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A公司与为新加坡C公司多年从事铝土矿的国际货物买卖交易,新加坡C公司交付的部分铝土矿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使得中国A公司遭受了巨额损失。尔后,新加坡C公司的负责人告知中国A公司,因为其公司内部管理需要,交易主体将由新加坡C公司变更为BVI B公司。后来,BVI B公司依约向中国A公司交付了货物,经BVI B公司多次催收,中国A公司一直未向BVI B公司支付货款,并要求与新加坡C公司欠付的货物质量赔款进行抵偿。后来,双方协商未果,BVI B公司向ICC申请仲裁。中国A公司委托新加坡律师向ICC提出反请求后又撤销了新加坡律师的委托,最后ICC作出缺席仲裁裁决,裁定中国A公司应向BVI B公司支付全部货款及利息、本案全部仲裁费用,以及BVI B公司的律师费及其他与本案相关的费用。2015年11月,BVI B公司向国内某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申请书》,请求承认和执行ICC作出的仲裁裁决。2017年底,由于中豪律师团队的专业服务,争议双方达成和解协议,BVI B公司向国内某中级人民法院撤回了申请。
本案中,中豪团队为中国A公司提供了全程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纽约公约》及国内法律法规,从ICC仲裁裁决的程序上找瑕疵,比如委托新加坡律师就ICC仲裁程序是否存在程序上的瑕疵出具法律意见书,提出管辖权异议、延长举证期限及设置程序障碍等方式,迫使BVI B公司与中国A公司达成和解,并协助中国A公司与BVI B公司进行庭外谈判等。最终,经过中豪律师团队的专业服务,争议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和解。在本案对中国A公司极为不利的情况下,中豪律师通过专业服务与努力,为当事人减少了赔偿金额,获得了客户的高度肯定。
本案由合伙人杨青律师团队主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