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豪研究丨《国务院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规定》亮点解读:政策创新与实务影响

时间:2025/04/07 阅读:113

 

引言:近年来,随着中国企业加速“出海”,在海外市场面临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纠纷不断增加,包括海外商标抢注、专利侵权诉讼、技术壁垒等问题。据中国知识产权机构调查,在原告为中国跨境电商的知识产权诉讼中,近80%的案件的实际发起者为“专利蟑螂”,通过低成本投诉冻结卖家资金,迫使其私下支付和解金以了结纠纷。这类案例凸显了建立统一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机制的迫切性。2025年3月13日,国务院正式发布《国务院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规定》(国务院令第801号),并将于2025年5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新规)。这是在总结国内外实践经验基础上,以问题为导向构建的系统性解决方案,是我国首部专门针对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综合性行政法规,旨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帮助公民和组织依法应对涉外知识产权纷争,维护合法权益,服务于高水平对外开放和高质量发展。其立法逻辑体现了三大核心价值:一是强化国家层面的统筹协调,整合多部门资源形成保护合力;二是注重预防性保护,通过信息服务和风险预警降低企业维权成本;三是坚持对等原则,在国际规则框架下,维护国家主权与企业合法权益。本文从新规主要亮点和创新举措出发,对新规进行解读,并分析其可能带来的实务影响。

 

 亮点一   构建全链条涉外知识产权服务体系:从风险预警到多元解纷的立体化保障


新规第2-11条构建了覆盖事前预防、事中应对、事后救济的全链条服务机制,突出强调了政府在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中的支持和服务作用。其中一大亮点是建立知识产权海外信息服务与预警机制。新规第4-5条要求国务院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会同商务、司法行政等部门,建立国外法律动态跟踪系统,及时收集并发布各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信息,健全公共服务体系,为社会公众提供国外知识产权信息查询服务,通过案例分析和风险预警帮助企业识别潜在法律风险。同时,对国外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重要变化进行跟踪研究,发布风险提示,为公众提供涉外知识产权预警。这相当于给出海企业配备了“全球法律天气预报”,帮助其提前规避海外可能遭遇的知识产权陷阱,让企业可以更及时了解目标国家的最新法律动态,在涉外经营中未雨绸缪,降低盲目“踩雷”的风险。

在纠纷发生后,新规致力于构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以快速、低成本地化解争议。新规第7条明确支持商事调解组织和仲裁机构参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解决,鼓励并引导当事人通过和解、调解、仲裁等非诉方式尽快解决纠纷。这一设计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如新加坡国际调解中心在处理跨境知识产权争议中的成功经验。通过调解等方式提早止纷,不仅节省了企业耗费在海外诉讼的巨大经济成本和时间,也有助于维护企业商业声誉,减少诉讼带来的业务中断风险。

 

与此同时,新规第8条还着眼于提升法律服务能力,为企业提供专业服务支持。它提出鼓励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提高涉外服务能力,“通过设立分支机构、联合经营等方式在国外设立执业机构”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涉外法律服务。换言之,国家支持国内律所“走出去”布局海外。由此,新规通过政府引导、多元解纷和专业力量培育相结合,搭建起“政府护航+专业助力”的双重纠纷解决体系,为企业出海保驾护航。这一系列机制创新,体现了防患于未然与快速解纷并重的理念,极大丰富了我国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手段工具箱。

 

 亮点二   企业赋能与经济保障双轮驱动:强化合规内功与构建维权支援体系


除了政府层面的支持,新规也把提升企业自身应对能力、加强企业合规建设作为重要亮点予以强调。第11条明确要求企业建立内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并通过培训、典型案例分析提升风险应对能力。例如,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差异化的专利审查制度,企业可通过专项培训制定针对性策略。

一方面,要求企业苦练内功,做好出海前的合规与风险防范。新规明确企业应增强法治意识,建立健全内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储备,强化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运用。这意味着企业在开拓海外市场前,就应当对目标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知识产权保护状况进行充分了解,依法开展生产经营,并在内部建立起合规管理机制。有关部门也将围绕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的重点领域和环节,面向企业开展宣传培训,通过典型案例介绍依法处理纠纷的经验做法,提升企业的风险意识和实战能力。可以预见,“懂技术更要懂规则”将成为企业出海的必修课,提前布局知识产权战略、储备专门人才,将不再是可有可无的选项,而是关乎企业海外生存发展的关键举措。

 

另一方面,新规创新推出了企业维权经济保障机制,帮助企业降低海外维权成本。具体而言,新规支持企业设立涉外知识产权保护维权互助基金,鼓励保险机构开展涉外知识产权保险业务。这一举措相当于为企业打造“经济后援”,在市场层面形成“互助金库”。企业可以共同出资建立维权基金,在成员遭遇海外知识产权诉讼时给予经济支援;同时引入商业保险机制,将海外诉讼风险部分转移给保险人。维权基金和知识产权保险的“双管齐下”,可以为企业提供实实在在的成本保障,降低“打不起官司”的顾虑。与此同时,行业协会、商会以及跨境电商平台等组织也被鼓励参与搭建维权援助平台,开通热线电话,提供法律咨询、培训等公益服务。这进一步构筑了企业间守望相助的生态,让“抱团取暖”成为可能。总体来看,新规通过制度创新把政府支持、市场机制和企业自身能力建设有机结合,全面赋能企业的海外知识产权维权之路。

 

 亮点三   双向规制跨境调查取证:维护国家司法主权与防范数据安全风险的双重防线


双向规制跨境调查取证:维护国家司法主权与防范数据安全风险的双重防线在为企业“出海”提供支持和赋能的同时,新规亦注重维护国家司法主权,对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中的跨境取证活动作出明确规制。新规第12-13条确立了双向规制原则。

 

首先,新规重申任何外国的司法活动进入中国领土必须遵守我国法律,强调对其境内活动的限制。具体而言,在我国境内送达涉诉文书、进行调查取证,需依据我国已参加的国际条约或国内法律规定办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我国法律自行其事。这一条款实际上重申了《民事诉讼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等现有法律的要求,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调查取证必须遵守国际条约及中国法律,不得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证据。这一规定回应了实践中部分外国律所通过“钓鱼取证”获取商业秘密的争议,旨在堵住外国诉讼在华“私下取证”的漏洞。

 

其次,新规强调中国境内的组织和个人在参与境外知识产权诉讼或接受境外司法机关调查时,对于向境外提供证据或材料,必须遵守我国有关保守国家秘密、数据安全、技术出口管制和个人信息保护等规定,依法需要主管机关批准的,还应履行相应法律程序,即规范了境外证据提供规则。这一要求与我国近年实施的《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精神一致,其目的在于防止中国的敏感信息在跨境诉讼中被不当披露,保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受境外诉讼滥用程序的威胁。对于企业来说,也提供了行为指引:即便面对外国法院或执法部门要求提交证据的压力,也必须首先确保符合中国法律,必要时通过司法协助途径加以解决。

 

综上,通过这两条规定,新规为跨境取证与证据调取划定了“红线”,既保障了外国司法请求依法有序进行,也保护了我国主权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这种内外有别、依法而行的原则,有助于企业在配合境外诉讼时进退有据,避免卷入法律冲突的困境。

 

 亮点四   构建多层次反制体系: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与应对国际知识产权霸凌的法治盾牌


新规第14-17条创新性地构建了多层次反制体系,引入了一系列维护公平竞争和国家利益的反制措施,为应对不公平的涉外知识产权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首先,根据新规第14条,针对进口侵权货物或不公平竞争行为,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基于《对外贸易法》赋予的职权,对特定涉外知识产权问题展开调查并采取必要的贸易反制措施。这一机制类似于欧盟的“知识产权边境措施”,但增加了对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的规制。特定涉外知识产权问题包括:其一,进口的商品侵犯知识产权且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情形——这表明我国将严厉打击进入国内市场的侵权假冒商品,保护本土权利人的利益;其二,知识产权权利人有阻止被许可人对许可合同中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质疑、强制性一揽子许可、在许可合同中规定排他性返授条件等行为且危害公平竞争秩序的情形——这些多为跨国技术许可中常见的不公平条款,新规授予商务部门调查权,有助于规范外企在华许可行为,防止技术垄断和不公平竞争;其三,其他国家或地区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未给予中国公民、组织以国民待遇,或者无法为中方来源的货物、技术、服务提供充分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情形——这对应的是国际层面相互待遇的问题,如果我国企业在他国得不到应有的保护,我国可据此采取行动。上述规定为我国运用贸易救济手段应对贸易伙伴的不公平知识产权做法提供了制度支撑,体现出维护公平竞争和对等保护的立场。

 

其次,新规第15条规定了外交反制措施,对于外国政府以知识产权纠纷为借口实施的歧视性措施,中国可依据《反外国制裁法》等法律框架实施对等反制。例如,将相关实体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这一规定释放出中国坚决维护自身主权与发展利益的信号。新规明确,如果某外国国家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借口知识产权纠纷对中国进行遏制、打压,采取歧视性限制措施、干涉中国内政,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依法将直接或间接参与制定、决定、实施这些歧视性措施的组织、个人列入反制清单,进而采取相应的反制和限制措施。这实际上建立了一个针对不公平对华知识产权行为的“黑名单”制度:外国实体若滥用知识产权打压中国企业,将会受到精准反制。相关的反制措施可能包括经济制裁、贸易限制,甚至依据《反外国制裁法》冻结其在华资产等严厉手段。

 

与此同时,新规第16条还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执行或协助执行外国实施的歧视性限制措施。换言之,如果某一国家因知识产权纠纷对中国企业采取不公正限制措施,中国境内的主体不得充当其帮凶去执行,否则受害的中国公民、组织可以向我国法院起诉违规者,要求其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这为企业提供了直接的司法救济途径。这一反制条款旨在阻断不公平外国措施在国内的效力传递,防止我国个别主体配合他国的不当行为。

 

最后,新规还设立了国家安全和竞争秩序的兜底条款:对于利用知识产权纠纷危害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行为,相关部门可依据《国家安全法》《对外关系法》《反外国制裁法》等法律采取措施;对于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或者实施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则将依照《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这些条款与现有法律相衔接,确保在极端情况下国家可以采取一切必要的法律手段维护核心利益和市场公平。

 

总体而言,新规通过上述反制措施,构建了一个“有理有利有节”的应对框架:既坚持以国际规则和法律为基础,据理抗争;又保留了必要时重拳出击的权利。这充分显示出我国捍卫自身知识产权利益和企业合法权利的决心,将对某些国家动辄以知识产权为借口打压中国的做法形成有力震慑。

 

 实务影响与展望 

新规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进入一个新阶段,对企业和法律实务都将产生深远影响。首先,对于“走出去”的企业而言,新规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支持与保障,企业应善加利用。一方面,政府的预警信息和指导服务将成为企业海外经营的重要参考,企业应当建立内部响应机制,及时获取并运用这些权威信息来调整海外布局。例如,当某国出台新的专利法或进出口限制措施时,企业可通过预警系统提前知悉,从而调整产品设计或专利布局,避免在当地陷入侵权风险。另一方面,企业也要主动加强自身知识产权管理,“技术创新”和“法律合规”两手都要硬,知识产权合规应成为出海战略的基础工程。企业应积极参与行业组织或联盟,善用商会、互助基金等平台形成“维权共同体”提高集体抗风险能力。近日,一起涉及美国SAD(Schedule A Defendants Scheme)的外观专利侵权纠纷便是一个启示:跨境电商卖家遭遇专利流氓集体诉讼,但当65名中国卖家抱团应对并由专业团队统筹抗辩时,从多个角度有效反击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这起案例证明,通过联合行动和专业指导,原本弱势的中小企业也能在海外知识产权纠纷中扭转局面。未来在新规的保障下,类似的集体维权模式有望更加常见,从而改变过去“各自为战”而容易被各个击破的局面。

 

宏观层面来看,这部规定的实施昭示着中国在国际知识产权治理领域话语权的提升。知识产权已成为大国博弈的一个新维度,新规通过制度创新为我国参与这场博弈增加了筹码。通过提供完善的企业服务体系和强有力的反制措施,中国在国际知识产权竞争中正逐步从过去的“规则接受者”转变为“规则塑造者”。新规的妙处在于运用法治化手段破解“卡脖子”难题,它既非单纯防御也非过度对抗,而是在规则框架内巧妙周旋,将“规则劣势”转化为“制度优势”。可以预见,随着新规的落实,中国企业在海外的信心将有所增强,敢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同时,国际商业伙伴也将意识到中国政府捍卫本国企业合法权益的决心和能力,更加慎重对待知识产权问题。总之,《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规定》通过一系列亮点举措,为中国企业参与全球竞争提供了系统性的保障和支持。这既是中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一步,也是中国积极参与并引导国际经贸规则重塑的鲜明宣示。展望未来,随着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和完善配套,我们有理由相信这一“中国方案”将在维护企业海外权益、营造公平国际经贸秩序方面发挥出重大作用,助力更多中国企业行稳致远地“走出去”。

(作者:卢露  冯小芸)

相关专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