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自媒体诽谤侵权,中豪助力上市公司成功维护商誉

时间:2024/08/21 阅读:6694

近期,因某知名自媒体捏造事实侵犯某知名上市公司名誉权,给公司商誉造成严重损害。为维护合法权益,及时消除不良社会影响,某上市公司委托中豪合伙人赵明举、张晓卿代理提起诉讼,诉请删除侵权文章、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

 

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从涉案文章是否构成虚假不实报道、原告损失如何确定等多方面收集并组织证据,经内部反复研判及对代理思路多次模拟论证,确定了有效的诉讼策略和代理方案。代理人通过参加多轮庭审,法院最终认定名誉侵权事实成立,支持了原告诉请。

 

本案系被告通过自媒体微信公众号刊登博眼球的文章对公司名誉实施侵权,以达到不正当的目的。微信公众号作为新兴媒体形式,具有受众广、传播快、影响力广等特点,如发生侵权,对受害人的商誉极具杀伤力。本案中,作者在被告经营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多篇针对某上市公司的系列文章,不仅标题博眼球,文中更有诸多虚假不实且具有主观倾向性的误导陈述。文章恶意攻击、抹黑某上市公司,严重侵害了该公司的合法权益。该侵权系列文章发布后,给该公司在证券、债券市场均造成不良影响及经济损失,甚至收到很多投资人的询问与质疑,导致其融资受阻。

 

代理人根据案件事实及名誉权纠纷案件的特点,在无法获悉作者身份信息的情形下,将微信公众号的经营者列为被告。同时,代理人选定某一时期内具有代表性的五篇文章入手,根据名誉侵权的构成要素,从以下角度出发,对案件事实进行抽丝剥茧,多层次、多角度地深入分析、论证:(1)文章内容虚假不实、具有倾向性误导;(2)文章恶意抹黑、贬损某上市公司,造成其社会评价降低;(3)经营者对文章发布未尽到合理审核义务;(4)从经营者行为分析其主观恶意;(5)舆论监督的限度等。最终,法院采纳了中豪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被告立即删除侵权文章,发布道歉信息并连续10日进行公开道歉,并向上市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很多上市公司在面临名誉权纠纷时,苦于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举证难度大、损失难以确定等诸多困难,通常选择放弃通过诉讼手段来维权,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一些不良自媒体账号的恶意侵权风气。通过本案的代理,我们认为,上市公司在遭遇自媒体恶意侵权时,要积极寻找专业律师团队帮助,敢于对名誉侵权行为亮剑,“打得一拳开,免得百拳来”,实现公司商誉的保值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