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任破产管理人,职责众多,责任重大,要做到履职“到位”,既要以专业能力为基础,又要以项目管理能力作支撑,做到精细化管理。有鉴于此,我们依据《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参考成渝两地法院出台的管理人工作规范规定,并结合我们多年来办理破产案件的实践经验和心得体会,从管理人尽责履职和防范风险角度出发,以清单方式详细梳理了管理人如何做到履职“到位”,并且总结提炼了我们办理破产案件的一些实务要点与经验,以期为各位同仁提供参考。
一、管理人履职“到位”清单
二、管理人履职要点及经验分享
(一)勤勉尽责,恪守中立,公平公正、忠实执行职务
管理人是由人民法院选定,办理破产重整、清算事务的专门机构,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勤勉尽责,否则将受到人民法院的处罚,并可能向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同时,管理人的职权由《企业破产法》明确规定,职权、职责法定,并非基于当事人的委托。因此,在各方利益冲突的破产程序中,管理人不代表债务人、债权人、股东或其他主体任何一方的利益,而是居中以自己独立的意志履行职责,平衡各方主体的利益。
(二)团队办案,整体统筹、分工合作、有序推进
管理人的职责内容众多,包括对债务人的接管与财产调查、审核债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筹办债权人会议、破产财产变价与分配、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等。因此,有必要以团队办理,才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法定职责。
同时,破产案件办理周期长,分阶段推进。虽然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程序工作重点有所不同,但整体上十分繁琐、复杂,专业性和事务性工作并存,具有“开庭与开会结合、办案与办事结合、裁判与谈判结合”的特点。因此,在团队办理的基础上,应当根据案件情况进行分工,并且由负责人整体统筹进度,做到既分工又合作、有序推进。
我们在多年的破产案件办理实践中,根据职责内容,特别是对于重大复杂破产重整案件的办理,形成了一套能够涵盖管理人所有职责的科学分工方案,具体为:
1.由资深合伙人律师担任总负责人,根据管理人职责类型,设综合组、资产组、重整组、债权组和职工组,各工作小组也由合伙人或者骨干律师牵头,保证案件承办质量。
2.在确定工作方向的基础上,细化工作职责内容,做到既分工明确,又兼具广泛包容性,做到不疏漏。
(三)事前有方案,事中有留痕,事后有报告
破产案件办理周期长,阶段性、板块性特征明显,科学合理的工作方案可以指导案件办理。同时,《企业破产法》对于管理人履行财产管理、变价和分配等职责也规定事前应有方案经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或者法院许可。我们在长期的破产案件办理中,形成了接管工作方案、债权审核工作规程、债务人调查工作方案、债权人会议筹备预案等系列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案和规程,内容通常涵盖工作目标、原则、方法、流程以及特殊注意事项等,能够为案件办理提供指导,提高工作的质量、效力和条理性。
履职过程中的工作记录,形式上可以为拍照、摄像、会议记录、访谈笔录以及文件留存等多种。这不仅是我们管理人履行职责的证明,页是执业风险防范的重要方式。破产案件主体众多、利益冲突激烈,伴随着复杂性和高风险性。因此,要高度注意执业风险的防控。同时,良好的工作记录,有利于梳理案件办理进展和难点症结,有利于向法院、债权人会议汇报,也是我们管理人争取报酬的重要支撑。
管理人是破产事务的执行者,法院、债权人会议是监督主体,债权人更是破产案件最直接的利益相关者。因此,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其反馈案件办理情况,避免因沟通的不顺畅和信息不对称,导致信任缺失,增加案件办理难度。同时,及时、有效的汇报反馈,也是展现工作成果的重要方式,避免出现“做了很多事,别人却不知道”的尴尬局面。
(四)遵守时限性、程序性要求
《企业破产法》对于程序推进、管理人履行职务有时限性的要求,比如债权申报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应当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决定继续履行或者解除待履行合同、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应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办理注销登记等,管理人履行职务应当严格遵守前述法定的时限性要求。