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26日,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民生银行”)与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天翔环境”)签署《综合授信合同》,约定:授信额度为5000万元。同日,民生银行分别与邓亲华、邓翔及许婷婷签订了《最高额担保合同》分别约定:被告邓亲华、邓翔及许婷婷为《综合授信合同》及其项下的原告全部债权(包括或有负债)提供最高额担保。2017年6月30日,民生银行与天翔环境签订了《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民生银行向天翔环境提供人民币5000万元的短期贷款。2017年6月30日,民生银行依照合同约定向天翔环境发放了贷款5000万元。借款到期后,天翔环境未按期偿还借款及利息等,民生银行起诉要求天翔环境支付借款及利息等。
中豪作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代理律师,在本案一审中获得胜诉(判决时间:2019年3月1日),成都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由于涉及公司和担保人名下其他有效资产的查询和保全,本所律师通过积极地和法官的协调和沟通,以及穷尽其他查询手段,成功查询了天翔环境名下财产线索,以供委托人决策参考。
本项目主办律师为合伙人柴佳律师和赵文琦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