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22日,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和四川化工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川化控股)签订了《综合授信合同》(以下简称授信合同),约定:民生银行向川化控股提供人民币200,000,000.00元的最高授信额度。同日,民生银行与川化控股签订了《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后来,川化控股连续以三次以新还旧的方式签订了一系列贷款合同及补充协议。最终借款到期后,川化控股未偿还借款及其利息等款项,民生银行起诉要求川化控股支付借款及三次借款产生的利息等。
中豪作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代理律师,在本案一审中获得胜诉(判决时间:2018年11月27日),成都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由于涉及多次连续以新还旧的方式,中豪对所有合同文件约定内容的逾期时间、逾期金额、逾期利息、罚息、复利等计算方式提供了清晰、深入的梳理,同时也通过积极地和法官的协调和沟通,成功保全了川化控股名下的大型商业,为后续的执行提供了有效保障。
本项目主办律师为合伙人柴佳律师和赵文琦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