为,上述说法存在严重错误。

 

(一)事故eVTOL需取得型号合格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设计民用航空器及其发动机、螺旋桨和民用航空器上设备,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型号合格证书。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型号合格证。

 

型号合格证(Type Certificate以下简称TC)是由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CAAC)颁发的证明民用航空器的设计符合适航规章和环境保护要求的证件,是对航空器型号设计的批准,标志着该设计在安全性和技术标准上得到了认可,类似于准生证,没有TC,航空器就无法合法进入后续的生产环节。

 

具体到无人机方面,《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适航审定管理程序》(以下简称:AP-21-71程序)1.4一般原则明确规定:用于载人飞行、进行融合飞行或在人口密集区域上方飞行的中型和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属于《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适航审定分级分类和系统安全性分析指南》(AC-21-40)中危害严重性级的、或载客19人以上的,按运输类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进行型号合格审定属于《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适航审定分级分类和系统安全性分析指南》(AC-21-40)中危害严重性Ⅱ-Ⅳ级的,按正常类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进行型号合格审定。正常类、运输类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通过取得型号合格证及其更改和补充型号合格证获得设计批准,通过取得生产许可证获得生产批准,通过取得无人驾驶航空器标准适航证获得适航批准。”AP-21-71程序还规定:不用于载人飞行、不进行融合飞行且不在人口密集区域上方飞行的中型和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可按限用类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进行型号合格审定……”

 

根据上述AP-21-71程序的规定可见,重量等于或大于25千克以及任何涉及载人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均需取得TC,区别仅在于是获取正常类、运输类还是限用类TC。广西南宁事故中的eVTOL空载重量115千克,远超25千克门槛,且明确用于载人场景,显然应当取得TC

 

(二)事故eVTOL需取得适航证

适航证Airworthiness Certificate以下简称ACCAAC对具体某一架航空器颁发的证件,证明该架航空器符合经批准的设计,并且处于安全可用的状态,可以理解为是每架航空器的身份证,表明其可以安全飞行通常分为标准适航证和特殊适航证,适用于不同用途的航空器。一般而言AC的颁发依赖于TC和生产许可证(Production Certificate以下简称PCPC是对制造商批量生产能力的认证,适用于需要量产的航空器,确保每架出厂的航空器都能一致地符合TC要求只有基于TC设计并PC认证的生产体系下制造的航空器,才能申请AC当然,如果某架航空器本身就是一架原型机,用于测试、展示或特定非商业用途,且其制造符合TC的技术要求,也可以在没有PC的情况下进行TC-only的过渡性生产交付。因此,如果未取得AC即进行商业飞行则是明显违规的。本次广西南宁事故中的eVTOL正是未取得AC的情况下,在面对公众开放的景区内进行载人飞行(看现场的情况应属商业飞行),进而造成事故。该企业负责人企图以封闭场景运营无需AC来规避监管,是不能成立的。封闭场景或许降低了外部干扰,但无法改变无人机载人飞行的本质和高风险属性,不能成为该eVTOL可以豁免必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取得AC的理由。

 

(三)运营方将eVTOL投入商业运营还需取得运营合格证

如本次事故中的eVTOL已用于商业运营,该eVTOL不仅需要取得前述所介绍的TCAC,运营方还需要取得运营合格证Operating Certificate以下简称OCOCCAAC颁发给航空运营人的证件,证明其具备安全运营特定型号航空器的能力,包括人员资质、维护体系、运行管理等,是航空器投入商业运营的必要条件,适用于航空器的运营商。根据《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CCAR-92部)的规定,任何涉及载人飞行的无人机必须取得OC,以验证运营方在飞行操作、人员培训、应急预案等方面的合规性。本次事故的eVTOL在起飞阶段即失控,导致侧翻摔地,除eVTOL本身可能存在设计问题外,也可能是实际运行中存在操作不当或安全管理不足的问题,也侧面印证了运营eVTOL需要取得OC的必要性。

 

综上所述,本次事故中企业负责人的说法缺乏依据,该eVTOL如应用于低空文旅场景,不仅eVTOL的生产商需就该型号取得TCACeVTOL的运营方还需取得OCeVTOL作为低空经济的重要载体,其发展潜力毋庸置疑,但前提是必须建立在严格的安全保障和监管合规之上,否则将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

 

   2     合肥日报的错误报道与合翼航空OC的局限性分析


2025年3月28日,CAAC向合肥合翼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翼航空)颁发了全国首批载人类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OC,迅速引发关注。合肥日报微信公众号当天发布头版喜报,宣称合翼航空获得“全球第一张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合格证”,并表示“市民可以在合肥购票体验低空观光旅游、城市空中通勤等服务,创造了低空经济、城市空中交通的新的里程碑。”笔者以为,前述报道并不准确,误导了公众对合翼航空OC实际意义的理解。

 

(一)全球首张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合格证的说法并不准确

合肥日报将合翼航空获得的OC描述为全球首张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合格证,这一说法并不准确此次合翼航空获颁的OC是全球首张载人类民用无人驾驶载人航空器OC合肥日报未加区分地使用全球首张这一表述,容易让读者误以为该OC所有类别(即包括载人类、载客类及其他类)民用无人驾驶载人航空器的全球首张OC

 

(二)合翼航空的OC并不能提供城市空中通勤服务

合肥日报在报道中提到合翼航空运营EH216-S将推动城市空中交通发展,提供城市空中通勤服务。虽然由亿航智能研发的EH216-S作为全球首款三证齐全TCACPC)的eVTOL,其OC的取得无疑是低空经济发展的里程碑,但合翼航空OC的实际应用范围和能力存在显著局限性:

 

1.运营范围的严格限制

根据EH216-STCDSType Certificate Data Sheet,型号合格证数据单)和合翼航空OC的要求,合翼航空EH216-S的运营活动被限定在以下条件内:正常天气下的昼间、人烟稀少区域、低海拔(1000米以下)、相对高度120米以下、远程操控机视线范围内,且只能进行“A点起飞A点着陆的留空飞行。这些限制意味着EH216-S无法实现跨区域运输(如异地起降)、高海拔地区飞行(如山区旅游)、恶劣天气下的运营(如雨雪天)、夜间飞行、水上飞行或人口密集区上空的飞行。这种高度受限的运营模式使其仅适用于特定文旅场景,如景区内的短途观光,而不可用于城市通勤A点到B点载客运输)的商业用途,满足更广泛的低空出行需求。

 

2.载人类而非载客类的本质局限

合翼航空EH216-SOC标注为载人类而非载客类,决定了其运营EH216-S的目的不是运输,而是体验性飞行。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CCAR-290-R3)第七条明确规定: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分为三类:(一)载客类,是指通用航空企业使用符合民航局规定的民用航空器,从事旅客运输的经营性飞行服务活动。(二)载人类,是指通用航空企业使用符合民航局规定的民用航空器,搭载除机组成员以及飞行活动必需人员以外的其他乘员,从事载客类以外的经营性飞行服务活动。(三)其他类,是指通用航空企业使用符合民航局规定的民用航空器,从事载客类、载人类以外的经营性飞行服务活动。

 

依照上述规定,载客类民用航空器专门用于从事旅客运输,而载人类则是非运输性质的特定场景飞行,合翼航空EH216-SOC标注为载人类而非载客类”,表明其并非专门用于运输场景。且根据本文前述引用的AP-21-71程序有关规定,取决于使用的具体场景,无人驾驶航空器需要按运输类、正常类和限用类三种不同的标准申请TC,即如果EH216-S未按运输类的相关标准申请TC,也自然无法在后续的运营中申请“载客类”OC。亿航智能虽宣称未来EH216-S逐步拓展至城市通勤,但目前由合翼航空运营的EH216-S显然尚不足以支持这一目标。

 

综上,合肥日报的报道反映了公众对eVTOL潜力的乐观期待,但也暴露了公众对技术现状和监管框架了解较少。当前亿航智能的EH216-S更像是一款试验性产品,其商业价值局限于特定场景,而非成熟的城市交通解决方案。

 

 结  语 

从广西南宁的事故到合翼航空OC的局限性,eVTOL行业的发展既充满机遇,也面临挑战。南宁事故提醒我们,安全是航空领域的生命线,任何忽视监管和合规的冒险行为都可能付出代价。由亿航智能研发,合翼航空运营的EH216-S虽已迈出了一大步,但其受限的OC表明,eVTOL载人时代尚处于起步阶段,唯有在技术、监管和市场需求的协同推进下,这一新兴产业才能真正起飞,为社会带来安全、高效的低空出行新体验。

(作者:郑毅  王钰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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